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無違規,乘客受損如何請求賠償?

27 Jun, 2025

問題摘要:

當乘客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並於過程中受有傷害,即便事故主因並非客運公司或其司機過失,基於旅客運送契約中運送人之特別保護責任以及民法與公路法對於運輸業者的特殊責任配置,乘客仍得對客運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客運公司在賠償後,也保留代位向真正加害人求償的權利。這樣的制度設計,兼顧被害人救濟、加害人責任與運輸業者風險控管,有助於維持交通運輸秩序與民眾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信賴基礎。

 

律師回答:

當乘客搭乘合法營業客運車輛,並在旅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時,即便駕駛人並未違反任何交通規則,乘客仍有可能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這樣的請求權來自於民法、公路法以及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並行的制度設計。若以一具體情境為例,客運公司所屬的遊覽車行駛於國道期間,與一部違規變換車道的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乘客受傷,雖經查證該客運車司機無違規情形,仍不影響乘客請求賠償的權利。

 

首先,乘客與客運公司間存在一份「旅客運送契約」,依民法第654條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此條文即明確規範運送業者對於乘客安全的保障義務,也就是所謂的「無過失責任」。此種責任意味著,只要旅客在運送期間內受有傷害,除非是旅客自己過失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運送人原則上均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項規範本質上是立法對消費者保護的展現,降低乘客在請求賠償時的舉證難度,也讓運送業者須提升其安全保障水準。

 

再者,依公路法第64條之規定:「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樣是對於運輸業者的責任加以明確,並要求其對於旅途中所生損害承擔法律後果。即使客運公司可以證明其駕駛人無過失,但若無法證明事故來自不可抗力或乘客個人過失,則仍需負損害賠償之責。

 

此外,即使排除契約責任,若就侵權責任而言,依據民法第188條的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雖然駕駛人並無違法,但此條文揭示了一般原則,即僱用人基於其選任監督義務及經濟受益地位,必須為受僱人執行職務中所致損害承擔風險。法院實務亦不以書面僱傭契約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屬於一種受指揮監督之勞務提供關係,即構成受僱人與僱用人之法律地位。

 

因此,即便客運司機並無過失,乘客仍可依契約關係向客運公司請求賠償。又由於受僱人是因執行職務所致,即使其個人有過失,客運公司作為其僱用人仍需承擔連帶責任。

 

從另一個角度而言,乘客亦可以選擇直接向造成事故的第三人(例如小客車駕駛人)主張損害賠償,因為該第三人對事故的發生具有主要的侵權責任。

 

不過,考量小客車駕駛人個人財力與求償實務障礙,多數乘客會傾向向資力雄厚且具投保能力的客運公司提出請求,實際也符合立法者希望透過契約責任途徑提升被害人保障的目的。若乘客向客運公司請求賠償,並獲得賠償後,客運公司在賠償乘客損害之後,可以請求乘客讓與其對小客車駕駛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繼而以受讓人身分向實際加害人求償。

 

此舉一方面避免加害人置身事外,另方面也保障了客運公司免於為他人過失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上述制度也符合保險理賠實務中代位求償之基本原理,即先填補被害人損失,再循法律途徑向實際加害人追償,不僅符合法理,也確保整體損害賠償體系的均衡與正義。

-事故-消費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8條=公路法第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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