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可以推給保險公司嗎?

02 Mar, 2017

問題摘要:

保險公司未必因為你花了點錢買了第三人責任險,車禍出險就照單全收!這畢竟是責任保險,又不是被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保險,公司對於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範圍一定要釐清,不可能隨便賠,此時保險公司會就車禍造成被害人的損害,先估算強制險可以理賠到什麼程度,如有不足,才會啟動第三人任意責任險的理賠機制,這時保險公司還要先判斷被害人在車禍中有沒有過失的成分,如果保戶是肇事者,且應負完全的肇事責任時,保險公司才會依約理賠,萬一這樣還不夠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那剩下的就要由肇事者(保戶)自己來吸收,由肇事者自己對被害人負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車禍發生後,有一種情況,我個人認為很不好的方式,就是車禍肇事的一方,常常會跟被害人說:我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有什麼事,請你去找我的保險公司,甚至當場便拿出名片,或每次聯絡這個人,這個人就說我有保險,請您找保險人員處理。

 

一般來說,車禍肇事不外乎人員傷亡或是車輛毀損,保險公司僅在所承保的範圍內負賠償責任,諸如醫藥費用或車輛損害部分,保險公司是可以代為處理,此外,依保險法第95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因此在車禍和解部分,當事人也必須要讓保險公司參與。

 

第三人責任險可保障「第三人死亡或體傷」與「第三人財物損失」的賠償;除了強制險外,第三人責任險已經成為許多車主的基本投保項目(參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如果肇事的汽車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投保強制責任險,或是肇事汽車逃逸導致無法追究責任人,以致於沒有保險公司承擔責任時,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受害者可以向政府所立的「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賠償。

 

雖然就法律及常理來看,除了強制險外,當事人有加保第三人商業型責任險,屬任意險的範疇,理論上當事人資力已經獲得確保。畢竟車禍發生後,強制險所能理賠的項目與金額有限。若有第三人責任險,當然有助於肇事者分散風險,亦可確保被害人車禍發生後,能透過保險公司獲得迅速有效的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填補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所受損害之基本保障之重要制度之一,其政策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當受害人因為被保險汽車肇事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的責任,讓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獲得基本保障,也兼顧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

 

而超過強制責任保險之理賠金若能全由保險公司買單,肇事者更可能達成和解。如果沒有保險公司的協助,一般車禍當事人恐怕也很難輕鬆應付自如,可見加保第三人責任險不僅有其必要性,而且保額最好愈高愈好,但是這還是要當事人自己風險承受程度及認知決定。

 

但是保險公司能不能處理一切車禍事宜呢?當然不行!

 

先前曾提到,保險公司僅在承保範圍內負賠償責任,超出範圍的部分當然由肇事者承擔,所以不是任何事情都推給保險公司呢!

 

再來就是要談到賠償部分,有的保險公司會刻意刁難受害者,讓受害者無法得到足夠的賠償,那麼不足的部分也必須要由加害人負擔!

 

最重要的是,如果加害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被害人身體受傷甚至於死亡,還會有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必須由加害人完全承擔,不得由保險公司代理!

 

相信任何人都不願意發生車禍,既然已經發生,就應該以誠意面對,若是一昧推給保險公司,自己不願意出面解決,恐怕會讓雙方的火氣越來越大,鬧得無法收拾,最後對簿公堂,兩敗俱傷,這豈是車禍雙方願意見到的結果呢?

 

況且,實務上,保險公司未必因為你花了點錢買了第三人責任險,車禍出險就照單全收!這畢竟是責任保險,又不是被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保險,公司對於責任歸屬及損害賠償範圍一定要釐清,不可能隨便賠,此時保險公司會就車禍造成被害人的損害,先估算強制險可以理賠到什麼程度,如有不足,才會啟動第三人任意責任險的理賠機制,這時保險公司還要先判斷被害人在車禍中有沒有過失的成分,如果保戶是肇事者,且應負完全的肇事責任時,保險公司才會依約理賠,萬一這樣還不夠賠償被害人的損失,那剩下的就要由肇事者(保戶)自己來吸收,由肇事者自己對被害人負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

 

尤其,在被害人死亡或重傷,通常被害人家屬有特殊的心理需求,肇事人若不努力取得家屬諒解,而保險公司又不肯出令人滿意的金額,此時,加害人不道歉,無疑自找苦吃!所以,對於保戶及被害人愈寬,其實是一家好保險公司!大家買保險,記得要查一查理賠糾紛,就是因為如此!

 

尤其,在車禍發生的原因,如果被害人與有過失,這時候就麻煩了,假定經由保險公司判斷肇事者(保戶)為肇事主因,被害人為肇事次因,那麼肇事者要負7成責任,被害人要自負3成,肇責比為7:3或6:4,那麼保險公司就只會對被害人負7或6成的理賠責任。

 

另一種情況,則是肇事者(保戶)與被害人同為肇事主因,也就是肇責比為5:5,那麼保險公司就只會對被害人負一半的理賠責任。更甚者,保險公司若認定肇事者(保戶)為肇事次因,被害人才是肇事主因,那麼肇事者只需負3成責任,被害人要自負7成,肇責比為3:7,那麼保險公司就只會對被害人負3成的理賠責任。因之,肇事責任比例的認定與理賠金額的多寡關係密切,而且可能保險公司不願意滿足被害人要求,反而造成加害人(保戶)遭到被害人求償或提告。

 

但是沒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只有依法投保基本的強制險時,發生車禍後,肇事者跟被害人說:我有保險,有什麼事,你去找我的保險公司說.,此時祇能說肇事者想太多,強制險不是肇事者保險公司,是被害人不需透過加害人也可以請求者,因此,這種說法只怕被害人可能會先到派出所提告過失傷害。再者,另一種情形,便是加保了第三人責任險,但保額不高,此時發生車禍後,肇事者也跟被害人說:我有保險,有什麼事,你去找我的保險公司說,此時,保險公司解決問題意願及能力均不可能期待!這種情況,肇事者不宜推給保險公司,付的錢少了,公司將本求利,為什麼要幫忙解決問題!

 

一旦雙方當事人或保險公司對於肇責比例的認定有疑義,又或者是對於賠償的項目或金額發生爭執,保險公司的基本立場,通常就是交由法院來公斷!如此,被害人勢必會對肇事者(保戶)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後續的法律程序,隨者時間的經過,被害人、肇事者(保戶)與保險公司三方,大家再來角力。

 

車禍涉及保險理賠的問題時,不僅僅是肇事者與被害人間存有本質上對立的問題;也就是被害人希望獲得的賠償,愈多愈好;肇事者希望賠償能愈少愈好。還有保險公司與肇事者(保戶)間所存在的矛盾現象,或許可以說是「利害衝突」。

 

亦即,肇事者(保戶)希望保險公司的理賠愈多愈好;保險公司則是依其客觀的認知,依約(保險契約)負其認為合理的理賠責任,而此一合理空間不一定與保戶利益相符。畢竟,保險公司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態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保險公司可不是慈善事業,將本求利才是保險公司的本質,而且倒楣又不是保險公司,關的人是保戶自己,倒不如情願日後不作保戶生意,也要省一筆錢。

 

其實,在訴訟過程中,聰明的肇事者一定為被害人爭取理賠,而精明車禍被害人也非常樂意為肇事者出庭作證,形成肇事者與被害人站在同一陣線,共同對抗保險公司,其實相當常見。

 

其實,真得很不適合,全部推給保險公司。買了保險還是要自己處理,保險公司與律師的功能畢竟不同,一直推給保險公司,小心被保險公司賣了也說不定,而保險人員態度清償,自己也要概括負責,起碼肇事方也要看一下,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是否有能力及意願處理問題。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95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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