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和解成立,要如何撤告?

12 Oct, 2017

問題摘要:

車禍被害人與加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後,加害人往往希望被害人能夠撤回刑事告訴,以避免法律程序的進一步追究。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並非可以隨意撤回告訴,因為刑事案件涉及到國家刑罰權,而非僅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事務。就刑事案件而言,涉及到國家刑罰權,其實是法官、檢察官、警察等代表國家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因此,被害人並不具備隨意撤回告訴的權利,私了也是不可能的。在車禍案件中,通常涉及到的是過失傷害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申告,但撤回告訴並不意味著訴訟程序的終結,對於量刑仍然會有影響。實務上,當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後,可以製作和解書或調解筆錄,以表明雙方已達成協議。被害人可以向警局提交撤回告訴的文件,但警方並不具有直接判斷案件去向的權力。一旦合法提告,案件由檢察官處理,最終可能會移送法院進行審理。在和解或調解成立後,若希望撤回告訴,實務上可以透過製作撤回告訴文件,並向警局或檢察官提交。但是,對於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如肇事逃逸或酒駕等,撤回告訴的空間較為有限,因為這些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無法隨意撤回。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發生車禍後,處理的方式確實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包括刑事和民事層面。通常,車禍後肇事者和被害人會試圖達成和解,這不僅可能涉及賠償問題,還可能涉及刑事告訴的撤回。以下是一些重要的考量和步驟:

 

車禍被害人與加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對於加害人固然鬆了一口氣,但是加害人下一個問題,就是要被害人撤告,以免多生事端在民事訴訟,聽任當事人自由,當事人寫狀子或口頭隨時撤,尚未判決前,甚至可以要求法院開庭撤回,判決後,反正也可約定不得執行。當然,必須說明,這個問題也出現在職業災害事故或其他種類事故,甚至所有的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都是很重要的課題。

 

刑事案件,涉及國家刑罰權,其實是法官、檢察官、警察所代表國家與被告間的法律關係,因此,不是當事人隨便撤就好了,私了不可能。其實車禍案件(或任何意外事故),所涉犯罪,一般是過失傷害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所謂「告訴乃論之罪」即係以告訴作為追訴條件之犯罪,法律上,祇要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即使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就其被害事實,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申告的意思。

 

當然不限制特定犯罪之類型,但是過失傷害則是常見之告訴乃論之罪,即非告訴乃論之罪,如過失致死或肇事逃逸,但是我國法律上也是容許提出告訴,僅係此時告訴祇是作為發動刑事追訴原因之一。

 

另何以國家有設有此種區隔,此類亦涉及國家或社會法益案件,在無直接受害者之情形下,如過失致死或肇事逃逸,被害人意見也是量刑的重要因素,因此撤回告訴,不意味訴訟程序終結.但是最少是輕判的關鍵,對於不願參加程序之被害人,也可以就此表達立場,不願訴究加害人責任,所以被害人(家屬)其實就是可以撤回。

 

所有人基本均認為相較於一般事故,百分之百車禍的加害人,其實都是一般人,甚至是受敬重的人士,連檢察官或法官也會成為加害人,所以對於車禍加害人,其實社會共識就是「賠錢」,賠給被害人,就可以「小事化無,大事化小」,因此,即使在過失致死案件中,法官、檢察官多會尊重死者家屬意見,判斷是否給予加害人較輕處置,如緩起訴或緩刑,絕對會取決加害人是否有和解或和解誠意為何。

 

一般來說,有權受理機關指的就是法院、檢察署、警察局、調查局等。第一線其實還是以警察局最多。關於罪名是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原則上可以看我國刑法上規定,但是警察局其實沒有決定案件去向之權力,一旦合法提告,由檢察官處理,方是正規處理方式。檢察官在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有時會考量公共利益由法院處理,因此法院成為最後處理的機關。

 

關於車禍處理之實務,加害人或被害人家屬提告後,加害方通常會先接到警方的通知,前往警局製作筆錄,甚或已經到檢察署,加害人在被告後,通常也比較有積極的作為,和被告之前相較,除了會主動聯絡被害人外,也會與被害人討論車禍善後的賠償相關事宜。有了互信的基礎,雙方在車禍糾紛的處理上,就會步入正面的互動關係。這種結果,就是被害人提出刑事告訴後希望預期得到的結果,此時當事人不論是透過私下和解或是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只要雙方能夠達成賠償共識,加害人大多會希望被害人能撤回刑事告訴,但要如何撤回告訴?

 

實務有一種特別方式,俗稱「銷案」,車禍調解或和解成立後,所有當事人都想避免麻煩當車禍糾紛是雙方私下自行和解成立時。如在保險公司或警察局以外的第三地成立和解時,雙方應多製作一份和解書,也是可寫一份撤回告訴狀。完成銷案程序即可。

 

和解達成前的法律諮詢:在談判和解之前,尤其是在涉及可能的身體傷害時,與專業律師諮詢至關重要。律師可以幫助確定合理的賠償金額,並提供有關如何保護自己法律權益的建議。

 

刑事告訴的影響:在台灣,過失傷害罪是一種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如果沒有被害人的告訴,檢察官一般不會自行追訴。被害人在和解後可能選擇撤回刑事告訴,這可以作為和解協議的一部分,有助於減輕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告訴期限的重要性:被害人應在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如果選擇這樣做。這是告訴乃論罪的法定告訴期限,超過這一期限,被害人將無法提出刑事告訴。

 

搜集證據的重要性: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賠償,充分的證據搜集對於證明事故的責任和後果都是必要的。這包括事故報告、醫療記錄、現場照片等。

 

適當的法律程序:在和解達成後,通常需要正式的文書來確定和解條件,並有可能包括撤回刑事告訴的條款。這些文書應該由專業律師準備,以確保所有法律要求均得到滿足。

 

當車禍糾紛是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多製作一份調解筆錄,以利被害人送交警局銷案。警察局不能確定車禍當事人究竟會在何時達成和解或調解,且案件偵查告一段落後,警方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續行偵辦,其實還是寫一份撤回狀備用,較為方便,有時當然員警會考量案件偵辦進度及當事人車禍協商賠償的互動過程,依個案具體情形判斷,容許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進行和解或調解,逾期則仍依法移送檢察署續行偵辦。

 

由上開說明可見銷案不是正規方式。因為案件一經移送,檢察署還要分案給承辦檢察官,檢察官會再發傳票通知當事人到庭應訊。但是當事人不僅在時間上要承受等候檢察官通知的壓力,還要請假出庭說明或是另外具狀撤回告訴,對當事人來說頗為不便。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後,只要在期限前到警局銷案,承辦員警可能就不需要製作刑事案件移送書、蒐整檢附相關車禍事證資料。

 

實務常以這種類似吃案方案,尤其,沒有人提告方式處理告訴乃論案件,值得注意,被害人如果真得遇到吃案,就是警方不想處理,要嘛不調查事證,甚至作訪談記錄,現場搜證不積極,一定要請律師寫狀向分局、縣市警察局寫狀子,請警方偵辦案件。

 

上開銷案程序,在加害人除涉嫌過失傷害刑責外,尚涉嫌肇事逃逸或酒駕等公共危險刑責,這時候不可能有所謂「銷案」空間,因為肇事逃逸或酒駕等公共危險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無從撤回告訴,因此即便被害人就過失傷害撤回告訴,警方還是要針對加害人涉嫌公共危險的部分,將案件移送檢察署續行偵辦。

 

不過考量加害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的結果,將來承辦檢察官也會就此情節,依個案具體斟酌,予以被告(加害人)適當的處分。即使最後到了法院,法院一定會從輕量刑,甚至符合緩刑條件給予緩刑處置。簡言之,任何一種方式其實都是「和解書」(調解筆錄)、「撤回狀」,書面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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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雖然被害人可以製作撤回告訴文件,但最終是否能夠成功撤回告訴仍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即使成功撤回告訴,法院也可能會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給予被告適當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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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和解-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民法第7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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