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彎車與直行車發生碰撞事故,是否一定是轉彎車的錯?

25 Jan, 2018

問題摘要:

在交岔路口,轉彎車和直行車之間的碰撞是一個常見的交通事故類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先行。這是因為直行車在大多數情況下享有較高的路權,而轉彎車的操作需要更多的複雜性和注意力,以確保安全轉彎。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轉彎車可能不承擔全部責任,這些情況包括:如果轉彎車已經開始轉彎並且進入了交叉路口的中心,而此時直行車速度過快或未注意前方情況,那麼轉彎車可能會減輕部分或全部的責任。如果直行車由於速度過快或明顯未注意前方情況,導致與轉彎車相撞,那麼直行車可能會承擔部分或全部的責任。如果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情況下,轉彎車已經進入路口中心並開始轉彎,而直行車未能減速避讓,直行車可能會被認定為主要責任方。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岔路口最容易發生車禍之一,即是轉彎車撞到直行車,此時肇事車輛間之路權歸屬及責任歸責,一向是許多網友打電話來問的問題,道路交通規則認定轉彎車必須直行車禮讓前車車,所以通常鑑定意見結果是轉彎車應為肇事主要因素,即使直行車有未注意前方或超速,亦可能認為是同為肇事原因,那什麼情況可以沒有責任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又依同規則第102條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上開規定,核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意旨相符,應屬有效,通常為法院援引認定交通過失之依據。

 

在交岔路口的轉彎與直行車輛的相遇是一個常見的交通事故發生點,確認路權和責任分配是相當關鍵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轉彎車在多數情況下需要讓直行車先行。這一原則主要是為了降低交岔路口的事故發生率,提高交通安全。

 

首先,判斷路權之交通法規部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轉彎車讓直行車

除特殊情況外,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先行。這是因為直行車通常有更高的路權,轉彎車在進行轉彎動作時視野和操作上更為複雜,需要額外的注意力來避免事故。換言之,轉彎車應等同向或對向無來車或來車距離尚遠才可轉彎,不可搶先在直行車之前轉彎,以免撞及直行車或被撞。鑑定實務對轉彎車會課予至少70%的責任,如直行車無超速情形,轉彎車則負100%責任。

 

遵守交通信號和指示

在有信號燈或交通指揮的路口,所有車輛必須遵循相應的信號或指揮。如果信號燈故障或沒有信號燈,應按照道路的主副道原則、車道數量或左右車道的規定來確定先行權。

 

特殊情況下的免責

在無「交通號誌」、「主幹道」例外的狀況,尤其,轉彎車免責之情形,甚為罕見!雖然在交岔路口轉彎,在舊法時期(95年前),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可較直行車享有優先路權,惟其後修正該規定,其理由略以:「實際駕車時雖難以認定,反造成駕駛人爭先搶道,發生事故。」故予以修正。因此最多僅在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或直行車車速過快、顯然未注意車前狀況予以減輕責任。

 

如果轉彎車已經達到交叉路口中心並開始轉彎,而此時直行車速過快或明顯未注意前方情況,轉彎車可能會獲得部分或全部免責。然而,這種情況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援,如視頻錄影、目擊者證言等。

 

如果轉彎車在確保沒有迎面直行車或直行車距離較遠的情況下開始轉彎,但直行車由於速度過快導致事故,那麼直行車的責任可能會增加。

 

在沒有交通信號燈的情況下,如果轉彎車已經進入路口中心開始轉彎,此時直行車若未能減速避讓,直行車的責任可能被視為主要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是基本原則,實際案件的責任判定需要結合具體事故的情況和可用證據來綜合考慮。法院在判斷時會考慮到各方的駕駛行為、違反交通規則的嚴重性及其對事故的影響程度。

 

在任何情況下,司機都應增強道路安全意識,遵守交通法規,特別是在複雜的交叉路口,更需小心駕駛,注意觀察交通情況,以預防事故的發生。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建議儘快收集現場證據,並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以準確地判定事故責任。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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