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勞工遇到職災,該向哪個雇主求償?
問題摘要:
勞工在發生職災時的補償與賠償機制,並針對層層承攬關係建立連帶責任制度,以防止企業利用轉包制度來逃避雇主責任。透過該法的明確規範,勞工在職場發生職災時,可以依據不同法規向雇主或發包單位提出補償或求償,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此外,雇主若能夠證明其已盡法定義務,則可免除部分賠償責任,但基本的職災補償仍然無法免除。這些法規的設計,旨在保障勞工的職業安全,同時也提醒企業應負起相應的責任,以維護安全的工作環境,避免職災發生,並確保勞工在遭受職災後能夠獲得合理的補償與賠償,維護其基本生活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派遣勞工在工作期間若發生職業災害,究竟應向誰求償,是許多勞工關心的問題。派遣勞工的特殊性在於,其受僱於派遣公司,但實際勞動則是在要派公司內進行,因此當發生職災時,責任歸屬便涉及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我國法規,派遣勞工在職災發生時,除可以向派遣公司請求補償,也可依據特定條件向要派公司主張權利,以確保自身獲得合理的賠償與補償。
派遣勞工指的是受僱於派遣公司,然後被派遣至要派公司工作的勞工。這與一般勞工不同,因為派遣勞工的勞動契約僅存在於派遣公司與勞工之間,而非與要派公司直接簽訂雇傭契約。例如,若X清潔公司僱用A清潔員,而Y公司因為業務需求與X清潔公司簽約,請求X提供清潔服務,則A清潔員與X清潔公司間存在僱傭關係,而非與Y公司。因此,原則上Y公司不應直接指揮監督A清潔員,而僅能享有其提供的清潔服務。這樣的三方關係,在發生職災時,法律責任的分擔便顯得特別重要。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即使派遣公司並無過失,仍需對派遣勞工承擔無過失職災補償責任。即便派遣公司已盡雇主責任,例如提供基本勞動安全保障、安排合理工時等,當勞工在工作時發生職業災害,派遣公司仍需依規定給予勞工相應的補償。此外,若派遣公司在安全防護措施上存在過失,或因管理疏失導致勞工發生工傷事故,則勞工還可依據民法第184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向派遣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此時,派遣公司不僅需支付基本的職災補償,還可能需額外支付因過失造成的財務損失。
然而,派遣勞工並非只能向派遣公司請求補償。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明確規定,若勞工受雇於層層轉包的企業,例如X清潔公司承攬Y公司的業務,而Y公司又再轉包給Z公司,那麼所有參與轉包的事業單位,包括X、Y、Z公司,均須對勞工承擔職災補償的連帶責任。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事業單位透過不斷轉包的方式,將責任推卸給下游的承包商,導致財力較弱的承包商無力補償勞工,使勞工的權益受損。例如,在上述案例中,若A清潔員在Y公司提供清潔服務時發生職災,他除可以向X清潔公司請求職災補償,也可以依據法律,向Y公司提出補償請求,甚至在特定情況下,向Z公司求償。這種責任分擔機制,能有效防止企業透過轉包規避應負的責任。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對於職場安全的責任認定採取較寬鬆的標準,將要派公司也納入共同責任範圍內。勞動基準法第63-1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要派公司若提供工作場所供派遣勞工作業,則應承擔維護勞工安全的責任。因此,在派遣勞工於要派公司內發生職災時,要派公司不僅無法推卸責任,甚至可能需與派遣公司共同負擔賠償責任。例如,若A清潔員在Y公司內因地板濕滑而摔倒受傷,而Y公司並未設置適當警示標誌或防滑措施,則Y公司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須對A清潔員承擔職災補償責任。更重要的是,勞動基準法第63條規定,要派公司不得在補償勞工後,再向派遣公司追討賠償,這確保勞工在職災發生時,不會因為雇主之間的推諉責任而陷入無法獲得補償的困境。
綜合來看,派遣勞工在發生職災時,首先可以向其直接的僱主——派遣公司請求補償,無論派遣公司是否有過失,皆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進行無過失補償。若派遣公司因過失導致職災,則勞工還可以依據民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向其求償。此外,若派遣勞工是因要派公司工作環境不安全導致受傷,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要派公司也須負起責任,並提供相應的職災補償。而若企業涉及層層轉包,所有參與承攬業務的單位皆須對勞工負連帶責任,確保勞工不因企業規避責任而無法獲得補償。
因此,派遣勞工在發生職業災害後,應當蒐集相關證據,例如事故發生時的照片、醫療診斷證明、工作紀錄等,並向勞保局或勞動主管機關諮詢,以確認自身應獲得的補償內容。此外,也可尋求勞工法律援助機構的幫助,確保自身權益不被侵害。在修法與政策的推動下,派遣勞工的職災保障已較過去更加完善,但勞工自身仍需積極主張權利,確保能夠獲得應有的補償與賠償,避免因資訊不足而喪失自身應享的保障。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承攬人於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對於職業災害的補償與賠償責任做出明確規範,確保勞工在工作中遭受職災時能夠獲得合理補償與保障。該法第89條規定,若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則對於承攬人所僱用的勞工,該事業單位與承攬人須共同承擔職業災害補償的連帶責任。
若該工作進一步轉包或再承攬,則所有承攬層級的事業單位皆須共同負擔補償責任,確保勞工在發生職災時不會因為企業間的層層外包關係而導致補償無門的情況。換言之,即使勞工的直接雇主(承攬人)無力支付職業災害補償,原發包的事業單位仍然須依法負起連帶責任,確保職災勞工能夠獲得應有的補償。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避免企業透過層層轉包的方式規避雇主責任,導致財力較弱的承攬人無法提供完整的職災補償,使受害勞工陷入求償困境。
此外,該條第2項規定,若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已先行補償職災勞工,則其有權向勞工的直接雇主進行求償。也就是說,當發包單位或承攬人已先行支付勞工的職災補償費用後,仍可依法律程序向真正的雇主索取相應的補償款項,以確保權責明確、成本分攤合理。而在職業災害補償的標準上,該法第3項明確規定應依照勞動基準法進行計算,確保勞工獲得的補償金額符合勞基法的最低標準。此外,若同一職災案件已經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由雇主支付相關補償費用,則可進行抵充,以避免重複補償的問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雇主在職業災害發生時,原則上須負擔賠償責任。然而,若雇主能夠舉證證明自身對於職業災害的發生並無過失,則可免除賠償責任。這項規定與無過失補償的概念不同,無過失補償是指即使雇主沒有任何過失,仍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提供基本的補償,例如支付醫療費用、住院期間薪資補償等。然而,若雇主對職災的發生存有過失,例如未提供適當的安全設備、違反勞動安全規範,則民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額外的損害賠償,涵蓋醫療費用、收入損失、精神損害等各項損失。此時,雇主必須證明自身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且職災的發生純屬意外,才有可能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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