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問題-停車場的車禍應如何處理方式?

17 Nov, 2017

律師回答:

所謂停車場法指依法令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有路邊停車場:指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亦有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等供停放車輛之場所。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所以停車場發生的擦撞,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但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並沒有限定在道路上發生的事故,所以就算在私人場所發生的事故,車險還是會理賠的

 

因為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所以警察僅會做紀錄,但可以留下第三方的事故記錄,未來在討論賠償事宜都是有幫助,而車險申請亦須以報警記錄作為憑證。就算在私人場所發生車禍,處理方式還是報警為優先。因此,車禍是發生在「路邊停車場」時,因這種停車場是將道路部分路面劃設停車格,所以警方會依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作業來處理。

 

然而,車輛在進出停車場出入口時所發生車禍,由於車道出入口正好緊臨對外聯絡道路時,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範疇,警方會依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作業來處理。除了路上停車位外,其他地點自然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稱車禍,如在私人或大賣場提供的停車場、機械停車塔或是加油站等類場所發生的車禍時,當事人不得依該辦法請求警方處理,這時候就沒有當事人聯絡單、現場圖、初判表之類的文件資料。

 

但是車輛造成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當然一種意外事件。但實務上,警方對於發生在室內停車場,或加油站這類非道路上或私人土地上的「意外」,並不認為是法令所定義的交通事故,認定為一般事故。因此,發生在停車場的車禍,警方仍會到場處理,祇是不會依上開辦理去處理停車場肇事問題,但會依現場有無財物損害及人身傷亡的具體情形來判斷應採取何種作為,祇有財產損害,除非可以證明是故意的,否則與警方無關,但人身傷害,屬於刑事案件,自可依一般刑案偵辦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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