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項目及金額為何?臺中市相關標準為何?

01 Oct, 2025

問題摘要:

國家賠償事件在死傷賠償上,法律上有民法與國家賠償法作為根本依據,地方政府則透過制定計算基準,細化賠償項目及金額範圍,藉此在具體案件中提供統一、合理之標準。被害人或其繼承人可依據相關法律及基準提出請求,內容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扶養費、生活增加費用、勞動能力減損、薪資損失、慰撫金等,並且須注意舉證責任,提出相關收據與證明文件,以利賠償之核算與給付。國家賠償的制度設計,既保障人民因公權力不當受侵害時有充分補償,也能透過明確標準避免爭議,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

 

律師回答:

國家賠償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確保當國家機關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人員在執行公權力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人民能夠獲得合理補償,使其損害得以填補,這不僅是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延伸,也是現代法治國對行政行為責任的重要體現。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明文,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若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屬怠於執行職務而致損害者,亦同。再者,國家賠償法第3條進一步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國家或地方政府亦應負責。基於此,無論是車禍或其他事故造成死傷,只要責任歸屬於國家機關,均可透過國家賠償制度請求救濟。

 

在「賠償範圍」的部分,國家賠償法本身並未明文規定,因此依同法第5條規定,需準用民法的相關規定,亦即將民法第193條、195條與第216條作為損害賠償範圍判斷的法律依據。

 

法律上對於死亡或受傷情況下的賠償請求標準有不同規範,若為死亡案件,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加害人應賠償醫療費、生活需要增加之費用、殯葬費,並對被害人之扶養義務人給予扶養費;依第194條,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金額的慰撫金。若為受傷案件,則依民法第193條規定,應補償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生活需要增加所受之損害,並依第195條規定,因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者,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

 

由此可知,死亡案件可請求醫療費、殯葬費、生活增加費用、扶養費與慰撫金;受傷案件則可請求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賠償、生活需要增加費用及慰撫金。為落實具體計算,各縣市政府均訂有國家賠償事件賠償計算基準。

 

例如臺中市政府即訂有相關標準,以確保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有依循基準,避免過度差異。以臺中市政府基準為例,關於死亡情況,殯葬費包括收殮與埋葬費,其賠償範圍依實際支出單據核列,並參考被害人身份、地位、經濟能力及當地習俗酌定。

 

扶養費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收支統計中平均每戶消費支出,作為計算基準,並依內政部簡易生命表查閱餘命,採霍夫曼計算法計算,並扣除中間利息,有數扶養義務人時再按比例計算,但若請求權人於生前確受扶養,且其他扶養義務人無經濟能力,則不受比例限制。醫療費部分,死亡前支出之費用可依醫院開具之單據核列,中醫醫療費用亦得列入,但全民健保給付部分不得重複請求。生活需要之增加,例如死亡前因事故需看護或特別醫療用品者,亦可依醫囑記載核列。慰撫金方面,以父母、配偶、子女為請求人,金額每人五十至一百萬元,同一被繼承人之總額最高不超過五百萬元。

 

若屬受傷案件,醫療費計算原則相同,須檢附單據並限於必要及合理範圍。勞動能力減損或喪失部分,若完全喪失,原則計算至六十五歲為止;若部分減損,則依比例計算,並依勞工保險失能等級為基準,再參考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狀況、專業技能等因素。金額計算則依受侵害前六個月平均薪資為基準,若無薪資收入,則依職類別平均薪資或勞動部公布初任人員平均薪資核算。一次給付者,須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生活需要之增加,例如看護費、營養品等,以醫囑記載為必要始得核列。

 

慰撫金部分,普通傷害最高五十萬元;重傷害則依失能等級分為輕度、中度、重度,金額自八十萬元至二百萬元不等,若為植物人則可達二百至三百萬元。另若因事故導致短期無法工作,亦可依受侵害前六個月平均薪資乘以治療期間計算薪資損失,但若雇主仍給付工資,則須扣除。

 

至於物之損害,基準規定以修復為原則,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若標的滅失或修繕費超過重置費用一點三倍,則以重置費用為標準。計算上須依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扣除折舊,並考量實際合理範圍。若有商業保險,須扣除理賠部分,若未獲理賠則得切結表明。若事後查明已獲理賠,仍須返還加計利息之部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國家賠償之計算,仍須考慮被害人或請求權人是否有過失,若有與有過失,應按比例減輕賠償數額。此外,各機關在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時,得視個案情形,於法令規定範圍內,調整金額,以確保公平合理,不受基準所限。

-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國賠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賠償法第5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216條)

瀏覽次數: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