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司機發生車禍而受傷,司機可以主張乘客有與有過失而少賠嗎?

01 Jan, 2011

問題摘要:

根據民法第217條,如果被害人與加害人共同導致損害,法院可以根據他們的過失程度來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這反映了損害分配原則的基本思想。在乘客和司機的情況下,司機通常被視為運送合同下的服務提供者,乘客則無法對司機的具體駕駛行為進行指揮或監督。因此,除非乘客提供了違法指示或以其他方式干預駕駛,否則乘客通常不需要負責司機的過失。這在法律上確立了司機在提供服務時的獨立性和責任。在共同侵權或合同關係中,當一個獨立的輔助人(如專業司機)具有其獨立性或專業性時,被害人通常無法對該輔助人的行為進行指揮或監督。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通常不應因此負責,也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之解決,首先對於所謂「與有過失」應有基本的認知,又稱過失相抵原則,民法(下同)第217條 定有明文。其意義在於,就加害人與被害人共同造成之損害,並非採取由任一方負擔的全有全無觀點,而係立於損害分配原則,使對損害之發生與擴大具有共同責任之被害人,一齊分擔該損害,而加害人則得於該範圍內,減輕或免除其損害賠償 。

 

乘客原則上不須要負責司機之責任,所以有任何損失皆能請求司機賠償,理由就是除非乘客有違規的指示,乘客搭乘計程車時,對於司機之駕駛行為無從予以指揮、監督,司機要自己負責。當然這個問題,在司機面對第三人求償時,司機或第三人也不得任何請求乘客要一起賠償。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此條文規定,在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中,如果被害人有過失,法院可以根據被害人的過失程度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這反映了損害分配原則,意在公平分配因雙方過失所造成的損害。

乘客與司機的責任界定:

 

在公共交通或計程車等情形下,乘客通常不對司機的駕駛行為負責,除非乘客提供了違法指示或以其他方式干預駕駛。如果因司機的過失而發生事故,乘客可以向司機或運輸服務提供者索賠損失,而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判決的解釋:

 

過失相抵的應用範圍。司機作為運送合同下的服務提供者,他的過失不能歸咎于乘客,因為乘客無法指揮或監督司機的具體駕駛行為。因此,乘客不應因司機的過失而負責。

 

在共同侵權或合同關係中,當一個獨立的輔助人(如專業司機)具有其獨立性或專業性,而被害人無法對該輔助人的行為進行指揮或監督時,被害人不應因此負責,也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此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909號判決所示:「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固可類推適用於修正前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將損害賠償權利人之使用人之過失,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賠償義務人之責任。惟於侵權行為之場合,適用此項規定,須損害賠償權利人對使用人之行為得為指揮、監督,始足當之;倘損害賠償權利人對使用人之行為無從予以指揮、監督,即難將使用人之過失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減輕賠償義務人之責任。乘客搭乘計程車時,對於司機之駕駛行為無從予以指揮、監督,依上說明,自無類推適用修正前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餘地。惟大眾運輸工具如營業小客車(計程車)之乘客,係與營業人成立運送契約,計程車司機為該運送人或運送人之受僱人,僅係基於運送人與乘客間暫時且短期之運送契約,載運乘客至其預計到達之目的地而已,司機與乘客間,非得以該臨時性之運送關係,解釋為前開規定之「使用人」,自無適用該法文之餘地。原判決說明乘客對於計程車司機之過失,無過失相抵法則之適用,並無不合。」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判決所示:查,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過失相抵原則,係指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行為為損害發生或擴大之共同原因,且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所稱之使用人必以被害人對該輔助人之行為得指揮、監督者為限,倘該輔助人有其獨立性或專業性,非被害人所得干預,自不得要求被害人為其行為負責,而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否則被害人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各獨立輔助人賠償時,各獨立輔助人對相當於共同侵權之行為,卻得主張其他獨立輔助人之違約行為,對被害人主張過失相抵,減輕或免除自己之違約責任,實與誠信原則有違。

 

這些原則和案例指導說明了在涉及多方責任與過失的情況下,如何合理地劃分和確定各方的責任。它們強調了對各方過失的公正評估和在法律框架內對損害責任的適當分配。在交通事故等事件中,這些原則特別重要,因為它們説明確保每個人根據其行為的實際影響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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