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的交通事故責任是什麼?

13 Sep, 2024

問題摘要:

尊重交通規則的必要性。違停不僅是不尊重其他用路人的行為,還可能導致嚴重的事故。事故發生後,正確的應對方式是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並按程序進行,而不是試圖逃避責任,尤其是透過冒名接受調查等行為,這樣只會加重自己的罪責。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建議,是處理交通事故或其他法律問題時至關重要的。因為這不僅關乎個人的安全和權益,還關係到其他受到影響的人的權益和社會秩序的維護。

律師回答:

車禍事故的發生,一起違停追撞意外!一名男子開車上路,任意違停「機車專用道」,導致一名騎士當場撞上,急救後不治。

 

除了最常見的駕駛車輛撞擊外,報載的違停也是另一種很常見、但卻容易被忽略的情形。簡單來說,撞人固然不對,擋人去路也是不行的!也就是說用路人如果沒有遵守交通規則,一旦發生事故,就很有可能必須對他人負起法律上責任。

 

違停行為在交通事故中可能引發嚴重的法律責任。違規停車不僅可能導致行政處罰,如罰鍰或吊銷駕駛執照等,還可能引發刑事和民事責任,尤其是在違停直接或間接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下。

 

停車的安全規範

 

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均不得臨時停車,以避免妨礙交通流量及保障行人安全。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也禁止臨時停車,避免影響其他車輛和消防車輛的通行。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同樣被禁止。

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避免遮擋標誌,影響其他駕駛人視線。

不得併排臨時停車,這是為了防止兩排車輛同時佔用車道,影響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

 

臨時停車的正確方式:

車輛臨時停車時,必須依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60公分,大型車不得超過1公尺。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超過40公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

 

禁止停車的地點: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在原本禁止臨時停車的地點,自然也禁止停車,以避免造成交通阻塞或意外事故。

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這些地點的道路條件較為危險,停車容易導致交通事故,因此禁止停車。

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前:這些地方經常人流、車流密集,停車會影響出入口的順暢及消防救援的進行。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這些地點已經由主管機關標示禁止停車,因此停車即屬違規。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專用權益。

其他特定場所:包括道路兩側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營業汽車招呼站及其他顯有妨礙人、車通行的地方,這些地方停車會妨礙正常交通秩序,因此禁止停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停車時的注意事項:

坡道停車:在坡道上停車時,必須注意防止車輛滑行,確保停車安全。

視線不清或夜間停車:在視線不清的情況下,或者在夜間停車時,必須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以提高其他駕駛人的警覺性。

停車場或路邊准停車處:在停車場或合法路邊停車位內停車時,必須按照規定停放,不得紊亂,以確保停車有序。

大型重型機車停車:規定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可停放一輛以上的大型重型機車,這是為了提高停車資源的使用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汽車發生故障的處理:

若汽車發生故障無法行駛,應立即設法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並在車輛未移置前或移置後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後應即時拆除標誌。標誌應根據不同路段的行駛速度豎立在車身後方適當距離處,以提醒其他駕駛人注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開啟或關閉車門的規範:

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在車輛停妥後進行,且應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的通行安全。乘客應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迅速下車並關上車門,以免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I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II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行為人必須對自身的行為有著侵害法益的「預見可能性」卻仍然因大意讓結果發生,就會成立過失。當車主違規停車並占用車道時,雖然只是貪圖一時的方便,但車主應該對「妨害車輛通行可能會造成事故發生」有預見可能性,即屬於「應注意並能注意,但卻未注意」的情況而具備過失。

 

如果違停的地方是多線道、車流量又少的路邊,依經驗法則就會認為即使車道被占用掉部分,但仍有很大的空間可供車輛行駛,這樣還產生車禍就可能只是偶然的事故,不應讓車主承擔過失刑責;反過來說,若依當時路況違停很容易會導致車禍發生,就會因為具相當因果關係而成立過失犯。因果關係是否會成立還是必須依照當下的路況、停車的位置甚至是車輛的大小進行綜合判斷,這也是為什麼發生車禍時要第一時間報警,以釐清肇事責任。

 

因果關係與肇因比例之判斷

 

違規停車是否與事故結果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是判斷過失刑責成立與否的關鍵。法院會依據當時的路況、停車的位置、車輛的大小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有因果關係:如果違停車輛占用道路,導致其他車輛撞擊,造成他人死亡,則違停行為與事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車主將承擔過失刑責。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17號刑事判決:「……上訴人違規將自用小貨車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之路邊,占用部分慢車道,致甲○○騎乘之機車撞擊自用小貨車,乙○○騎乘機車因閃避不及緊急煞車而致人車倒地,分別受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傷勢,甲○○嗣經急救無效而死亡,上訴人確有過失行為。」

 

無因果關係:若違停車輛沒有直接遮蔽其他駕駛者的視線,且事故的發生主要是由其他駕駛人的過失行為所致,則違停行為與事故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車主可能不需承擔刑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69號刑事判決:「……縱排除被告甲○○違規停車之情形,以原審同案被告乙○○及被害人丙○○開駕駛過失行為,仍會發生本件車禍;又依被告甲○○違規停車之客觀狀態以觀,車禍發生時顯未遮蔽原審同案被告乙○○及被害人於行進間注意前方、左右來車路況之視線範圍,從而,被告甲○○違規停車之行為與本件車禍之發生,自難謂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要屬明確。」

 

-事故-刑事責任-頂替罪-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刑法第238條=刑法第284條)

瀏覽次數:39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