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詞彙-術後照護責任

08 Dec, 2017

說明:

所謂術後照顧責任,為醫師注意義務之一種,係指醫師於施行手術後,因該手術雖屬於治療行為,手術客觀上仍屬於傷害行為,對病人生理狀況有嚴重影響,因此,醫師對其所預見病人手術後之一般風險,應當隨時注意被害人身體狀況,給予必要之醫療護理,疏未注意者,即負刑法上過失責任。如「…上訴人自六十八年一月間起擔任婦產科醫生,對於產婦分娩後二十四小時內有發生即刻後出血之虞,當知之甚詳。徵之其所供「從生產後三至四小時內最易子宮大量出血」等語,益見其對此危險業已熟知。是其於被害人產後,應當隨時注意被害人身體狀況,給予必要之醫療護理,不可擅離。竟疏未注意,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被害人推出產房後,其即離開醫院返家休息,未能隨時注意被害人分娩後之身體狀況,及早發覺產後大出血之徵兆,作適當之處置,致被害人因分娩後子宮收縮不良發生產後即刻出血,而未即時察覺給予適當醫療,雖嗣後接獲通知趕回醫院施以急救,已錯失時機,被害人仍不免死亡之情…刑法上過失致人於死罪,所稱之過失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均足構成;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以言,因其從事特定事務為業,故在業務上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應較常人為高,用以維護安全。是以行為人在有預見可能之情況下,對危險之可能發生負有防止或注意之義務,若竟疏未履行此等義務,致此項危險發生實害,該行為人之不作為,亦該當本罪之過失行為,並不因其他人亦有過失,得阻卻行為人之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身為婦產科醫師,對於甫分娩之產婦,因產後所發生之變故危險率甚高,為其所能預見,則就被害人產後所能發生之危險,即負有防止及注意之義務,竟於被害人產後離開醫院返家休息,顯未履行此等義務,致未能及時察覺施以急救,使被害人因而死亡,縱使被害人家屬未立刻告知護理人員,護理人員亦疏未及早發覺,上訴人仍無解其過失之刑責」(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466號判決可資參照)。

 

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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