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法詞彙-行人優先通行
說明:
所謂行人優先通行原則,係指行人在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享有相對優先路權。即「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此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維護行人安全所規定之保護措施。汽車駕駛人,不依前揭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應負刑事責任者,並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用以促使汽車駕駛人提高警覺,注意行人安全。無論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注意義務,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因而致人傷亡者,均有上開加重其刑之適用」(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96號判決可資參照)。
行人在道路上是最弱勢的,其通行安全應予保障與維護,相關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條及道安規則第103條已明文規定車輛於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均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法令保障行人在行穿線上有絕對的優先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以及同條例第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略以:「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由上揭條文顯示禮讓行人的觀念於法有據。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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