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第一件事絕對是報警!要警察來作什麼?

07 Feb, 2019

問題摘要:

關於處理交通事故的程序和警方的角色。報警確實是一個關鍵的步驟,不僅是維護交通秩序,還是確保有正式的紀錄以便日後索賠和法律程序。而且,車禍現場的細節記錄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拍照蒐證,這可以為日後的爭議提供有力的證據。除了法律程序和索賠,這些程序和紀錄對於確定事故責任和防止事後爭議也很有幫助。有了這些紀錄,當事人就有更多的信心和依據來處理事故後續的事務。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事件在我們周遭每天身邊都在發生上演,即使我們認知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但是處理車禍我們還是了解一些事情比較容易處付意外發生。而車禍發生的第一件事就是報警,除了維持現場交通,也可做為日後索賠及申請保險理賠的證據,,以利未來釐清責任與索取賠償。即使無人傷亡的交通事故,也要遵循這個方向,畢竟也沒有人把握未來不會打官司,惡劣一點,甚至事後再告肇事逃逸,那車禍處理第一件事通常就是「報警」,關於報警後究竟與事故處理有何關連?可參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授權訂立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相關規定:

 

警察機關處置

首先,警察機關在獲知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應迅速採取的一系列處置措施。這些措施涵蓋了從初步應對、事故現場管理到後續處理的各個方面,旨在確保事故處理的有效性和妥當性。下面我將逐一解釋每一點:

 

記錄和詢問:警方首先需記錄報案時間,確認報案人身份,了解事故地點、傷亡狀況、是否已採取救護措施以及現場的概況。這是基本的資料收集,對後續的應急和調查工作至關重要。

趕赴現場與初步應對:派遣警員迅速到達事故現場,並進行救護和支援工作,同時與其他相關單位進行必要的通報和協調。

救護工作:聯繫消防機構,確保傷者能夠被迅速送往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同時通知傷者家屬。

現場安全管理:在事故現場周圍設置警示標誌和警戒設施,以提醒通行的車輛和行人注意安全,防止進一步的事故發生。

交通管制:對現場道路進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疏導人車通行,必要時甚至實施全面交通封鎖,以保護現場並方便救援工作。

現場保全和記錄:在任何現場設施或證據移動前,對未移動的人、車、物狀態進行標繪和攝影存證,確保證據不被破壞。

遺體處理:完成現場勘查和蒐證後,將遺體移至適當地點並遮蓋,通知家屬及檢察官進行相驗。

個人財物管理:與現場相關人員一起清點受傷或死亡者的行李和財物,並進行簽封保管,後續通知家屬領回。

事故車輛處理:如果事故車輛無需進一步檢驗或鑑定,則由駕駛人或車主自行處理。若車輛阻礙交通且無法即時移動,警方可介入進行移置。對於公共交通系統的車輛,則需通知相應的營運機構處理。

 

這些措施確保了交通事故的有效應對和處理,旨在迅速恢復正常交通秩序,保護事故現場的安全,並為事後的法律調查和賠償提供支持。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

警察機關獲知道路交通事故,應視情況迅為下列處置:

一、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

二、派員趕赴事故地點,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聯絡。

三、儘速通報消防機關護送傷病患送達就近醫院、診所救治,並通知其家屬。

四、現場適當距離處,應放置明顯標識警告通行車輛,並於周圍設置警戒物,保護現場。

五、現場道路應予適當管制,疏導人、車通行,除參加救援相關人員外,應管制民眾駐足圍觀;必要時,得全部封鎖交通。

六、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

七、現場完成勘察、蒐證後,將屍體移置適當之處所加以遮蓋,並通知其家屬及報請檢察官相驗。

八、會同現場有關人員清點受傷或死亡者之行李、財物,加以簽封暫時保管,並通知其家屬領回。

九、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由警察機關逕行移置;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移置,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時必須進行的勘察、蒐證以及事後處理

 

以下是對各項事務的具體解釋:

事故地點及環境勘查:警察需要確定事故的具體地點,包括交通條件、道路條件和周圍環境。這有助於分析事故的可能原因和後續的交通管理。

現場痕跡與散落物調查:檢查地面上的刮痕、破碎物、輪胎痕跡等,這些都是重建事故發生過程和確定責任方面的關鍵證據。

駕駛人狀態及損傷評估:評估駕駛人的身心狀態(如是否酒駕或藥物影響),並檢查人員和車輛的損傷程度。

當事人和車輛位置分析:確定事故當事人及其車輛的具體位置和形態,這對於理解事故發生的動態非常重要。

事故動態與相關地點的分析:分析事故中人員和車輛的動態行為以及相關地點的情況,這有助於全面理解事故的發展過程。

科學證據與記錄設備的利用:收集由監視攝像頭、行車記錄儀等科學儀器記錄的數據,這些數據提供了事故發生時的直接證據。

 

進一步的紀錄包括製作現場圖或草圖,以及對當事人及證人的陳述進行錄音或錄像記錄。這些紀錄旨在保留事故現場的原始狀態和證言,以供後續分析和訴訟使用。

 

如果當事人在事故發生時不能立即製作調查紀錄,警方應在事故發生或原因消失後的七日內補充進行,以確保所有相關信息被準確且全面地記錄下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完成後的後續處置流程

 

包括現場清理和交通恢復的指南,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如何進行現場保護和必要的清理工作。

現場清理與交通恢復:事故調查完成後,警察機關應通知相關單位來清理現場,撤除交通管制,以盡快恢復道路的通行能力。這是為了減少交通事故對周邊交通流的影響,並恢復正常的道路使用狀態。

 

重大交通事故的特殊處理: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警方需保持事故現場的完整性,以便進行深入調查。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則需與交通安全調查委員會(運安會)的調查官協商後

 

進行必要的現場清理:交通安全與流暢性影響:事故導致道路大幅堵塞或存在安全隱患時。

 

殘骸二次破壞:事故殘骸有被進一步破壞的風險。

 

二次災害發生:例如,化學物質洩漏後可能引發火災或其他災害。

 

民眾傷害風險:現場存在對一般民眾造成傷害的危險。

 

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污染需要迅速應對以防範環境損害。

 

這些步驟確保了在調查重大事故時能夠平衡證據保全與公眾安全的需求,並且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作出適當的應對措施,保護現場同時避免進一步的損害或風險。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

事故地點勘察、蒐證工作完成後,警察機關應即通知有關單位清理現場,並撤除管制,迅速恢復交通。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或疑似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發生後,警察機關應維持事故現場之完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之虞者,應與運安會指定負責調查作業之調查官協商後對事故現場進行必要之清理:

一、對道路交通順暢及安全有重大影響。

二、殘骸受到二度破壞。

三、發生二次災害。

四、一般民眾受到傷害。

五、環境污染。

 

警察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車輛時,對於可能包含重要證據的車輛部分(如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的扣留與處理機制。具體來說:

 

證據資料的扣留

 

若事故車輛上的任何部分或裝置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檢驗、鑑定或查證,以確定事故原因或責任,警察機關有權暫時扣留這些部分或裝置。

扣留期限:

扣留的期間不能超過三個月。這個時間限制旨在保護車輛所有者的權益,避免因長時間扣留而對車輛所有者造成過度的不便或損失。

這樣的規定確保了警方在調查事故的過程中能夠有效地使用必要的證據,同時平衡了當事人的權益。這個程序不僅有助於徹底調查事故原因,還能在確保公正的同時,限制對車主正常生活的影響。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

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至於。報警處理重點,就是在取得車禍的官方證明紀錄,所以,其實不管車禍導致損害大小均需報警,除非就是當場和解而不會有任何後續問題,因此,有些人覺得,如果不是重大到會影響交通的車禍就不要報警,但是,聯絡警方到現場不僅是為了維護交通秩序,對於車禍當事人來說,重點是「官方紀錄」之取得,否則事後那一方發覺得自己受傷時,應如何處理,而車損部分亦復如此,誰也沒有對方一定會處理,有時就算對方留下手機號碼也可以是空號。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警察處理交通事故時,要記錄、勘查與蒐證事故現場,而這些紀錄必須留下書面資料。記錄完後,會給當事人一張登記聯單,聯單上會有一些車禍基本資訊,其中最重要就是當事人姓名、車號及聯絡電話,最少可以初步知道車禍所涉及當事人基本資訊。車禍當事人在事後也可以帶著登記聯單,前往管轄的警察局,告訴警察,自己是哪一件車禍的當事人,要調取車禍的資料,但是調取範圍仍受到個資限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而車禍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7天內,也可以向當初報案的轄區警局要車禍現場圖、警察紀錄的現場照片;事故後30天可向轄區警方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對於肇事者或受害者來說,無論是要與對方進行和解,或是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甚至是上法院,這些都是相當重要的證據與資訊,一定要記得去拿。

 

透過警察來記錄這些車禍資料之所以這麼重要,一方面除可以作為日後索賠的證據之一,另一方面是為了日後能夠「申請鑑定」,即在警方初判表不服狀況下,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來申請鑑定肇事責任,必須有警察機關現場處理的資料。

 

如果未經警察處理而沒有資料留存,就會被車鑑會拒絕受理鑑定,如果沒有談話記錄、現場圖或照片,而相關監視器也沒有取得(可能因為沒有設置,或設置也需要公權力調取),除非有行車記錄器,鑑定單位根本無法確定責任。車鑑會的鑑定,在訴訟時會是一項有利的資料。如果之後進入訴訟,那麼車鑑會認為誰有責任、誰沒責任時,檢察官、法官大多會遵循這個判斷。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車禍剛發生時,當事人通常都腦袋一片空白,有時警察叫你簽什麼你就簽,事後才發現紀錄有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當事人能夠盡量口徑一致、紀錄一致是最好的,假如發生紀錄前後不一的情況,對於當事人來說,往往會比較不利,如車種、車號、當事人資料、現場紀錄、訪談內容等,在簽名前,務必再確認一次;若有錯誤,一定要在當下可以就向警察要求更正。

 

除了官方紀錄,當事人自己也要拍照蒐證,警察能夠提供的是官方的紀錄與資料,好處是有公信力,壞處是官方紀錄會有一定的格式或限制,像是車禍時最重要的保險理賠,如果有充足的資訊,更能加速獲得補償的機會。因此,車禍當事人不應該只依賴警察的車禍紀錄,也要盡可能地自己進行蒐證。

 

在車禍現場最基本的工作就是拍照,車禍當下的時間為何、天候如何,車禍的地點、車痕或是車子上的損傷,這些資訊要用可保存的紀錄方式記錄下來。從解決紛爭的角度來看,如果能夠提出清楚的白紙黑字、照片,指證歷歷,不僅省下確認事實的時間,也可以避免有責任的人規避責任。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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