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損害應如何請求?真得要修車嗎?

24 Nov, 2017

問題摘要:

車輛折舊的計算是按照固定的年限和比例進行的。對於汽車,通常是五年內的折舊率為每年369/1000。這意味著每年車輛的價值會按此比例減少,這對於賠償金額的計算有重大影響。如果車輛年齡超過折舊期,可能會影響到賠償的總額,尤其是在車輛損壞嚴重時。賠償的計算不僅包括直接的修理費用,還需考慮材料的折舊。例如,如果修理需要更換部件,那麼新部件的成本將考慮到折舊,以反映部件的實際使用年限和狀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發生車禍都是很麻煩的事,有人受傷還可用以提出刑事告訴方式處理,但祇有車損的情況,特別麻煩.尤其在很多沒有買保險或所買保險不夠(自己沒買車體險,而對方也沒有責任保險,所以我最少也買一個丙式車體險,有時保險公司也會處理),很多加害人這時候就拖字訣,等人來告(沒辦法,天下雞巴人何其多),所以告訴各位就不要懷疑調解不成就去告就對了,所以大部分人的問題是如何計算損害的問題。

 

處理車禍賠償的問題在台灣確實很普遍。在只有車損而無人受傷的情況下,如何計算損害並獲得適當賠償確實會讓許多車主感到頭疼。你的描述中涵蓋了幾個關鍵點,這些可以作為對其他車主的寶貴建議:

 

折舊的計算,賠償金額的計算通常考慮到折舊。例如,非運輸業用小客車的折舊是五年,每年折舊369/1000。這意味著即使修理費用較高,由於折舊的計算,實際得到的賠償可能會遠低於預期。

 

首先我們想到是車體上損害部分,有人第一直覺發生車禍就想要修,這個想法沒有錯,但是其實要不是修,先考量自己的汽車出廠年份,基本上計算方式,人工及消耗品不用折舊,材料是要折舊,機車是三年(每年折千分之536),汽車是五年折舊(每年折千分之369),簡單就是法官判的錢,關於修理費要打折,所以其實自己的車子年齡大(超過3年或5年)除非小損害,否則不要修比較快!至於為什麼這樣?因為政府有規定(行政院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稅捐稽徵法第51條及細則第4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為限。(民法第184條、第213條、第216條)。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第64年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

 

零件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非運輸業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369/1000,但最後折舊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的10分之9。

 

對於老舊車輛:特別是那些有歷史價值或古董車,可能需要特別的處理。一般的折舊規則可能不適用於這些車輛,因此在法庭上可能需要提供維修和保養的詳細證明來爭取更高的賠償。

 

所以法院一般都不加思索加以適用,所以有時候修十萬元,賠不到一萬就是因為這個因素,哀,其實新車很多都有五年保固,以現在機械折舊那麼這麼多,這也是台灣需要改革地方!因此,直接請求事故減少的價值比較划算,但有些車是請求修補費用再加上市場貶價,所以建議評估試算一下比較好!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應以回復原狀為主。在物品損毀的情況下,賠償可以根據修理費用來估算,但必須是必要的費用。這也意味著在修理時使用的新部件可能會因折舊而降低其費用計算。

 

在發生車禍後,車主應首先評估車輛的損害程度和車輛的年齡。如果車齡較高,可能需要考慮賠償金額是否足夠覆蓋修理成本。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損害較小或車齡較大,不進行修理可能是一個經濟上較為合理的選擇。

 

因為常有網友來電詢問,所跟大家分享一下。再次強調被撞是很倒楣,但更倒楣的是台灣法律就是在算折舊不管部分維修或是整台車燒掉零件部分都算折舊,只有工資不算。三十年古董車除非是限量車款或你拿出一堆維修保養花費證明上法院,或許還可以拿到比報廢價好一些的賠償,除非透過鑑定有特別價值的,如果沒有上法院按折舊算,跟報廢價差不多!

 

而保險公司賠付被保險人車體險後,向加害人求償時,是有折舊的適用的(所以保車體險是有其必要的。)但是遇到這種事,真得很氣,如果錯不在你,就用力告下去吧!但是來電問我,通常除非當事人真得很忙,且損害不小,否則我都建議寫狀就好,所以建議有事故的人,先來寫狀並諮詢,再決定要是否修車。總之,法律是很好用的工具,要嘛自己作一些功課,不來就請律師協助,對付油條的人,用法律可以把他搞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稅捐稽徵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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