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新知-超車輾死人 判賠490萬

22 Nov, 2016

新聞摘要:

劉姓男子在深夜雨中違規步行穿越馬路,遭杜姓男子轎車擦撞倒地,張姓婦人駕車見前方車況有異,靠右減速緩行;張婦後方的洪姓男子見她越開越慢,從左方超車,結果將劉輾死。法院判決洪應賠償劉的家屬490餘萬元。

 

土城區劉姓男子去年2月7日晚步行經過中央路4段,在一超商前違規穿越馬路,被杜姓男子駕駛車輛擦撞;劉倒在對向車道,對向車道上的張姓婦人見前方有不明物體,立即踩煞車、減速靠右。

 

張婦後方的洪男(67歲)見張越開越慢,靠左從張婦左方超車,等見到前方有不明物體倒臥時,已反應不及;原本正要緩緩起身的劉姓男子,被洪的前車輪輾過,卡在車下遭拖行數十公尺,送醫傷重不治。

 

劉的家屬對洪姓男子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告訴,指出一家人頓失經濟支柱,要求殯葬費、老父、老母、3名子女扶養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3千餘萬元。杜姓男子部分達成和解撤告。

 

法院刑事庭審理時,洪辯稱前車靠右行駛,後車順勢開向左側車道,避免碰撞,是正常反應;他無法預見車道上會有倒臥的人,認為自己沒有過失,撞到對方是反應不及。

 

但法官據當時先看到劉的張姓婦人證詞,認定張婦與洪距離死者倒臥地點仍有距離,張婦踩下煞車時,洪無視前方車輛煞車燈,也未注意車前狀況;行車鑑定報告也認為洪有過失,今年6月將他判刑5月。

 

民事庭審理時,洪供稱沒有工作,要扶養年邁父親跟重度身心障礙兒子。法官衡量車禍三方肇事責任,死者應負責30%,杜應負責30%,洪應負責40%,斟酌比例後,判決洪應賠償死者家屬共490餘萬元(聯合新聞網2015-12-28 03:05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評析:

無法預見車道上會有倒臥的人,認為自己沒有過失,撞到對方是反應不及。但法官以其距離死者倒臥地點仍有距離,無視前方車輛煞車燈,也未注意車前狀況,因此認定其有過失。即: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車輛駕駛人,如發現前車有採煞車減速之動作,應可預見前車前方可能有路況發生,此時自應隨同煞車減速,保持適當安全距離,以預留反應之時間與距離,此為上揭安全規則中所謂「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之具體展現。本件事故事發當時雖然天雨,然有照明,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視線雖較晴天為差,但仍可清楚觀察車外事物,此有…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存卷可查,並無何不能注意之情況。然自上揭勘驗內容可知,被告在前方B車煞車燈亮起而減速靠右行駛時,並未隨同減速以觀察前方路況,反而在未明顯減速之情況下,保持原有速度向左行駛,有超越B車之意圖,因而在發現路中有被害人倒臥時,已無時間與距離煞停或閃避,始以前輪碾壓被害人,其確有疏未注意上揭安全規則之情,堪可認定。被告在靠左行駛而發現路上有不明物體倒臥時,固已距離甚近而難以閃避或煞停,然如被告在前車煞車減速時,亦隨同減速觀察前方路況,當可獲得充裕之反應時間與距離以避免碾壓倒臥路中之被害人,被告捨此不為,以致於自身陷入閃無可閃、避無可避之困境,自不能以撞擊發生剎那反應不及一節,免除自身先前駕駛行為不當之過失責任。況被告亦自承:伊沒有發現當時前車有亮煞車燈,當天下雨,依伊的經驗,如果前車有煞車,伊一定會跟著煞車等語,益徵被告當時確實未注意車前狀況,以致未能發現前車動態,其駕駛行為確有違反上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過失無疑。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新北市政府交通局…鑑定覆議結論亦均同此認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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