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審議委員會是什麼?在司法上有什麼功能?
問題摘要:
醫事審議委員會不僅是行政監督與制度設計之要角,更於司法鑑定與醫療糾紛調處中發揮關鍵功能,其多元專業背景與中立審議機制,為我國醫療法律實務提供穩健支撐與制度信賴。
律師回答:
醫事審議委員會是我國醫療法體系下具專業性質的機關,設置目的在於審議與醫療相關之制度、技術、醫德、設立擴充等事項,並提供司法機關及病患在醫療糾紛發生時之專業協助。依據醫療法第98條至第100條之規定,醫事審議委員會分為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兩級,前者主要負責全國性、制度性、政策性之醫療事務,如醫療制度之改進、醫療技術與人體試驗之審議、專科醫師制度、司法機關委託之醫療鑑定等;後者則以地方性、實務性事務為主,如醫療機構設立擴充、收費標準之審議及醫療爭議調處等,兩者雖職掌不同,但皆須設置醫事、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所組成之委員會,其中法學與社會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以確保判斷兼具醫學、法律及社會多元觀點。醫事審議委員會的功能中,對民眾最為切身的主要在二方面,其一為醫療糾紛調處機制,其二為司法鑑定機關。
當病患與醫療機構或醫師間因診療過程產生爭議時,可先透過直轄市或縣市之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調處,屬行政程序,具非訟性質,具有促進和解、減少訴訟風險的功能。而若醫療糾紛進入民、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官或檢察官往往對專業醫療行為是否有違常規難以自行判斷,此時即可依醫療法第98條第1項第4款,委託中央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專業鑑定,提供法院或檢方判斷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為一般謹慎醫師可採取之醫療決定。此種鑑定報告常被作為判斷醫師是否構成民事過失責任或刑事業務過失致死傷罪之重要依據。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鑑定判斷基準,並非要求醫師達到百分之百正確結果,而是評估在當時醫學知識、技術及病人病情條件下,是否已符合當地、當時醫療水準及常規。
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構成過失傷害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造成病患受重傷,則構成過失傷害致重傷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醫療行為不當造成病患死亡,依據刑法第276條規定,構成過失致死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上,由於醫師和病患的醫療行為分為「契約關係」和「侵權行為」。若醫師的醫療行為有疏失,對病人的心理和身體造成損害,民眾可以以下民法向醫師或醫院請求民事賠償。
依據和醫院簽訂的醫療契約請求履行。
依據民法188條,請求醫院負連帶責任。
依據民法184條請求醫師支付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法院認定醫師是否過失,並非單看診斷錯誤或治療失敗結果,而是透過醫事審議委員會或其他學術機構鑑定報告,審酌醫師在執行診療時,是否違背合理專業判斷與注意義務。這一標準被稱為「合理醫師標準」,意即若在相同情境下,其他同等經驗與專業的醫師大多會作出同樣選擇,則該醫療行為應屬合理,不應認為有過失。
此亦可避免事後論斷對醫療行為產生不當壓力。醫事審議委員會的設置除上述功能,尚包括醫療制度與技術審議、促進醫德、審核醫療機構設立及評估特定人體試驗安全與倫理等。
尤其在現代醫療技術快速發展之際,如基因編輯、人工智慧應用、遠距醫療等新技術引入醫療實務時,醫事審議委員會更扮演評估風險與制定政策標準之關鍵角色。透過該會議制度,政府得以將專業醫療建議納入公共政策決策中,強化醫療品質與社會信任。
就組織運作而言,醫事審議委員會每一委員均須不具醫療法人代表與民意代表身分,以保障其審議中立性與專業性,並應涵蓋臨床醫師、醫學教授、法律專家、倫理學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等。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040號民事裁定:「朱○○等2人依系爭手術前之相關檢查結果,建議上訴人進行手術,雖未對上訴人作術前、術中之切片檢查及術中膽道鏡檢查,惟各該檢查並非必要之常規檢查,朱○○等2人之診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自無過失。」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醫師為具專門職業技能之人,其執行醫療之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始得謂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或依醫療法規規定或醫療契約約定或基於該醫療事件之特性所應具備之注意義務,應就醫療個案、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醫院層級、設備、能力、醫護人員有無定期按規定施以必要之在職訓練及當日配置人力、病患多寡,醫護人員有無充裕時間問診照護與其他情形,綜合而為研判,尚不能僅以制式之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慣例)作為認定醫護人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唯一標準。」
在審議或鑑定過程中,常由數位不同專業背景成員組成小組進行資料審閱、現場訪查、病歷分析與專家討論,作出綜合判斷意見報告。該報告雖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因其專業性高,法院實務多數採納其內容作為判斷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醫事審議委員會並非訴訟代理或當事人陳述機關,其功能在於客觀提供醫學事實與專業見解,因此其報告亦可能不利於病患或醫師任一方。
但正因如此,其角色才在司法程序中具中立性與可信度。在保障醫療安全與醫病信賴體系中,醫事審議委員會有助釐清醫療行為的適當性、降低濫訴風險並保障病患權益,亦促進醫師在合理風險下安心行醫,成為醫療爭議處理與制度完善不可或缺之制度設計。
醫療鑑定制度在醫療疏失判定中扮演關鍵角色,不僅補足法官法律知識與醫學知識間的落差,更影響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訴訟成敗。然若鑑定機制本身程序不透明、報告品質參差或調查方式不足,反而可能削弱司法公信與當事人權益保障,未來唯有透過制度透明化、程序對等化與鑑定專業化,方能發揮鑑定制度真正價值,並實現醫療糾紛合理、公平之解決。
事故-醫療事故-醫療鑑定-醫事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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