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詞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20 Nov, 2017

說明:

構成侵權行為之過失,包括抽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言。行為人已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係指依照一般交易觀念,有相當知識及經驗的人應該要有的注意義務。若欠缺此注意義務,法律上又稱「抽象輕過失」。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亦即欠缺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有的注意,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注意義務程度,就是抽象輕過失的善良管理人程度。在契約責任中,有償契約的債務人,通常應負注意義務亦是如此。

 

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固應負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所定之損害賠償責任,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故過失之有無,抽象的過失,則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具體的過失,則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定之,重大過失,則以是否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定之,苟非欠缺其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865號民事判例參照)。

 

相關法條:

民法第220條規定: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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