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詞彙-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09 Dec, 2017

說明:

所謂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係居於保證人地位之行為人,因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即足當之。又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如有損壞或年久失修而有傾倒之危險者,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為必要之修繕或防範,以維公益而免滋危險,此乃當然之理。前開房屋自七十年一月間起,上訴人即任令其荒廢,未注意管理、維護,致磚牆倒塌傷人當場死亡,上訴人自有過失,而上訴人過失與被害人吳元死亡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471號判決可資參照)。

 

相關法條:

刑法第15條規定: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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