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遊樂設施受傷,遊樂園要賠嗎?

13 Sep, 2024

問題摘要:

發生這種意外時,通常能夠請求負責的,包含遊樂園的員工以及遊樂園本身。對遊樂園的員工可以用民法的「侵權行為」向其請求損害賠償,而對遊樂園本身除了民法「侵權行為」的請求以外,還會有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的適用。在主張侵權行為時,由於法律的規定,原告需要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去舉證遊樂園的員工及遊樂園是有過失的,但這通常不太容易,因此原告也可以一併依消保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由於消保法規定是要由遊樂園自己證明沒有違反消保法的規定或是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因此請求上對原告會比較有利。

律師回答:

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原則上是一種「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時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得到賠償。消費者保護法要求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依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如果沒有符合安全性,也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常見的案例,如去「遊樂園」玩,遊樂園有的設施是又高又快,玩遊樂設施受傷。但真的有辦法讓遊樂園負責或是賠錢嗎?主題樂園搭乘各項機械遊樂設施時,應以「安全」為重,故應先了解該項設施之搭乘注意事項,如有心臟病、高血壓或懷孕等因素,就應避免搭乘,以保障自身健康。

 

遊樂園對遊樂設施應該負什麼責任?

確定了請求賠償的對象以後,接下來就是請求的依據了。基本上,可以請求的依據大致可以區分為二,一個是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一個是民法第227條以及第227條之1的「加害給付」。

 

如果有人受傷,儘快提供援助,但請注意不要使傷者狀況惡化。通報事故並告知傷者的情況。提供準確的地點和聯絡方式,以便急救人員能夠盡快趕到現場。保留證據:如果可能,請確保保留與事故相關的證據。這可能包括照片、視頻或其他能夠顯示事故發生過程和後果的證據。這將對事故調查和日後的法律程序非常重要。如果有其他人與事故有關,請與交流並確保取得他們的聯絡資料。這包括他們的姓名、電話號碼和地址。這將有助於日後的證據收集和聯絡。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

先從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來看,本件器材在正常運作下造成了事主的腳撞擊到旁邊設置的鐵欄杆的意外,當然或許也可以主張是事主「腳太長」XD,但是只要該項設施沒有身高/腳長的限制,基本上就絕對不會是事主「腳太長」惹的禍,而是設施在設置上有所瑕疵。

而既然有所瑕疵,在正常操作下造成事主腳撞擊鐵欄杆而受傷,大致就會符合「過失」(設置上有所瑕疵)、「不法侵害行為」(有瑕疵又任由事主坐上去玩)、「侵害結果」(事主腳受傷)跟「因果關係」了。

而賠償內容上,除了實際支出的醫藥費、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如交通費)、因此無法取得的利益(如請假而少領的薪資)外,因為受到侵害的是身體健康的權利,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還可以請求俗稱的「精神賠償」。

 

民法第227條及第227條之1加害給付

另外,除了「侵權行為」以外,事主到遊樂園玩,買了票,和遊樂園之間就存在一個契約關係,也就是事主花錢,遊樂園提供遊樂設施。如果在提供遊樂設施當中因為遊樂園的疏失造成了事主額外的損害,就有可能會變成「加害給付」。

也就是除了原本的給付(提供遊樂設施給事主乘坐)外,多了一個「事主腳受傷」的賠償責任了,這個時候就會構成民法第227條的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而賠償的範圍基本上在民法第227條之1規定,內容其實和侵權行為是相同的,也就是包含「財產損害」跟「非財產損害」。

 

發生這種意外時,通常能夠請求負責的,包含遊樂園的員工以及遊樂園本身。對遊樂園的員工可以用民法的「侵權行為」向其請求損害賠償,而對遊樂園本身除了民法「侵權行為」的請求以外,還會有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的適用。在主張侵權行為時,由於法律的規定,原告需要負舉證責任,也就是去舉證遊樂園的員工及遊樂園是有過失的,但這通常不太容易,因此原告也可以一併依消保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由於消保法規定是要由遊樂園自己證明沒有違反消保法的規定或是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因此請求上對原告會比較有利。

 

遊樂園通常要做到什麼程度,才是沒有違法或沒有過失,而不用負責呢?

依消保法的規定遊樂園是提供設施服務的企業經營者,遊樂園在提供遊樂設施給遊客遊玩時,需要確保遊樂設施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以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並且如果設施可能造成遊客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有危害可能的話,遊樂園要在明顯處設置警告的標語和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

 

在具體判斷遊樂園有沒有做到消保法的要求時,法院通常會審查遊樂園有沒有做到,包含遊樂設施設置好的時候是不是有通過安全檢驗、後續有沒有定期做安全檢查、有沒有定期保養、警告標語有沒有寫清楚有哪些情況不要乘坐、遊樂園有沒有訂好緊急救護的計畫,還有配置相當數量的救護人員跟救護設備。在法院經過調查檢驗確認遊樂園有做到上面提得的要求時,才會認定其沒有違反消保法而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遊樂園搭遊樂設施後,身體不舒服甚至最後死亡的憾事,除了前些日子的事件,以前也有發生過類似的事,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法院就遊樂園的舉證,經由上面提到的標準判斷,認為遊樂園提供遊樂設施,是有符合消保法規定的標準的,對於遊樂園員工的處理,法院經由事發時員工的處理方式判斷,也認為員工沒有過失,因此遊樂園與員工都不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消上字第3號判決參照)

 

遊樂園的警語,沒有告訴乘客,如果沒有遵守會造成什麼樣的危險,讓遊客沒有辦法考量要不要玩或是玩的時候知道要注意,且認為遊樂設施對遊客的損害有因果關係,因而認定遊樂園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參照)。

 

遊樂園的警語已經足夠詳細而符合消保法的標準了,不應該苛求遊樂園把所有可能發生的結果都寫上去,遊客應該要自行評估要不要玩,最後判遊樂園不用負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494號判決參照)。

 

未來商店經營者對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如發現損壞時,除應儘速修復外,於修復前更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才能主張已盡安全注意義務。否則,很有可能須面對受害民眾請求,而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實不可不察。

 

-事故-消費事故-消費場所責任-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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