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發生後,什麼條件下雇主會有刑事責任?
問題摘要:
雇主是否具有刑事責任,主要視其是否履行法定安全衛生義務,以及災害結果的嚴重性而定,行政罰則與刑事責任並行,前者以罰金及改善命令為主,後者則在嚴重事故或未盡安全防護義務下,可追究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法人亦科罰金並處負責人刑責,因此職災發生後,雇主若因疏忽或未落實安全措施而造成勞工傷亡,不僅涉及行政責任,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勞動檢查機構可依法停工、派員調查及通報,並依規定審查事故原因及雇主責任,確保勞工權益與安全衛生法令落實,從而形成對雇主具有警示與約束效果之法律制度,促使各事業單位積極履行職業安全衛生義務,降低職災發生率,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並維護勞動市場秩序與社會公共安全。
律師回答:
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的刑事責任在法律上具有明確規範與不同層次的認定,須釐清勞基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在責任歸屬上的差異。
勞動基準法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勞基法對雇主未盡職災補償責任主要設有行政處罰規定,透過罰鍰或其他行政措施予以處理,並無直接刑事追訴,而刑事責任則多由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範,該法明確要求雇主應履行安全衛生義務。
雇主未盡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安全義務
首先,雇主未盡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安全義務,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應對機械、設備、器具、爆炸性或發火性物質、電、熱或其他能量、搬運堆積作業、墜落或物體飛落、高壓氣體、原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輻射、極端溫度、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設備、廢氣廢液殘渣、水患、風災、火災、動植物或微生物、通道地板階梯,以及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等事項,應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與採取措施,並妥為規劃重複性作業引起肌肉骨骼疾病、輪班夜間或長時間工作負荷導致疾病、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侵害,以及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事項之安全衛生措施,若未遵守則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若雇主未遵守此規定,亦屬違法行為,將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第29條規定,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坑內工作、處理爆炸性或易燃性物質、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危險機器操作、超高壓電力線操作、熔礦物處理、鍋爐操作、鑿岩機及顯著振動作業、起重機人字臂運轉等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雇主若未遵守而發生職災,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第40條則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災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負責人外,對法人亦科罰金,相較於刑法第284條及同法第287條規定有課予法人刑罰之情形,對於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亦有加重刑罰之規定。
嚴重性災害結果之處置、通報及停工義務
其次,雇主對於嚴重性災害結果具有處置、通報及停工是追究刑事責任的重要條件。依第3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可實施工作場所檢查,若不合規定,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得通知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期間工資由雇主照給。
第37條規定,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對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數三人以上,或一人以上需住院者等災害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報告後,對死亡或重傷災害派員檢查。
此等義務類似「肇事逃逸」之義務,是課予雇主對於事故後之處置責任,以強化職業安全之保護,是即令與雇主毫無關連或無過失也須負此責任。
第41條進一步規範,若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災害,或違反第18條第1項、29條第1項、30條第1、2項或第37條第4項規定,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關停工通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亦同時處罰。
一般刑事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第三,雇主的過失或可歸責性是刑事責任成立的重要條件。若職災是因雇主疏忽、未落實安全管理、未提供必要設備或未遵守檢查規定而造成,則可能依刑法過失傷害罪追究責任。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雇主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上的刑事責任,係基於未盡安全衛生防護義務而導致職災發生,若造成勞工三人以上受害或死亡,除依法科罰金外,負責人亦可能被判刑,有時亦涉及刑法過失傷害罪,可向雇主提起刑事訴訟,要求刑事責任追究。
職災發生後雇主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包括:
(一)未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及第16條等規定,未設置安全設備或未進行檢查合格;(二)災害結果嚴重,尤其造成多名勞工受傷或死亡;
(三)災害發生因雇主過失或可歸責事由所致;
(四)未依勞動檢查機關指示改善安全措施或未遵守停工命令。
符合上述條件時,雇主及法人負責人可能分別承擔刑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並須承擔法人罰金責任,藉此保障勞工安全與職場健康。
-勞資-職災(職業災害)-刑事責任-職災刑事責任
瀏覽次數: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