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新知-男子突開車門造成騎士癱瘓 判賠569萬!

16 Dec, 2017

新聞摘要:

突然打開車門的代價是多少?答案是569萬!

 

新竹縣范姓男子一個不小心打開駕駛座車門,造成後方的周姓機車騎士閃躲不及,撞成顱內出血,終身需仰賴他人照顧,周男求償943萬元,范男卻說他61歲年逾花甲不會再就業,認為自己不需賠償,新竹地院民事庭調查認定范男需對此意外負起全部責任,判決賠償近569萬元!

 

62歲的周男指控,范男104年9月29日下午1點多將車停放在竹北市科大一路路邊,疏未注意左後方來車,即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他騎機車閃避不及而碰撞,導致顱骨骨折、顱內出血及腦挫傷、右手骨折等傷害,治療後仍無法自理生活,需由專人全天候照顧。

 

范男的過失傷害致人重傷行為,經新竹地院刑事庭判刑6月,易科罰金36萬元。

 

周男說自己本來在清潔工程行擔任臨時工,並以實作實領方式支薪,因事故受傷而無法自理生活,需由專人24小時照護,終身無工作能力,薪資損失超過100萬元。

 

由於現需仰賴他人照料,目前居住於安養院,周男估計今後尚須安養費634萬。而他原為身體健康之人,因本件事故受有嚴重傷勢,目前仍無法自理生活,需由專人24小時照料,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身心痛苦,為此請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最後周男共求償943萬元,扣除已領取的強制險理賠金173萬元,認為范男尚應賠償770萬元。

 

范男則說,周男於車禍發生時已過花甲之年,正值準備退休階段,加以事故前已長期無工作,依通常情形,難認會再就業,認為自己不需賠償。

 

法官調查,周男在車禍前確實有勞動能力,且事後確實喪失工作能力,請求范男賠償安養費等,均有理由,且認為他所受傷害程度嚴重,已無法自理生活,請求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尚屬公允,應予准許。最後判范男賠償568萬9400元。(自由電子報更新時間 2017年12月15日 AM 6點3分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

 

評析:

其實這是我討厭駕駛人的違規行為之一,下車看一下,慢慢打開(二段式打開)不行嗎?一定要造成機車的危險嗎?尤其,沒有緊靠右邊的汽車,明明打開車就是正常的車道,這還不小心嗎?還有這個賠償是很合理,甚至這位被害人也沒要很多,作汽車駕駛人投保個500萬元任意責任保險是很必要的。

 

民事訴訟是當事人舉證及說明,看判決知道了,所以跟律師能力一定有關的,這個金額是被害人自己估算下,但因一次請求未來的金錢,法院須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這就「貼現」的概念,原本的律師沒有扣掉,所以有誤會,因此當事人會認為太少,可以上訴並請律師寫更好的理由並提出更多的證據請求判賠。

 

茲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判決摘錄如下:

按「汽車停車時,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查被告於上揭時間駕駛車輛停放於肇事地點並開啟汽車駕駛座車門時,本應遵守上述交通安全規定,而依事故發生當時為日間自然光線、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標線亦清楚,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竟違規將上開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該路段靠近科大一路路口之機車優先道上,且停車後欲開啟車門之際,疏未注意禮讓同向左後方騎乘系爭機車直行而來之原告周宜信先行,即貿然開啟駕駛座車門,致原告周宜信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足見被告對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又本件車禍經送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亦認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違規佔用機車優先道停車且開啟車門時,未注意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並讓其先行,為肇事原因;原告周宜信駕駛系爭機車,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竹苗區1051054案鑑定意見書附於刑事案卷可稽。故而,本件車禍既係肇因於被告之過失所致,且其過失行為與原告周宜信身體重傷害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就本件肇事應負全部過失侵權行為責任,洵堪認定。

 

無法工作之損失:…查原告周宜信係44年6月28日出生,在104年9月29日車禍發生時之實際年齡為60歲又93天,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65歲強制退休之109年6月27日止,尚可工作4年271日,故原告周宜信請求四年之無法工作損失,自未逾越上開範圍而應准許。又原告周宜信之日薪為1,100元,以實作實領方式支薪,倘比照一般勞工係採週休二日即月休八日計算,則其每月應可領取24,200元,是原告周宜信以法定最低基本薪資21,009元作為計算基準,亦屬合理。依此,原告周宜信之每年所得為252,108元,因系爭意外事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即每年所得減少252,108元,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940,624元【計算式:252,108×3.73103708=940,624.29616464。其中3.73103708為年別單利5%第4年霍夫曼累計係數,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則原告周宜信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失,在940,624元範圍內,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安養費用:原告周宜信需由專人全天候看護,…又原告周宜信係44年6月28日出生,系爭意外事故發生時為60歲又93天…按61歲以新竹市簡易生命表計算餘命…61歲男性平均餘命21.17年,酌以原告周宜信所稱以每月安養費25,000元為基準即1年相當30萬元,尚符目前安養照顧報酬行情。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首期給付不扣除中間利息)核計其金額為4,409,698元【計算式:300,000×14.61606764+(300,000×0.17)×(

15.10387251-14.61606764)=4,409,698.34037。其中14.61606764為年別單利5%第21年霍夫曼累計係數,15.10387251為年別單利5%第22年霍夫曼累計係數,0.17為未滿一年部分折算年數之比例(21.17[去整數得0.17])】。則原告周宜信請求被告賠償安養費4,409,698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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