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平日住在公司宿舍,自樓下摔下,是否為職業災害?

31 Oct,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職業災害的範圍應包括雇主提供之宿舍設施,事故若因設施缺陷而發生,勞工可依法申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享受醫療補助、傷殘補償及復健等相關保障。換言之,宿舍作為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的附設設施,其安全性與勞工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一旦因設施缺陷發生摔落傷害事故,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3條的規定,應認定為職業災害。此一認定不僅明確界定勞工權益保障範圍,也促使雇主對宿舍及附設設施進行定期檢修及維護,確保勞工居住及通勤安全,降低職業災害風險,實務上亦形成一致性見解,確保勞工因宿舍設施缺陷導致的事故能獲得保險給付,實現勞動保障制度的立法目的與社會安全保障功能。綜合來看,無論事故發生於上班時間或下班後,若勞工受雇於公司且居住於公司提供之宿舍,且事故源於宿舍設施缺陷,應視為職業災害,進一步明確勞工在宿舍受傷亦納入職業災害保障範疇,使勞工得以申請醫療、復健及傷殘補償等保險給付,並促使雇主落實宿舍安全管理責任,符合立法目的與社會保障原則。此認定對雇主及勞工均有重大意義,一方面保障勞工因雇主提供之設施缺陷而受傷時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提醒雇主須加強宿舍安全及管理責任,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義務,以降低職業災害發生率,維護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實務上如勞工因宿舍樓梯、扶手或樓板破損摔落受傷,或因夜間照明不足、緊急出口設施不當造成傷害,均應納入職業災害範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職業災害的認定涉及對勞工在工作或與工作相關活動中遭受傷害的法律評價,尤其是當勞工平日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時,如自宿舍樓上摔下的事故是否構成職業災害,分述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謂:「上開職業災害,固以該災害係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監督指揮下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即具有業務遂行性),且該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即具有業務起因性),亦即勞工因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原因所造成之傷害。」,也就是說,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必須判斷是否具有業務遂行性以及業務起因性。詳言之,「職務遂行性」大約可歸納為下列三種情況:(一)在雇主支配管理下從事工作;(二)在雇主支配管理下但未從事工作;(三)雖在雇主支配下,但未在雇主管理(現實監督)下從事工作。而「職務起因性」,係指伴隨著勞工提供勞務時所可能發生之危險已經現實化(即已經實現、形成),且該危險之現實化為經驗法則一般通念上可認定者。

 

因之,此類風險固具有業務起因或遂行性之要件。

 

然而,畢竟雇主有為場所主人,具有一般安全注意義,依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因此建物施設缺陷可以依此求償。

 

但非建物缺失,則在職業災害補償及保險上,例外擴大為職業災害,但除非具備侵權行為要件,否則不構成職災賠償,此有:

 

內政部75年11月24日台(75)勞字第455709號函:

勞工如自宿舍樓上摔下,係因宿舍本身設施不當所致,以職業災害論之。

 

勞工如自宿舍樓上摔下,若原因在於宿舍本身設施不當,則可視為職業災害。此項函釋實務上確認,勞工所使用之宿舍設施若由雇主提供,且其功能或安全性與勞務管理相關,因設施缺陷導致傷害者,應納入職業災害保障範疇。

 

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所訂定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明文規定,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包括從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或因從事多份工作而往返於工作場所間的事故,若在合理時間內發生且致傷,均視為職業傷害;第13條則規定,被保險人利用雇主提供的附設設施或設備,如因設施或設備之缺陷而發生事故造成傷害,亦視為職業傷害。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勞工居住在雇主提供的宿舍,其實質上與勞務管理密切相關,宿舍不僅提供基本住宿功能,也間接支持勞工履行工作職責,例如便於準時上班、休息調適或從事夜班輪班後的休息,因此宿舍安全與勞工職業活動息息相關。實務上,若宿舍設施如樓梯扶手不穩、樓板破損、緊急出口不符合安全標準等因素導致勞工摔落受傷,則其傷害直接源於雇主所提供的附設設施缺陷,符合職業傷害的認定條件。

 

此外,即便事故發生於非上班時間,只要勞工利用宿舍設施並與職務履行具合理關聯性,亦可納入職業災害保障範圍。例如勞工因輪班制度需於夜間返回宿舍休息,或因工作需求於宿舍內進行臨時備料、文件整理、設備維護等工作,因設施缺陷導致受傷,皆可視為因職務相關原因發生之事故。勞工保險制度的設計理念在於保障勞工於工作相關環境下所遭受的風險,並降低勞工因職務及雇主提供設施缺陷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因此法律與實務上均傾向擴大認定範圍,涵蓋雇主提供之宿舍、員工休息室、廠區內交通通道及其他與勞務活動密切相關之附設設施。

 

除上述規定外,勞工在宿舍受傷後,雇主或保險機構在審查職業災害認定時,通常會考量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因果關係及設施管理責任等因素,確認是否屬於因設施缺陷所致,以確保職業災害認定的合理性與公正性。整體而言,勞工如平日住在公司宿舍,自樓上摔下,若能證明傷害與宿舍設施缺陷有直接因果關係,無論是否在上班時間,均應視為職業災害。此認定不僅保障勞工因雇主提供附設設施缺陷而遭受傷害的權益,也促使雇主加強設施安全管理,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義務,以預防潛在風險,符合勞工保險法制及職業災害防治精神。

 

換言之,宿舍安全問題與勞工職務活動之相關性密不可分,法律上認定其為職業災害,有助於實現勞工保障及雇主責任的均衡,也符合職業災害保險制度設計初衷,即保障勞工因工作或工作相關設施缺陷受傷而獲得合理補償,促使雇主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形成勞資雙方互信、維護勞動市場安全穩定之社會效益。

 

由此可見,勞工自公司宿舍樓上摔下,因宿舍設施不當而受傷,法律及實務均明確將其納入職業災害認定範圍,勞工得依職業災害保險法申請給付,並促使雇主改善附設設施安全,保障勞工生命健康與工作權益,實務上已形成一致見解與操作標準,明確界定勞工於雇主提供宿舍設施受傷時的職業災害範圍,確保勞工權益不因事故發生地點或時間而受限制,實現職業災害保護法制與勞動保障制度之立法目的。

-事故-職災-職災認定-通勤災害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8條=民法第191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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