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派遣工發生職災的話

31 Oct,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在工作場所受傷,無論原因為何,原則上都應被視為職業災害,這是現行勞動法規所明確保障的基本原則。即便員工自身有所不慎,企業仍然必須負起補償責任,這也是為何企業應當做好職場安全管理,以防止職災發生。派遣勞工制度雖為企業提供了更靈活的人力資源運用方式,但同時也帶來了勞動權益保障的挑戰。為了確保派遣勞工在工作期間的安全與權益,法律設立了無過失補償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以及連帶責任等多重保障機制,要求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共同承擔勞動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依照勞動基準法第63-1條第1項之規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對於派遣勞務之企業,亦需負起連帶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是以,如勞工遭遇職災,雇主應依該條各款規定,分別給予醫療費補償、原領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以及喪葬補助。派遣勞工之定義,一般為指受僱於派遣公司,被派至要派公司提供勞務工作的勞工,而通常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間會簽訂勞務承攬契約,以確保雙方間合作關係。

 

派遣勞工指的是受僱於派遣公司,但實際上卻被派往要派公司工作的勞工。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之間簽訂的通常是勞務承攬契約,這類型的外包模式在許多產業中相當常見。

 

例如,A清潔員受僱於X清潔公司,而Y公司有清潔需求但不想自己直接僱用清潔人員,於是與X公司簽約,請求X公司提供清潔服務。從法律上來看,A清潔員的勞動契約僅存在於X與A之間,因此X才是A的雇主,A與Y公司之間並無直接的勞雇關係。Y公司原則上不得直接指揮監督A,而是僅能檢視A所提供的清潔服務成果。然而,在實際運作中,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常因雇主與要派公司的責任不清而受到影響,因此在派遣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如何維護其權益成為重要的法律議題。

 

當派遣勞工遭遇職災時,其補償與求償方式與一般勞工基本相同,主要可依據以下法律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首先,勞動基準法第59條,即便派遣公司並無過失,仍須對勞工負無過失補償責任,這意味著派遣公司即便未直接導致勞工受傷,仍須負起基本的職災補償責任。

 

其次,若派遣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故意或過失,導致職災發生,而補償金額不足以填補勞工的所有損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就承攬人於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承攬人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前項事業單位或承攬人,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之雇主,有求償權。前二項職業災害補償之標準,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同一事故,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62條第1項,為了避免企業透過層層外包規避責任,所有涉及承攬關係的事業單位皆需對職災勞工負連帶責任。例如,若X清潔公司將業務再外包給Y公司,而Y公司又轉包給Z公司,那麼當A清潔員發生職災時,X、Y、Z三家公司皆需對A清潔員的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以確保勞工在發生職災後不會求助無門。

 

不僅如此,派遣公司本身亦有工作場所安全維護的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安全的責任認定範圍較為寬鬆,不僅包括直接僱用勞工的派遣公司,也涵蓋實際提供工作場所的要派公司。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3條第2項以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第2項,當要派公司將其業務的一部分外包,或提供工作場所供派遣勞工工作時,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相關規範,則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皆需共同承擔職災補償的連帶責任。此外,若要派公司因違反工安規定導致勞工職災,則該公司不得在補償後向派遣公司請求賠償,以防止要派公司規避其應負的安全管理責任。

 

然而,這家要派公司顯然也無法完全推卸責任,儘管在職業災害補償上可能由派遣公司負責,但對於勞工的工作環境安全,這家公司卻制定了明顯違反職業安全規範的規定,例如竟然要求員工爬上兩層樓高的堆高機工作,這已經嚴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如此罔顧勞工安全的行為,不僅應該受到勞動主管機關的查處,甚至勞工也可以考慮提起民事與刑事訴訟來求償。這種企業是否因為員工是派遣工,便認為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會由派遣公司承擔,因此肆無忌憚地制定危害員工安全的規定?如果真是如此,那可說是極端惡劣,完全不將勞工的生命安全放在眼裡。

-勞資-職災(職業災害)-派遣(職災)-

(相關法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9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勞動基準法第63-1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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