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法詞彙-信賴原則

06 Dec, 2017

說明:

所謂信賴原則,係行為人在遵守交通規則下,對於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義務,而免除行為人導致事故責任。即「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主張免除過失責任。上訴人駕駛大型之聯結車在雙向四車道之內側車道行駛,已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有違,且未依限速行駛,以致發生交通事故,縱被害人對於交通事故之發生與有過失,上訴人仍難主張信賴原則解免其過失責任。(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549號判決可資參照)。

 

「查汽車駕駛人,除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一般之注意外,尚有依實際情況而異之特別注意義務,故所謂信賴原則之適用,應以自身並未違規為前提;縱本身無違規情形,如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以免除自己之責任。被告對於駕駛大貨車違規超速及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事實並未否認,且為原審所確認之事實,如果無訛,則其違規行車,與李吉恩超越雙黃線,侵入被告所行之內側車道,導致兩車左側相撞,卒致李吉恩、黃玉明雙亡,被告之違規行車,與李、黃二人之死亡間,是否全然無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自非無研求之餘地。」(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470號判決可資參照)

 

相關法條:

刑法第14條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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