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詞彙-行使公權力

24 Jan, 2018

說明:

所謂「行使公權力」為何義,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垃圾車司機定時駕駛垃圾車至各指定地點收集垃圾,而民眾亦須依規定於定時定點放置垃圾,不得任意棄置,此為國家福利行政 (給付行政) 範圍,為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5號判決可資參照)。

 

所謂「行使公權力」為何義?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垃圾車司機定時駕駛垃圾車至各指定地點收集垃圾,而民眾亦須依規定於定時定點放置垃圾,不得任意棄置,此為國家福利行政 (給付行政) 範圍,為公務員行使公權力之行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3號判決可資參照)。

 

「惟查,…於夜間駕駛垃圾車因機件故障路邊臨時停車,時間竟長達一日,始發生本件車禍,則此時是否仍係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中,因攸關當事人究否應依民法或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為請求,兩造在原審復就此為爭執…乃原審未詳予調查審認,並於判決理由項下,剖析清楚,僅謂此乃服務性質之給付行政行為,非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自屬難昭折服,本院亦難為法律上判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40號判決可資參照)。

 

相關法條:

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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