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詞彙-結果加重犯

10 Dec, 2017

說明:

加重結果犯,係行為人構成基本犯罪,又造成一定加重後果時,在法律. 有明文處罰規定之情況下,即可能受到比原有犯罪更嚴重處罰的一種犯罪類型。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一般對其稱之為「加重結果犯」,係指行為人以犯輕罪之意思,而實施犯罪行為,卻發生重罪之結果。對於此種情形,刑法將輕罪之基本犯罪與重罪之結果相結合,而成為另一獨立規定,而科以較重之刑罰。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必須要具有預見可能性,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具有過失之情形。

 

相關法條:

刑法第17條規定: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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