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問題-職業駕駛造成人車受損傷處理方式為何?

14 Mar, 2017

律師回答:

車禍事故態樣理論上百百種,實務上,有一種常見的車禍是發生在職業駕駛。如大客車、貨運司機、砂石車或計程車司機,與其他人車受(損)傷的情形。因為這些人便是以駕駛維生,所以發生車禍數量較常人為多。此種車禍存在於職業關係之中,通常嚴重就是被害人是行人的情形,如公車因路口轉彎死角或貨車在路邊上裝卸貨後,因疏於注意而撞傷過馬路的行人,此時行人通常非死即重傷。

 

以刑法處罰而論,自108年修正後,刪除業務過失致死,均由法院加以裁量,但關於業務之人,對於其預防事故能力,較常人而論,應具有更高注意義務,且既屬於從事業務之人,事前購買保險,以增加被害人求償機會,本屬當然,因此,法院可預期仍會對於從事業務之人,採取較高標準加以認定責任。

 

而民事賠償責任部分,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則可見除了加害人外,雇主也是跑不了的!所謂受僱人,並不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亦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亦即依一般社會觀念,認其人確有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即應認其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且所謂執行職務,亦不以受指示執行之職務為限,倘受僱人之行為在外觀上依一般情形觀之,得認係執行職務者,均屬之。

 

車禍被害人除了可以向駕駛人要求賠償外,對於僱用該駕駛雇主,如客運公司或貨運公司也可以連帶請求賠償,而縱該名司機是獨立執業,但若有靠行關係,被害人可以請求車行(交通公司)連帶負責,這是很重要知識!就營業用車輛,我國長期存在「靠行制度」,指的是汽車所有人為達營業目的或為符合監理法規,將汽車所有權移轉於車行(交通公司)名下,而車行(交通公司)允許真正汽車所有人以車行名義對外提供服務,且盈虧自負的情形。目前我國多數法院認為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經營人(即車行)所有,被害人或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除非車行(交通公司)能舉證證明自己就司機已盡到監督責任,否則即應與肇事司機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這類車禍的處理,通常公車司機在執行職務行駛途中不慎發生車禍,客運公司多主動會指派法務人員,會同保險公司協助處理車禍理賠事宜。即使沒有,我們看公車路線也可以找到需要負責的雇主,基本上雇主是逃不了的。尤其,公車具有特許的性質,通常又有監視錄影之設計,因此,車禍糾紛的途徑,與公務人員有相類特性,責任釐清較容易,因之,大多會利用民事和解或調解的程序,祇有少數涉及重大傷亡的車禍事故或賠償金額有認定困難,如特殊情況的費用或看護需求,因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被害人則可能會另對公車駕駛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並於檢察官對公車駕駛依法起訴後,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訴請公車駕駛及客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連帶賠償。

 

但是通常案件,不見得被害人可以由車輛表面得知真正雇主是誰,這時候調查車籍或由肇事者自述內容,甚或報稅資料,來判斷誰是雇主,被害人應努力找雇主出來賠,因此相較於勞工,雇主通常比較有錢,找雇主要錢比較容易!至於,肇事方為勞工,有時雇主不想負,明明雇主也是錯很大的,如勞工違規停車,事後以後讓勞工倒楣被關,此時勞方亦可證明雇主責任,並請求雇主賠償!但無法證明雇主責任,建議提供被害人相關資料並敦促雇主賠償,對於勞工也是一種簡便解決責任方式,至於雇主賠償是否得對於勞工請求賠償,則要取決勞工執行職務過程有無過失外,另外亦可爭取雇主承擔或分擔其部分責任。


瀏覽次數:1056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