修車期間營業或租車費用之損失如何請求?

19 Feb, 2019

問題摘要:

針對營業損失或租車費用的相關請求所需的舉證要求。確實,在實務中,舉證是一個相當重要且可能具有挑戰性的部分。了解到需要提供的具體證據,以及法院對這些證據的審查方式,對於當事人在進行賠償請求時會有很大的幫助。對於遇到這類情況的人來說,準備充分的證據,例如行業統計資料、營業記錄、修理單據等,是至關重要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應知道的是,當財產權因事故而受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索取損害賠償,此賠償包括了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積極損害指的是因事故導致的現有財產的減少;消極損害則是指因事故而導致新財產獲取受阻的損失。根據民法第216條的規定,所失利益的範疇包括了因財產權侵害導致的營業利益減少或喪失。

 

因此,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消極損害)為限。且既存利益減少所受之積極損害,須與責任原因事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是以,其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2601號判決參照)。

 

復按,因財產權被侵害所造成之營業利益之減少或喪失,乃權利(財產權或所有權)受侵害而附隨(伴隨)衍生之經濟損失,屬於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所失利益」(消極的損害)之範疇,被害人自得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此與學說上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原則上並非上開規定所保護之客體,即屬有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845判決參照)。

 

再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該所失利益,固不以現實有此具體利益為限,惟該可得預期之利益,亦非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為已足,尚須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具有客觀之確定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2895號判決)。

 

法律上是肯認修車期間的營業損失或租車費用,在證明其與事故有關,且具有必要性方以請求加害人賠償,即: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934號判例參照)。

 

但是實務上最大問題是舉證問題,關於請求營業損失或租車費用,被害人要證明三件事情,即:

 

一、被害人停業期間平均每日所得

這通常需要依據行業的營業統計資料來證明。例如計程車業者可以參考行業的平均收入。

 

無法提出者,亦可依一般營業統計資料,這個部分要視被害人業別,如計程車就有平均所得統計,如排氣量2000CC以下之計程車,每日平均營業收入為1,486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3739號小額民事判決,如汽車租賃業同業利潤標準亦復如此,可作為參考。若請求代步車輛或另行租車輛,即請求未能使用受損車輛受有之損害,則須提出租賃契約及車輛維修期間證明,並參酌被害人工作及職業有無使用車輛營業或工作之必要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簡字第1505號簡易民事判決)。

 

二、應明確證明受損車輛維修期間

法院會考慮行業習慣和社會常情來判斷所需的維修時間是否合理必要。

 

關於修理期間,法院亦將衡諸交易習慣、一般社會常情及個案車輛受損情形,認定被害人主張車輛自進場至修繕完成需耗費時間是否合理且必要。尤其(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簡字第1505號簡易民事判決)。

 

三、就是停業或使用其他車輛之必要性

被害人需證明因事故導致無法正常運作,且在修復期間無法使用大眾運輸或其他車輛,這部分的費用是否必要。

 

如營業小客車或特種車輛,法院可能就會相信是專供營業謀生之用,其他種類就不一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小字第991號小額民事判決)。

 

被害人應證明營業因事故而無法正常運作,及被害人修復期間不可使用大眾運輸、調度或借、租用其他車輛使用,不見得需支出此費用可能認為不必要,而不准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3649號民事判決)。

 

尤其,被害人從事運輸業為主,法院通常會認為受損車輛修繕期間確實受有不能使用受損車輛之損失,而認定被害人主張所受有之營業損失(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簡字第1505號簡易民事判決)。

 

舉證的困難在於需要具體且明確的證據來支持賠償的請求。法院通常會詳細審視這些證據,以判斷被害人提出的營業損失或租車費用是否合理且必要。

 

因此,當事人在進行此類賠償請求時,應該備妥充足且確鑿的證據,以便在法庭上證明自己的主張。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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