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時間外出用餐發生意外,是否為職業災害?
問題摘要:
午休時間外出用餐是否屬職災,關鍵不在於公司是否提供餐廳供餐,而在於雇主是否禁止外出、行為是否屬工作附隨性、事故是否發生於合理路線及勞工有無違法駕駛等行為。只要勞工外出用餐之行為屬為維持勞動力的必要行為,且未脫離雇主支配範圍,事故發生時即可視為職業災害。此一制度設計旨在平衡勞工之生理需求與雇主之管理權,確保勞工於履行職務過程中因合理附隨行為所受傷害,能獲得充分保障,進而維護整體職場安全與勞動正義。
律師回答:
在職場實務中,午休時間外出用餐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究竟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向來是勞資爭議中常見的爭點之一。勞工多半認為自己仍在工作日中、體力維持與工作表現息息相關,應屬工作附隨行為;而雇主則可能主張午休時間非工作時間,外出行為屬個人決定,與職務無關。此一問題的法律核心在於如何界定「職業災害」之範圍與「勞務附隨行為」之界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指的是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施行細則第6條更明確指出,所謂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換言之,勞工若於執行職務或其附隨必要行為之過程中發生傷害,且與工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認定為職業災害。法院在多數判決中亦採「職務起因性」與「職務遂行性」兩大要件作為認定基準,前者指災害是否起因於勞工所擔任的業務,後者指災害是否發生於勞工履行職務或其附隨行為的過程中。午休時間外出用餐雖然表面上屬於休息行為,但若屬維持工作體力與生理需求的必要行為,即具有職務附隨性,因此在一定條件下仍可能構成職業災害。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6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針對午休時間外出用餐之事故特別設有認定原則,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始能被認定為職業傷害。首先,雇主不得有明確規定限制勞工不得外出用餐。若公司明文規定午休期間必須留在公司內用餐或休息,勞工違規外出用餐途中受傷,即難以被認定為職災。但若雇主未作此限制,勞工為維持勞動力而外出用餐,則其行為具工作附隨性,事故發生於往返途中者,原則上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實務上,早期勞保局確曾以雇主有無提供餐廳或供膳設施作為職災認定標準,但此項標準已於1990年代廢除。現行法制不再以公司是否提供餐廳供餐為判斷依據,而以「雇主是否要求員工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為準。
是以,即使公司設有員工餐廳,只要未強制規定員工不得外出用餐,員工因必要外出用餐遭遇事故,仍屬職業災害。其次,必須屬「必要的外出用餐」。若勞工外出目的並非為進餐,而係從事個人娛樂、購物或其他與工作無關之行為,即不具附隨行為之性質。例如員工午餐已於公司餐廳食畢,卻因想喝手搖飲料或購物而外出,在返途中受傷,顯非維持勞動力之必要行為,難以認定為職災。
再者,事故必須發生於「用餐往返公司途中」。審查時會確認事故地點是否於從公司前往餐廳、或自餐廳返回公司之合理路線上。若勞工利用午休時間繞道他處辦私事或探友,於非往返用餐途中發生意外,即脫離業務附隨性範圍,不屬職業災害。例如員工午休外出至銀行辦事或拜訪親友途中車禍,因與工作目的無關,不具業務起因性。
另若勞工於午休期間從事違法行為,如酒後駕車、無照駕駛、闖紅燈、逆向行駛或違規穿越平交道等,導致受傷者,依審查準則明確規定,該等行為不受職業災害保障。職災之認定建立於勞工執行職務或附隨行為時的正當性與合理性,若勞工自行從事危險或違法行為,即喪失保護資格。若外出用餐之行為符合前述四項要件,則勞工於午休外出用餐途中遭遇事故受傷,應認為屬職業災害,得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請求工資續付、公傷病假,雇主不得視為曠職或扣薪。
實務上,法院與勞保局對於午休外出用餐之事故,多採寬認立場,只要行為具工作附隨性且非個人行為,即傾向認定為職災。該案勞工於休息時間外出用餐後返公司途中遭遇車禍,雇主辯稱公司提供餐點且未准許外出,但為雇主並無明確禁止外出之規範,且外出用餐為維持體力之必要行為,因而認定屬職業災害。可見重視的不是公司是否供餐,而是是否限制外出及行為目的之合理性。又
如有勞工於工地午休時間外出至附近便當店購餐返途車禍,因工地未提供餐飲且無外出限制,該案即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反之,若公司明文規定員工午休期間不得離開廠區,且有提供餐飲,勞工仍擅自外出用餐而發生事故者,則屬違規行為,通常不予認定為職災。
實務亦有勞工午休期間外出購物途中受傷者,法院認為該行為屬個人生活行為,不具工作附隨性,故駁回職災主張。由此可見,「是否屬必要行為」與「有無脫離職務支配範圍」為認定職災與否之關鍵因素。除了認定層面,雇主與勞工在職災發生後的處理程序亦極為重要
。首先,公司應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協助勞工送醫治療,並蒐集現場照片、警方筆錄及醫療診斷書,以備日後審查使用。
其次,雇主應儘速通知勞保局並協助填報職災申請資料,避免因延遲通報而影響勞工權益。勞工則應保存事故經過、醫療收據、交通資料等證據,若勞保局審查不認定為職災,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最後,值得注意的是,午休時間外出用餐仍須具「業務附隨性」始能適用。是以,若勞工於午休時間外出用餐,並符合雇主無限制、行為必要、地點合理及未違法駕駛等要件,則可被認定為職業災害;若屬個人行為或違反公司規範,則不予認定。
-事故-職災-職災認定-外出餐飲
瀏覽次數:2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