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或事故導致醫療費用有什麼項目可以請求?

03 Sep, 2025

問題摘要:

凡經由事故所引起之身體傷害,為治療或復原健康所支出之必要醫療費用,只要能具體舉證,並具與事故傷勢之相當因果關係,即可向加害人主張損害賠償,法院將依損失填補原則予以審酌判斷。

 

律師回答:

當遭遇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身體受傷時,依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被害人得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尤其在醫療費用方面,法律有明確保護機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如因他人故意或過失所致,造成身體、財產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進一步而言,民法第193條則針對身體或健康之侵害提供明文保障:「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上若因事故導致醫療支出,被害人可依此向加害人請求各項醫療費用。所謂損害賠償,其核心原則即為「損失填補原則」,亦即賠償之目的在於使被害人之財產回復至事故發生前之狀態,而非藉此獲取額外利益。

 

民法第213條進一步規定:「回復原狀不能或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以金錢賠償之。」換言之,當無法以物之修復或原狀回復為救濟方式時,法律允許被害人請求金錢賠償以填補損害,而民法第216條亦明確指出,賠償金額以實際損害為限,不得要求超額。具體而言,因車禍或事故受傷後,被害人所支出與治療相關之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診斷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復健費、物理治療費等,皆屬可請求賠償範圍。此類醫療費用必須具備「醫療上所必要」之性質,法院審理時將以是否為必要醫療、是否與事故傷害具因果關係為認定標準。

 

實務中,須提供相關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收據等文件為證明基礎,法院通常以實際支出金額為準,但若有住院膳食費、非必要性藥品或未經醫師處方之民俗療法費用,則可能不予採納。例如常見的順便整形、服用保健食品、或前往無照診所診療等情形,多數法院認為不具醫療必要性而不准賠償。又如傷者赴國術館推拿者,若無醫師處方與療效說明,其費用難以認為屬於損害賠償範圍。

 

此外,被害人如因傷而赴中醫診所診療或購買中藥者,若經由合格中醫師開立診斷與處方,並可佐以病歷與收據,則該項費用通常認為屬於醫療上必要支出;但若無處方箋,或僅就中藥行購買傳統藥品、補品而無法證明與傷勢具因果關係者,則不易獲法院採信。另需注意的是,即使被害人已有參加健保或商業保險,並自保險公司獲得醫療費用補償,其依照損害填補原則,仍可向加害人請求醫療費用賠償。

 

害人之保險權益屬私權領域,不影響對加害人之請求權,理由在於保險給付係基於被保險人所繳納之保險費,應由被害人享有之利益,不能因此減輕加害人之責任。

 

但實務中須避免重複得利,例如若醫療費用由保險全額支付,法院可能要求被害人舉證該筆支出實際自付部分,以確認有無損失存在。

 

又於住院期間,若另僱專人看護或由家人照料,前者可依收據主張「看護費」,後者則依如被害人實際獲得照護利益,即使無實際支出,仍可依衡酌勞務價值請求相當數額之賠償,此為填補損害之實質意義延伸。再者,往返醫院之交通費、因傷不能自行料理三餐所衍生之外食費、營養品費用(須有醫師建議)等費用,亦屬實務中常見可請求之損害項目。

 

惟每一項費用之認定,法院皆以其是否具備醫療必要性、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費用是否合理為判準。實務中法院會詳加審酌被害人所提之診斷書、醫療費用單據、醫師處方、交通票證等資料,並視必要傳喚醫師或專家證人說明各項費用與傷勢間之關聯性。

 

若被害人所主張之費用無法證明其與事故傷勢具直接相關,例如美容性整形、按摩、芳療或營養補充品,則可能被法院剔除。

 

最後須提醒,被害人於事故發生後應即妥善保管所有與醫療費用相關之單據及證明,並於訴訟中提出完整舉證,以利法院審理及賠償金額之核算。如有醫療爭議或金額龐大之損害賠償主張,可以委任律師協助整理與提出證據,確保自身合法權益獲得完整補償。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費用損失-醫療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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