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時老闆勸酒過當導致員工身亡,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31 Oct, 2025

問題摘要:

尾牙時老闆勸酒過當導致員工身亡之情形,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4條所列「因雇主管理瑕疵導致之康樂活動事故」,且具有職務起因性與遂行性,依法應認定為職業災害。勞工遺屬可請領職災死亡給付及相關補償,雇主則應負民事、行政及刑事責任。尾牙雖為慶祝性質活動,但其本質仍屬雇主業務延伸之一環,若雇主未盡安全管理義務而導致員工傷亡,即屬典型的職災事件。這提醒所有企業,職場聚會並非法律真空,凡涉及勞務關係下的活動均須遵守安全管理責任,避免悲劇重演。

 

律師回答:

尾牙或年終聚餐是台灣企業普遍存在的一種文化,雖名為慶祝與聯誼,但其法律性質與勞動關係仍息息相關。當尾牙中因老闆勸酒過當導致員工死亡,是否構成職業災害,需從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及相關實務見解加以分析。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進一步定義所謂職業上原因,係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而法院則多以上開定義,加上「職務起因性」及「職務遂行性」兩個要件作為判斷:「勞動基準法所謂『職業災害』,應以該災害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就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兩者缺一不可。」,臺灣高等法院著有102年勞上易字第2號判決可資參照。

 

「職業上原因」為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也就是說,職災並不侷限於工作場所內之事故,只要與勞務提供或附隨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災害。實務則以「職務遂行性」與「職務起因性」兩要件作為判斷標準,亦即該災害是否發生於勞工受雇主支配下執行職務過程中,且災害與其業務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若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履行義務而發生,且與業務之執行有關,則屬職業災害。進一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所授權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4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此條文意旨在於,若活動係由雇主主辦,且發生事故與雇主之管理行為或活動安排有因果關聯,即屬職災。

 

勞委會86年3月11日台86勞安三字第008032號函釋:

本案勞工於下班後參加事業單位所舉辦之年終聚餐時滑倒受傷,如因雇主所提供設施之瑕疵而致之傷害,屬職業災害。

 

勞工於下班後參加公司舉辦之年終聚餐時滑倒受傷,若因雇主提供設施有瑕疵而致傷害,仍屬職業災害。該見解確立了「活動主辦者為雇主」與「事故起因於雇主管理瑕疵」之兩項核心判斷基準。至於尾牙飲酒過量致死之情形,若老闆於尾牙中勸酒過當,明知員工不勝酒力仍強迫飲酒,甚至命他人將醉酒員工送入車內休息,導致員工因嘔吐窒息死亡,此一死亡事件即具備雇主管理瑕疵與職務附隨性,應認定為職業災害。

 

首先,尾牙活動之性質為雇主基於勞動關係舉辦之公司聚餐,目的在於慰勞員工、提升團隊向心力與穩定勞資關係,屬於雇主業務經營延伸行為之一部分。勞工受邀或被期望參加尾牙,通常出於職場關係壓力,難以拒絕,故其參與行為仍受雇主支配或至少具有隱含的服從義務。其次,若活動中飲酒為雇主或主管明確倡導、鼓勵甚至以權威方式要求,勞工之飲酒行為即非單純私行為,而屬職務遂行過程之一部分。

 

再者,若雇主明知員工酒量有限仍勸酒,或未提供妥善的安全措施與照護,顯然構成管理疏失。此時員工因飲酒致死的結果,與雇主之管理行為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依法應認定為職業災害。例如某公司舉辦尾牙時,主管多次勸酒並鼓勵員工「乾杯表忠誠」,導致員工酒精中毒身亡,該活動屬於雇主經營活動之一部分,且死亡與雇主管理有直接關聯,判定為職業災害。另有案例中,雇主於聚餐結束後未妥善安排醉酒員工返家,任其自行駕車或留置現場休息而發生意外,法院亦認為雇主未盡安全管理義務,構成管理上過失。

 

反之,若尾牙屬員工自發性聚會,雇主僅形式上提供經費贊助,未參與活動安排或管理,且飲酒行為屬員工自主決定,雇主無勸酒或強制情事,則死亡與工作間缺乏因果關係,較難構成職業災害。亦即,判斷重點在於雇主是否為活動主導者、是否具支配管理權、以及事故是否因其管理瑕疵所致。若上述條件俱備,即屬職災。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規定,雇主對於受雇人因職務執行造成他人損害者負連帶責任,職災情形下更可能涉及勞基法第59條規定補償責任。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4條: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再者,從職災保險角度觀之,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若因管理或提供設施設備瑕疵導致事故,即視為職業傷害。尾牙屬於典型康樂活動範疇,而「管理瑕疵」不僅限於場地設備安全,亦包含對員工行為安全之適度管理。雇主於飲酒活動中應負有防止勸酒、維持秩序、及確保員工安全返家的義務。若未建立飲酒安全規範、未設駕駛接送機制或急救措施,均屬管理疏失。當員工因過量飲酒致死,該死亡與雇主管理疏失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依規定即屬職業災害。

-事故-職災-職災認定-康樂活動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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