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以請求對方賠償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評估損害的費用?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人身部分的診斷及損害評估費用可列為必要支出,財產損失部分則須有客觀證明,如公證鑑定報告或專業評估,並保存相關單據,方能作為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之依據。在此基礎上,受害人若能完整保留醫療診斷、收據、評估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並確保費用支出合理必要,則不論是醫療診斷費用、康復評估費用、或因確認損害所支付的評估費用,皆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且法院多數採肯定態度認定此類費用屬損害範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害人請求對方賠償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評估損害費用的問題,其法律基礎主要在於民法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以及法院實務見解的適用。

 

首先,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受害人因事故、火災、車禍等事件而受傷,其因醫療或康復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均屬於加害人應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診斷費用、復健評估、看護費及相關必要支出。法院實務上認為,受害人所支出的診斷費用或其他評估損害之費用,只要能證明其是為了確認傷害程度或恢復健康所必須,便屬必要費用,自然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然而,這類費用請求必須附具完整證明,包括醫療院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書、收據及治療單據,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民事明確指出,如被害人能提出相關單據,即可將診斷費用列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其理論依據在於「有損害才有賠償」原則,即被害人為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而必要支出的費用,屬於實際損害的一部分,自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人身損害部分,則較為靈活,因診斷費用及評估費用屬於受害人為保護自身權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法院通常採取肯定態度,只要有醫療院所證明,便可列入賠償。以車禍為例,受害人若為了確認受傷範圍及程度,向醫院或診所申請診斷證明書及傷害評估報告,其所支出之費用,即屬加害人應負責賠償之範圍;同時,若受害人需額外請專業人員評估生活功能受損、勞動能力減少,這部分亦屬合理損害。

 

關於財產損失部分,情況稍有不同。若事故導致財物受損,例如車輛、建築物、家用設備或其他財產,法律上原則要求受害人應提供損害的客觀證明,而這通常需透過公證人或專業鑑定單位進行評估。民法第213條規定,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應回復他方於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如需以金錢回復原狀者,則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換言之,財產損失的評估費用,若是為了回復原狀所必要,受害人亦可請求賠償,但實務上對於財產損失的費用認定較人身損害為嚴格,因為財物損害具有明確市場價值或折舊標準,且鑑定過程多涉及專業知識,因此受害人若未立即委託專業人員評估,可能面臨損失無法充分證明的風險。

 

實務認為,雖受害人自行評估或請他人協助測算的費用,不一定全部認定為必要費用,但若評估能合理反映損害程度,且有書面佐證,仍可部分列入損害請求項目。財產損失方面,例如車輛損毀,若受害人立即請求保險公司或公證鑑定單位進行損害評估,並取得書面報告,即可作為請求加害人賠償之依據。若未立即委託專業鑑定,後續證明損害程度可能受限,導致賠償困難,因此實務建議事故發生後應即時保存證據及進行必要評估。


 

在實務操作上,受害人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醫療及診斷相關費用,必須由合法醫療機構開具正式收據及診斷證明書,避免採用非正式治療場所或民間偏方收據,否則法院不予認定。

 

第二,評估損害費用,無論人身或財產部分,需保存完整書面證明,包括專業鑑定報告或診斷書,以避免費用支出無法被法院認可。

 

第三,若財產損失涉及車輛或建築物等重大資產,應盡速委託公證鑑定單位或保險公司指定評估人員,以確保損害資料完整及證明力。第四,費用支出應合理必要,法院依經驗法則及實務見解,認定合理範圍內支出才可納入損害賠償請求,不可任意擴張或誇大支出。

 

第五,受害人可在必要時諮詢律師,取得程序及證明方式的協助,但並非一定需律師代理,小額或一般事故亦可採自助方式,蒐集證據並提出請求。

 

被害人為證明損害及評估損害範圍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屬可請求項目,診斷證明書及其他評估費用在條件符合下,屬於民法第193條、213條之規範範圍;人身損害部分的費用較為靈活,只要附具醫療證明及收據即可請求,財產損失部分需專業鑑定或公證報告支持,其支出可納入損害的一部分;整體而言,受害人應保存完整證明文件及支出單據,確保支出合理必要,方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包括診斷費、康復評估費、看護費及財產損害評估費用,並依民法相關條文及實務見解取得賠償保障,以保障自身權益及避免損害喪失。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必要費用-診斷證明書-

(相關法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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