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穿車禍理保員話術!

03 Jan, 2013

問題摘要:

在車禍理賠過程中遇到保險公司的刁難確實會讓人感到困惑和沮喪。在應對這些情況時,以下是一些建議:仔細閱讀保險合約,了解哪些損失是被保險覆蓋的,哪些是不被覆蓋的。這有助於設定合理的期望,並準備適當的文件和證據來支持理賠申請。保留所有與事故相關的文件,如事故報告、醫療記錄、修車費用單據等。這些資料在理賠過程中將發揮關鍵作用。在複雜的理賠案件中,尋求法律或專業保險顧問的幫助可能是必要的。他們可以提供專業的意見,幫助你與保險公司進行有效的溝通,甚至在需要時代表你出庭。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發生後,聯絡產險公司理賠人員協助調解時,或許有些狀況並不如我們所想。投保車險就是希望發生車禍事故,需要跟對方達成和解時,能透過車險協助賠付理賠金。理賠人員說這也不行、那也不行。明明有買車險,希望能盡快和解,但自己的車險公司好像站在對立面,難道車險真的不好賠嗎?那我們投保車險的用意在哪呢?真的就像理賠說的那樣,都不行嗎?

 

不免面對一些車禍調解時,產物理賠的話術、法院的判決,未來遇到產物理賠的刁難時,或許能對您幫得上忙。大多數的車險理賠人員在調解時多是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僅少數理賠會刻意刁難受害者。當然通常理賠人員都常為了省事而使用話術的理賠」時,消費者可行的應對,並提供說明及法院判決做為參考。但最佳的方式就是,車禍調解先問一下律師會比較好,為何產物公司理賠會唬我?絕大多數的理賠都是很願意協助求償者的。

 

但有少數理賠人員為了避免行政作業上的麻煩,會透過一些話術刁難求償者,例如:各家公司都有上簽的機制,第一線理賠只要理賠超過一定額度(各家公司第一線理賠的權限不同),就需要呈報主管簽核。簽核這件事情對於理賠來說就是一種麻煩,尤其是在不是很嚴重的傷勢卻求償到需簽核的額度時。畢竟每個第一線理賠人員的理賠案件量都頗大,當然希望能越簡單處理越好。

 

許多車險理賠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挑戰。在汽車保險的世界裡,理賠程序有時會變得複雜,特別是當涉及到較大的賠付金額或特殊情況時。這裡有幾個建議和策略,可以幫助保險持有人在遇到理賠困難時保護自己的權益:

 

車禍調解時理賠常見的話術有哪些?

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因為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仍屬職業災害的範圍,且醫師也在診斷證明書開例「宜休養兩個月」,理賠人員卻以「醫生在你診斷書上面寫的是宜休養兩個月,又不是一定要休養兩個月」、「保險是損害填補原則,因為你沒工作時的薪資損失,你公司已經給付給你了,代表你薪資並沒有因為這個車禍事件受到損害,所以我們不願意理賠這項求償。」等拒絕給付薪資損失的求償。如果理賠員用這樣的理由拒絕賠付,合理嗎?如果覺得理賠的這句話是合理的,那自己的權益就被自己放棄了!

 

惟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553號:「原告係因系爭車禍導致頸椎受傷,而原告所受領治療期間無法工作之勞工保險薪資補償,係因勞工保險契約所致,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不因勞工保險給付,而減免被告等之賠償責任。再者,被告等並非係原告之雇主,更無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給付原告職業災害補償金之情事,自無同法第60條規定之適用。據上所陳,被告抗辯原告所受領之治療期間薪資補償給付應予扣除乙事,顯非有據。」

 

因之,法官認為原告因為職災的薪資補償與這次車禍事故所造成原告的損害,並非是同一個原因。所以不能因為老闆已藉由勞保給付給原告薪資的補償而抵充加害人應負的責任。其實,求償薪資應準備舉證的文件有:薪資證明、醫師認定需休養期間的診斷證明。

 

發生車禍後,就醫時為了讓自己傷勢能快速好轉,有購買自費藥物。而調解的過程中,理賠人員表示「因為強制險不理賠自費藥物,代表非必要藥品,所以第三人責任險的部分也不會理賠這些,醫療費用僅就強制險有賠的項目做賠付,強制險沒賠的項目第三人責任險也不會賠。」

 

強制險屬於政策性保險,所以各項內容都有相關的給付規定。但強制險的政策目的是在給予車禍事故的受害者擁有最基本的保障,所以裡面的內容不會包含所有加害者所需負擔的民事責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

 

然而車禍事故後所需花費的自費藥物(非補充營養品),只要能證明是以直接治療此事故所導致的傷勢為目的,且有治療的事實,都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所以該理賠所說的話。其實該理賠的主張,實在難以站得住腳。求償自費藥物應準備舉證的文件有:醫療收據、診斷證明,就可以請求給付。(民法第193條)

 

發生車禍後,因行動不便需要專人照護,但家中經濟狀況不允許,所以沒有請看護,而是母親(或其他親友)來照顧。且醫生也有在診斷證明書開例「需專人照護兩個月」。

 

調解時,小提出看護的理賠,對方理賠卻表示:「我們同意您需要看護這件事,能幫你申請強制險一天1200元的看護費用,不過最高只能賠一個月。但因為您是家人照顧你而沒有花錢請看護,所以第三責任險的部分,無法賠付超過強制險看護費用的理賠請求。」

 

惟依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上訴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即上訴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即被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乃現今實務上所採之見解,亦較符公平正義原則。」

 

足見法官認為雖然親人受傷,但家屬照護親人是基於親情的關係。不能因為親人間的行為,而去抵充加害人應負起的責任,所以親人看護時雖然產生實際花費,但仍應該比照職業護士看護向加害人求償,這樣才不會有失公允。其實,求償近親看護祇要準備舉證的文件有:看護證明、醫師認定須請看護期間的診斷證明。

 

計程車司機,車禍後,因為修車關係,無法開車營業。調解時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3天的營業損失,但理賠表示:「營業損失的部分難以賠付,因為這段期間仍可去兼任其他工作,所以營業損失這個部分不願賠付」。這個部分在法院上的見解較常見的爭議,通常是無積極性的修繕所導致的營業損失不會判賠,以及每日營業額應如何計算的爭議。(民法第213條及同法第216條)

 

此如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116號的民事判決中指出:「查系爭事故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後,上訴人已於105 年1 月13日將系爭車輛送往匯豐汽車基隆廠修繕,迄至同年月23日修繕完畢後,始由上訴人取回系爭車輛之情,為赫立號所不否認,並有匯豐汽車維修工作單、結帳清單、統一發票等附卷可查,則上訴人主張因系爭事故造成其受有3 日之營業損失之情,應屬可採。」

 

因此,法院認為車輛受損後,在修繕的期間所造成的損營業損失是確定的(維修工作單、結帳清單、統一發票等可為憑證),且判決中也參照了「基隆市計程車駕駛職業工會」所表示的「平均每月營業收入」,來計算該營業損失。所以積極的修繕車子所導致的營業損失在求償上是合理的,應向理賠據理力爭,而非所有東西都理賠說的算。其實,求償營業損失應準備舉證的文件有:營業損失的證明、每日營業損失金額的證明,如:過去每月營收或納稅紀錄等…。

 

遇到理賠刁難時該如何是好?

其實,常見的調解時產險理賠刁難的除此之外尚有其他種種不一而同,就是欺負當事人不懂法律,然而遇到理賠刁難,主張後理賠仍不理睬時該怎麼辦呢?通常車禍調解時遇到理賠刁難,當被對方理賠刁難時,依照上述法源依據或過往的判決可向理賠主張,理賠仍不理睬時,建議可以改向其主管聯繫說明狀況主張、或者直接提告。

 

充分了解保險條款

理解你的保險合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哪些損失是被覆蓋的,哪些是不被覆蓋的。這有助於在理賠過程中設定合理的期望,並準備適當的文件和證據來支持你的理賠申請。

 

保留完整的事故記錄和證據

事故發生後,詳細記錄事故的經過並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如事故報告、醫療記錄、修車費用單據等。這些資料將在理賠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

 

合理使用專業幫助

在複雜的理賠案件中,尋求法律或專業保險顧問的幫助可能是必要的。他們可以提供專業的意見,幫助你與保險公司進行有效的溝通,甚至在需要時代表你出庭。

 

積極與保險公司溝通

在理賠過程中保持與你的保險公司的積極溝通。如果你覺得被不公平對待,不要猶豫提出質疑。了解保險公司的申訴程序,並在需要時使用這些渠道。

 

另外,可靠著一些談判的技巧(如:拉攏對方肇事者,向其理賠施壓等…)。很多人覺得調解時自己的理賠刁難對方,與自己並無牽連,但其實這樣的認知是有問題的。假設今天是個有造成對方體傷的車禍,我方理賠故意不時的刁難對方的請求,導致和解破裂,很容易造成對方直接向我方提告過失傷害(俗稱的刑壓民),事件就會變得較為複雜。假設上了法院,最後依舊沒有和解,法官在判我方有過失傷害的情況下,雖然民事的部分保險公司會代為賠償;但刑事的判決,易科罰金仍是我方需要負擔的。

 

所以假設遇到我方理賠刻意刁難對方的話,建議此時您需要站出來要求自己的理賠人員不應故意刁難對方,必要時可向自己的產險公司申訴該理賠人員,要求理賠人員若不改善理賠態度,則向金融評議中心提起申訴。不過,假設對方請求皆不合理,且經理賠人員說明後對方仍依舊堅持不合理的求償,這種狀況則另當別論(畢竟問題出在對方,而非理賠人員)。

 

如果經過正常渠道無法解決你的理賠問題,考慮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如你所述的一些法院判例,這些可以作為你主張自己權利的依據。有設立保險評議機構來幫助解決消費者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爭議。這些機構通常提供免費服務,可以在無需進入正式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協助解決問題。

 

在購買保險時應詳細評估和選擇信譽良好的保險公司,並仔細閱讀和理解保險條款,這樣才能在遇到問題時獲得更好的保護和支持。要想有效應對保險公司的理賠刁難,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和保險條款,準備好相應的證據和文件,並在需要時尋求專業幫助和運用談判技巧。同时,保持冷靜和理性,不要被情緒左右,堅持爭取自己的權益。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6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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