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問題-車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如何計算?

18 Nov, 2017

律師回答:

車禍造成被害人財損、死亡及受傷等結果,若屬於一般沒有特別關係之人,乃係基於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來,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規定,被害人須自知有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且必須在兩年內行使求償的權利;否則損害賠償請求權會因為不行使而消滅,或是使賠償義務人取得拒絕履行抗辯權的效果;從車禍發生之日起,如果請求權人過了10年後才知道有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的話,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因為罹於時效而消滅。而若屬於債務關係所生,一般常見如乘坐計程車之乘客,本身身體所生損害,雖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民法第197條,但財物則須適用各別契約規定。

 

於此值得注意的是,若有事前未及預知的後遺症損害發生,視具體案情,如屬於被害人當時並未知悉,而該損害須持續一段期間才發生,之前完全沒有跡兆,車禍被害人可再請求損害賠償,由於此部分損失尚無法知悉,因此,當可再請求,惟關於其間因果關係仍有需證明之必要。但若業已與肇事者和解,並訂立概括放棄請求權者,自不得再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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