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之被害人如有勞動能力減少,如何決定賠償金額?

01 Oct, 2009

問題摘要:

受害人在發生事故後能夠得到公平的補償,而這種補償考慮到了被害人的各種情況,包括年齡、健康狀況、教育程度、工作經驗等因素。裁決的過程可能複雜,因為需要評估被害人在事故前後的勞動能力和損失收入。勞動能力減少通常是由醫療專業人員根據被害人的健康狀況和醫療記錄來決定的。這可能包括對被害人進行身體檢查,評估被害人的病史和收集關於被害人潛在健康問題的信息。如果被害人有任何健康問題或患有慢性疾病,被害人的醫生可能會建議被害人接受進一步的檢查,以確定被害人是否患有勞動能力減少。

 

律師回答:

關於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之被害人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金額與事故程度有關,例如:如果被害人因為車禍而死亡,可以請求家屬的遺憾賠償金。

 

如果被害人受傷,可以請求醫療費用、損失收入、殘疾賠償等。除了上述損害賠償之外,如果事故是由於對方的過失而造成的,被害人還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

 

法律上固可包括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兩種。所謂財產上的損害,是指因車禍後,被害人所受到的財產上之損失;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則是指被害人因車禍所造成的精神方面的損失均得請求賠償。其中各類事故損害賠償金額最為重大者,則為被害人因事故導致勞動能力減少。

 

法律依據

關於「勞動能力減少」對法律上依據,則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若他人的不法行為導致個人身體或健康受到侵害,侵害者需對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的生活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賠償不僅限於當下的損害,也包括未來可能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是民法193條規定是損害賠償應該恢復至損害發生前的原狀(民法第213條至第216條)明確規定。即若原狀恢復不可能或有困難,則需以金錢賠償。

 

被害人可以請求因車禍導致勞動能力減少而造成的損害賠償。受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其具體金額將取決於事故的情況以及受害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種損害賠償通常包括損失收入、醫療費用、身心痛苦等。又所謂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係指勞動能力發生實際損害,即使受傷前與受傷後之收入並無差異,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

 

勞動能力的減少評估

勞動能力的減少評估是損害賠償中一個重要而複雜的議題。這不僅包括即時的收入損失,還應考慮到個人的未來收入潛力,包括教育背景、職業技能和其他社會經驗。判斷勞動能力的減少不應單純依靠當下的收入狀況,而應更廣泛地評估個人的整體工作能力和未來的收入潛力。

 

勞動能力的減少評估是損害賠償中一個非常重要且複雜的部分。這涉及對受害者因事故所導致的勞動能力永久性或暫時性損失的全面評估。這不僅包括直接的收入損失,還應考量受害者的未來收入潛力,這通常與其教育背景、職業技能及其他相關社會經驗有關。

 

評估勞動能力的減少不應僅基於受害者當前的收入情況,而是應更廣泛地考量其整體勞動能力及未來可能的收入變化。例如,即使一位目前收入較高的商人因事故受到身體損傷,導致勞動能力減少,其賠償金額的計算也不應僅依靠當下的收入,而是應該考慮到他在正常狀況下可能獲得的整體經濟利益。

 

實際上,法律上對於勞動能力的評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永久性或局部性失能的評估這涉及醫學專業的評估,以確定受害者是否因事故遭受了永久性或部分性的功能喪失。

 

勞動能力減少的程度: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規,透過專業醫師的診斷和失能等級的判定來進行。

 

勞動年數的計算:考慮受害者從事故發生時到其正常退休年齡的時間跨度,並根據具體職業和健康狀況進行調整。

 

事故前的職業和收入狀況:這有助於確定受害者如果沒有遭受事故,其未來收入的可能性。

 

例如,即使一位現在收入很高的商人因事故而減少了勞動能力,其賠償金額的計算也不能僅依靠當下的收入,還需考慮到其綜合勞動能力和未來可能的收入變化。同樣,對於未就業的青年或學生,賠償的計算也會考慮其將來的就業潛力。

 

損害賠償制度之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所生損害,而所謂實際損害,並非一時一地之勞動能力,而係依被害人個人能力,如學識、經驗、資格等社會條件在一定條件下之所得能力,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本身即為損害,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僅係評價勞動能力損害程度之事證。

 

易言之,損害賠償的目的是為了補償被害人因為事故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這種損失不僅僅包括直接損害,例如財產損失或身體傷害,還包括因為事故而造成的潛在損失,例如勞動能力減少。因此,被害人可以因為勞動能力減少而請求損害賠償。

 

此如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987號民事判例所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之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際所餘勞動能力不能相符,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因之,關於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考量因素有.:

 

其一,事故可能造成被害人身體或健康之永久性或局部性失能,即身體機能出現持續固定喪失全部或一部能力,實務上,即稱為勞動能力之減少程度,勞動能力全部喪失時,即一般所謂的全殘,即認為失去完全工作能力,

 

勞動能力一部喪失的情況下,實務上,則係可由醫院專業醫師的診斷結果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1第1項規定訂頒的「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區分的失能等級據以認定,失能等級共分為15等級,第1等級最嚴重,第15等級最輕微。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附表。至於,開具診斷書的醫療機構層級,則應視失能等級之具體情況,分由地區教學醫院、評鑑合格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但實務上有爭執時,還是會送鑑定處理。

 

其二,被害人可能勞動年數,通常是從受傷之時起算,至其一般退休年齡。未成年的車禍被害人雖未正式工作,但自應「將來可能」就業的歲數起算,以勞基法規定年數應以15歲以上方有工作能力,但如正在就學之學生,至少必須完成義務教育之日,即高中畢業之日(18歲)。

 

至於,勞動年數要算到幾歲,一般算至65歲,此部分主要考慮到勞基法及相關公務服務法規,尤其中老齡就業工作之情形,仍屬常見,因此,如擔任大樓管理員,自應工作至平均餘命為止,因此,實際上仍要視工作性質不同而加以決定,所以計算勞動年數時,可能就要考量到被害人的年齡、職業、健康等具體因素來判斷決定了。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39號判決所示:「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侵害人於通常情形下有完整勞動能力時,憑此勞動能力陸續取得之收入。許○福身為公務員,若未受此損害,於退休後本得領取退休金,不論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方式領取,均無不可,此與本件許○福請求正常工作期間內勞動能力之損害,並不相同。再者,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遭受害,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並不限於實際所得之損失,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僅得做為評價勞動能損害程度而已,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無損害。是許○福雖現仍領有退休金,亦不能執此扣抵其所得請求之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

 

其三,被害人在事故前之所得金額,如有固定工作收入者:比較容易計算,可依薪資單、所得扣繳憑單或薪資入帳之存摺判斷。然而,失業者或學生。

 

雖現因無工作收入可資判斷,惟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所示: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此因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即將來之收益,因勞動能力減少之結果而不能獲致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則僅得作為評價勞動能力損害程度參考,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無損害。

 

被害人在身體健全的前提下,雖未實際工作,本有謀職就業的機會,倘因車禍受傷而不能工作,當然可以請求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只是在求償的判斷基準上,也是要考量被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失業前的工作所得等具體因素來認定。

 

因之,未成年人、家庭主婦、老殘、退休者,因此,計算此類被害人之所得,要考量許多現實具體的因素,如果車禍當事人對於這部分的賠償金額有爭議的話,恐怕也只能透過法院依個案具體情況來判斷了。

 

正如商人所得雖較高,但如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民事判例所示,「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又商人之經營能力固為勞動能力之一種,但營業收入乃出於財產之運用,資本及機會等皆其要素,不能全部視為勞動能力之所得」。

 

賠償金額的計算將考慮到被害人在事故前的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和社會經驗等,以全面評估其勞動能力的減少。法院在這一過程中會仔細考量這些因素,以確保賠償金額的公正性,目的是使受害者的生活能夠盡可能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

 

在實際操作中,這些損害的評估通常需要專業醫師和律師評估,並且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可能會有相當程度的討論和調整。這些規定和實踐確保了賠償的公平性,並試圖讓受害者得到適當的補償,讓其生活能盡量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

瀏覽次數:104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