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嬰中心發生虐童的事件,家長應如何處理?

27 Jun, 2025

問題摘要:

虐童事件除刑責與民責外,亦涉及行政責任與公信力崩潰,對業者而言後果極為嚴重,對家庭則是難以彌補的傷痛。總結而言,托嬰中心發生虐童事件時,家長應迅速行動,優先取得錄影證據與目擊證詞,再報警及提起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並可請求社會局調查與懲處,依法維護幼兒安全與家長權益,同時也有助於杜絕其他未來可能的侵害。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的法定設置義務與資訊利用規範,雖無法完全杜絕虐童風險,卻透過提升資訊透明度與查證機制,提供事後釐清的重要依據,也形成對托育人員的潛在監督力量。相關法規不僅明確賦予家長查閱權利,亦透過懲罰制度保障托育品質。最終的目標不僅是防止虐待事件,更是營造一個安全、可被信賴的托育環境,使家長得以安心托付,幼兒也能在有尊嚴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律師回答:

近年來因為托嬰需求快速增加,家長將幼兒交託給托嬰中心照顧的情形也越來越普遍,然而隨著媒體頻繁報導虐童事件,讓許多家長對於托嬰中心的安全性產生疑慮,特別關注能否透過制度保障來防止虐待行為的發生。

 

再者,托嬰中心發生虐童事件時,家長首要任務是立即蒐集相關事證以釐清真相,因為幼兒通常語言能力尚未成熟,無法清楚表達受虐情形,因此「錄影畫面」與「證人證詞」成為關鍵。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第8條規定,家長若知悉托嬰爭議事件,應於十四日內向中心申請調閱事件期間的影音資料;此影音資料保存最短三十日,因此家長應儘速申請避免資料被刪除。調閱過程應由托嬰中心主管或指定人員陪同,且不得私自拍攝,若需保存證據,可請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資料。此外,可同步尋求現場其他照顧人員、教保人員、家長或其他孩童提供目擊證詞,以強化佐證力。若事證明確,下一步應報警並向社會局提出兒童保護通報,進入司法調查程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權訂定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的相關辦法,因此衛生福利部於2020年制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試圖藉由全面裝設監視器、規範影音資料的保存與查閱程序,增加照顧過程的透明度,進而遏止虐童行為並建立家長的信任。

 

依據該辦法第3條,托嬰中心必須在戶外前後門出入口、對外窗戶、戶外走道及室內活動區、睡眠區、清潔區、用餐區、保健空間與盥洗空間入口等區域裝設錄影錄音設備,並要求錄影畫面必須清晰、彩色、角度全面且具備年、月、日、時、分的時間戳記。若於法令施行前已立案的托嬰中心尚未裝設者,須於2020年7月1日前完成裝設,否則將面臨主管機關之裁罰。

 

此舉使得幼童活動空間中基本無死角錄影,對於疑似爭議事件發生後,提供可查證與追溯的證據,有助於釐清責任並保障托育人員與兒童權益。除錄影義務外,該辦法第8條也明定家長於發現或知悉爭議事件後14日內,有權填具申請書、說明具體理由,向托嬰中心申請查閱事件相關時段的影音資料,且托嬰中心原則上不得以個資保護為由拒絕提供。若影音資料因超過30日保存期限而已刪除者,則無須提供。

 

因此家長若察覺異常,應即早提出申請以保證資料尚存。同時為維護隱私與秩序,家長查閱資料時應由托嬰中心主管或指定人員陪同,並不得翻攝影像。若家長基於證據保全之需求,亦可請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複製影音資料,托嬰中心有配合義務。取得之影音資料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流傳或公開。

 

若托嬰中心拒絕配合、未設置設備、隱匿事證等,主管機關得依兒少福利法第108條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更得命其停業1個月至1年並公布名稱,若仍未改善則須廢止其設立許可,該等規定提供行政執法依據,強化托嬰中心的自律與透明。在家長選擇托嬰中心之前,除親自訪查設施與師資之外,亦可善用衛福部設立的「托嬰中心及托育人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公布專區」,輸入縣市、裁罰時間等資訊即可查得違規托嬰中心之名稱、違規原因等,可作為篩選參考。此外,即便有監視器制度設置,仍不能完全取代日常監督與關注,家長應與托育人員保持密切溝通,關注孩子的情緒、傷痕、行為變化,若有疑點,應即啟動影音資料查閱機制以保障兒童安全。

 

若涉嫌構成刑事責任,實務中對於托育人員的處罰常見依刑法第277條的故意傷害罪進行起訴,如因虐待行為導致幼兒死亡,則可能構成傷害致死罪或殺人罪。傷害致死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及第3項,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若檢察官認定有殺人故意,則依刑法第271條,最輕處十年徒刑,甚至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尤有甚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罪,將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是基於保護未成年人弱勢地位所設的特別保護規定,亦為法院判刑時考量的重點因素。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06號刑事判決指出,對兒童犯罪之加重處罰可分為二類:一為總則性概括加重,例如教唆、幫助或與兒童共同犯罪;二為分則型特別加重,例如明知對象為兒童而實施故意犯罪行為,依該特殊對象而加重量刑。另刑法第286條亦明定,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其他妨害其身心健全發展之手段,因而致人於死者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示法律對於托育人員此類嚴重違法行為採取極高懲罰標準。


 

在民事賠償方面,若家長欲請求損害賠償,通常可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主張,包括身體傷害、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若涉案教保員為托嬰中心聘雇者,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責任,托嬰中心需與其員工共同負擔賠償義務。另民法第227條亦有契約責任之規定,因家長與托嬰中心之間具有收托契約關係,如中心未盡應有照顧與監督義務,使幼兒在托育期間遭受傷害,構成契約不履行而須賠償,因此家長可依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提出請求。實務上,家長往往會同時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賠償請求,期能究責並獲取補償。此外,虐童事件曝光後,社會局亦會介入評估托嬰中心是否繼續具備收托資格,若認定情節重大且影響其他幼兒安全,可能會勒令停業或撤銷立案。根據兒少福利法第108條,托嬰中心若違反相關規定,最重得被處以三十萬元罰鍰,並可能命其停辦一個月至一年,甚至廢止其設立許可。

-事故-消費事故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7-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8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271條=刑法第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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