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問題-檢察官遲遲不起訴,對方又不賠,我要提出民事訴訟嗎?

23 Oct,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基本刑事程序並非民事請求權的中斷時效,而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為給付,則非所問(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85號)。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知悉損害及知道肇事者存在,即時效即應該開始計算

 

而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檢察官起訴及刑事訴訟均為前揭法律所稱之「起訴」,因此均不會生中斷時效計算,因此本來就不會等檢察官起訴,而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43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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