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釐清方式概述
關於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攸關法律責任的釐清,判斷車禍肇事者應否負法律責任的關鍵。實務上關於行車事故責任判斷,除了警方初步研究外,多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初步鑑定,對鑑定意見不服時,得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當事人若遇到相關肇責因素具有爭議性或涉及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可由法院或檢察署送請學術單位,如中央警察大學、成大、交大、逢甲等單位,釐清責任。
道路交通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當中,1.車輛的行向為何,2.何車闖紅燈,3.哪一輛車未讓車,4.車輛是否超速,5.誰撞誰,6.是否未保持安全距離,與7.車輛間是否曾發生擦撞?是釐清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中,當事人或其家屬最常提出疑問要求解釋的爭議課題,
關於交通事故的責任歸屬,攸關法律責任的釐清,除了警方初步研究外,判斷車禍肇事者應否負法律責任的關鍵。實務上關於行車事故責任判斷,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辦理行車事故鑑定,並依交通部所公布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處理。當事人若遇到相關肇責因素具有爭議性或涉及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可由法院或檢察署送請學術單位,如中央警察大學、成大、交大、逢甲等單位,釐清責任。我國車禍責任釐清方式,主要有:
警察局初步判斷資料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可以提示關於道路事故肇事責任的研判所需之資料及相關手續。
所謂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之定義係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當警察機關接獲報案發生交通事故時,處理人員到現場後,除以最迅速的方法將傷者送醫處理,保持現場之完整性外,應由員警為現場勘查、測繪、攝影、製作筆錄。交通事故發生後,處理之員警係第一線接觸現場,其蒐證是否完整、處理流程是否公允影響日後鑑定機關乃至法院對該起行車事故之責任認定之結果,加上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與鑑定須具備相當之專業與技術,而交通事故現場之蒐證只有一次的機會,故內政部警政署就交通事故之處理於九十三年全面實施交通事故處理「一案到底」,即將交通事故處理予以專責制。
如事故現場的拍照時,應以遠景先將四周影像攝入(如四周設施、紅綠燈、標線、道路位置及其他可能影響行車之物),再將肇事車輛全貌、車號整體拍下。有目擊者時,一定要問明其聯絡方式,不要一開始就叫證人留下來做筆錄,不然通常會沒人願意留下聯絡資料)於警局製作筆錄時,可請求調查有利證據(這個時候再把證人的資料給警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當事人在警察局(交通隊)可獲得資料:(1)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以及照片(事故後七日向處理之警察局交通隊申請)。(2)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後三十日向處理警察局交通隊申請)。(3)以上表格申請方式,可依處理員警發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辦理或洽洵各地警察局辦理。
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可向事故發生地之轄區派出所提出申請。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其家屬,得閱覽有關資料,其範圍以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為限,或向事故轄區派出所申請交通事故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
鑑定車禍責任之歸屬
當事人可自費三千元申請,或於偵審期間由檢察署或法院依職權移請鑑定,通常以當事人陳述及警方提供相關筆錄、現場圖、照片及錄影記錄為主。
事故現場監視錄影、證人等現場資料。
除個人設置行車記錄器外,我國政府機關及民間單位普遍設有監視錄影器材,惟大多須由司法機關調取始可。
對於交通警察大隊肇事原因研判分析持有異議,因關係個人刑、民事責任問題,可在事故發生六個月內逕向管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應於訴訟中請法院囑託鑑定。鑑定會議前會發通知給雙方,雙方可以到場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意見,也可以委託律師一同出席。
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書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管轄區「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議鑑定。當事人對前項覆議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請法院審理時參考。覆議意見書的記載事項和鑑定意見書內容是差不多的,不論是自行申請覆議、或是由司法機關囑託進行覆議,通常會維持原鑑定意見的結果。
行車事故鑑定之各地區鑑定委員會全部以司法機關之卷證為書面審查,較少到現場勘驗而為鑑定,然而,認定行車事故責任歸屬最重要之證據方法厥為對現場及事故車輛的勘驗,而部分情形亦有可能取得路口監視畫面得為佐證,因此可以說鑑定之意見均是本於此勘驗之基礎。
至於部分情形有目擊證人可供調查,然必須注意的是證人常常受其有無駕駛經驗以及光線角度、甚或與當事人之關係所影響,是證人之證詞可信度必須加以詳查是否與其他事證始得採為起訴、處分或判決之基礎,從而一份正確可靠之鑑定,應非單純以車禍當事人或證人之供述為基礎,鑑定人前往實地親自勘驗,體驗車禍當時之光線、交通流量,並考量雙方使用交通工具之特殊性及受損情形,所以行車事故的鑑定並非僅就當事人之陳述或司法警察之詢問筆錄或現場圖與照片即得作成責任歸屬之鑑定,必須佐以勘驗如肇事車輛及肇事現場,並訊問當事人、現場證人及處理之員警,始為完整之資料蒐集,而依現行各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如前述係採書面審理,及卷證資料全憑法院所檢送之卷證資料,通常法院或檢察官就交通事故已至現場為履勘,另就當事人及證人部分(含處理事故之員警)通常已為訊問,並作成筆錄附卷,惟鑑定亦屬高度專業之知識,已如前述,法官或檢察官就可能無法就鑑定相關之重點為訊問,以致鑑定委員會無法為正確之判斷,如鑑定委員會單憑書面審理,勢必難以蒐集鑑定所需之資料,無法為正確之判斷。
學術鑑定
由專家、學者依據肇事事實、證據、相關法令規定,運用科技設備及個人專業經驗,對於肇事的背景、經過及因素,加以分析。可能運用物理學、數學、法醫學等許多科學技術,接著對於鑑定的各項蒐證資料進行肇事重建,將肇事經過做推估,協助當事人及法院釐清肇事原因。當事人若遇到相關肇責因素具有爭議性或涉及重大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可由法院或檢察署送請學術單位,如中央警察大學、成大、交大、逢甲等單位,釐清責任。
透過學術機夠以科學理論的角度詳細進行鑑定,往往會有不同的結論,但此方式會較花時間,畢竟各機構受理件量龐大,資源也有限,常常須耗時半年或更久的時間才排得到,而且鑑定費用也不便宜,往往要2、3萬元以上(透過刑事法院調查的話則不需由當事人負擔費用),而且各機構也不一定會受理。
法院或檢察署釐清肇事責任,除審酌上開事證外,則判斷當事人有無過失,便是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則之相關規定,主要係以「路權」為判斷之重心,其規定可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刑事、民事判決前例。實質上事證結果往往左右司法機關之認定,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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