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架傷人,賣場是否要負責嗎?

13 Sep, 2024

問題摘要:

賣場貨架未固定,導致木板掉落砸傷你的腳,因此,問題出在貨架維修或設計的疏失,賣場負責人、店長、值班經理,或許並非直接負責維修貨架的技工,但他們對貨架的安全性,絕對有監督、稽查的義務。

律師回答:

到某大賣場購物,因大賣場未將商品貨架固定,致拿取商品時,貨架搖晃,有兩塊放在商品上方的木板突然掉落,砸到的腳,造成左腳趾骨骨折。事後大賣場派人來關切,但表示保險公司僅願賠償一萬元。因腳傷請假好幾天,加上醫藥費等,損失絕對超過一萬元。能否對大賣場負責人、店長及值班經理提出業務過失傷害?事發時並未向派出所報案,若想提起刑事告訴,該如何辦理?若提起刑事告訴後,要如何聲請附帶民事賠償呢?

 

企業經營者的安全責任

 

企業經營者在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時,必須確保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下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如果商品或服務存在可能危及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風險,企業經營者有義務在明顯處設置警告標示,並提供緊急處理措施。

 

安全維護義務的範圍:

企業經營者不僅對其直接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還必須確保其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的安全。這包括貨架、地板、照明設備等任何可能影響消費者安全的設施。

 

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原則上是一種「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時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得到賠償。消費者保護法要求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依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如果沒有符合安全性,也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只要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並因而致消費者發生損害時,企業經營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契約之存在為前提,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應屬於侵權行為之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

 

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保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企業經營者就其出賣之商品,固應提供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既開啟交易,引起正當信賴,對於出售商品、服務一般可期待其管領範圍內之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設施,亦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使顧客安全從事消費、活動之注意義務。

 

有關認定何人為所謂本條之以提供服務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解釋上應以損害發生時,在其營業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之經營者為判準,雙方是否具備消費關係並非重點,「提供服務」與否才是爭點,至於何謂提供服務,應基於消保法第1條立法目的從寬認定之,並應參酌服務提供的時間、經安與其指揮監督管理控制範圍等認定。(陳忠五,〈在百貨公司滑倒受傷的企業經營者服務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簡析〉,《台灣法律人》,第19期,2023年3月,頁121-123。)

 

緣提供安全、便利之購物環境,課與消費者保護法中企業經營者理應提供之服務,不但可使企業經營者必須積極提升門市購物環境,更提高消費者購物及回流意願,而消費者在內得安心購物,自能招徠更多的消費者,雙方俾得雙贏之效(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4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即表明,企業經營者之安全維護義務,除商品、服務本身,亦及於一般可期待其管領範圍內之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設施,誠值肯定。

 

商場事故中的法律責任

過失傷害責任:

如果商場貨架因設計或維護不當導致木板掉落並造成顧客受傷,商場負責人(如店長、值班經理等)可能需要承擔過失傷害的責任。雖然他們可能不是直接負責貨架維修的技術人員,但作為管理者,他們有責任監督和確保貨架的安全性。

 

受傷的顧客可以在事故發生後的六個月內向警方或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指控商場管理人員因疏忽導致的過失傷害罪。此外,顧客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商場賠償醫藥費、精神損害賠償等損失。

 

賣場貨架未固定,導致木板掉落砸傷你的腳,因此,問題出在貨架維修或設計的疏失,賣場負責人、店長、值班經理,或許並非直接負責維修貨架的技工,但他們對貨架的安全性,絕對有監督、稽查的義務,當然可以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

 

事故發生後的應對措施

 

事故發生時,商場應立即提供必要的醫療援助,並儘量避免傷者狀況惡化。同時,商場應通知急救部門並提供準確的事故地點和傷者資訊。對於受傷的顧客,保留與事故相關的證據非常重要。這些證據可能包括現場照片、視頻、證人證詞,以及從商場獲取的監控錄影。這些證據對於日後的法律訴訟非常關鍵。

 

在事發時未向派出所報案,不影響提告權利,只要在事發後六個月的刑事告訴期之內,盡量備妥驗傷單、現場照片、證人或向賣場調閱監視器畫面當作證據,證明腳傷確實是木板掉落造成,就可向警方或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企業經營者的防範措施

 

定期檢查和維護:

為了防止類似事故的發生,企業經營者應定期檢查和維護其營業場所的所有設施,特別是貨架等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一旦發現問題,應立即修復並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如設置警告標示或隔離危險區域。

 

責任保險:

商場經營者還應考慮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便在發生事故時能夠有效應對可能的賠償責任,減少財務風險。

 

企業經營者在維護營業場所安全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當商場設施因設計或維護不當導致消費者受傷時,經營者可能需要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因此,商場應採取積極的措施來確保其設施的安全性,避免因疏忽導致的法律風險。同時,消費者在事故發生後應及時保留證據,並在法律允許的時間內提起相關訴訟,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未來商店經營者對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如發現損壞時,除應儘速修復外,於修復前更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才能主張已盡安全注意義務。否則,很有可能須面對受害民眾請求,而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實不可不察。

 

-事故-消費事故-消費場所責任-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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