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責案例-右轉或靠邊卻被後車撞上,真的一定全責嗎?—律師辦案經驗解析右側超車事故責任比例

06 May, 2026

案例摘要: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打方向燈右轉或靠邊,卻遭後方機車自右側撞擊」的情形極為常見,亦最容易引發責任歸屬爭議。多數駕駛直覺認為既已打方向燈並準備右轉,即不應負責,然而實務上並非如此單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此一規範構成責任判斷之核心基準。另一方面,後車若自右側超車或未保持安全距離,亦可能違反交通規則,形成共同過失。實務上,法院通常會透過初判表、鑑定意見及覆議程序,綜合判斷雙方之違規態樣與注意義務違反程度,進而以主因、次因分配責任比例(例如70%與30%)。此外,最高法院對於信賴原則與相當因果關係之見解,亦影響責任歸屬之判斷。本文將以律師辦案經驗,深入解析右側超車碰撞案件之法律評價,釐清何種情況下前車不必負全責,以及如何透過證據爭取有利之責任比例。

 

律師講解:

右轉或靠邊遭後車撞擊之案件,並不存在「一定全責」之結論,而須依交通規則、注意義務及具體行車動態綜合判斷。前車若未禮讓直行車,通常負較高責任;但後車若右側超車或未保持距離,亦須共同負責。實務上責任比例之關鍵,在於證據的完整性與法律評價的精準性,這亦是律師在辦案中最重要的攻防核心。

 

一、案件背景:右轉或靠邊卻遭後車撞擊的典型爭議

 

在我承辦的多起車禍案件中,當事人最常提出的疑問即是:「我已經打方向燈要右轉或靠邊,後方機車卻從右側撞上來,為什麼還要我負責?」此類案件的爭點在於,前車是否已合法完成轉彎或變換行向之程序,以及後車行為是否屬違規或過失。法律上並不採取「誰被撞誰無責」或「誰在前誰無責」的簡化標準,而是回歸駕駛行為本身是否符合交通法規與注意義務。因此,縱使前車已打方向燈,若未確保安全即貿然右轉,仍可能構成肇事主因;反之,後車若違規自右側超車或未保持距離,也可能成立過失,形成責任分擔。

 

二、責任判斷第一步:初判表與鑑定意見的法律地位

 

實務上,事故發生後警方會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製作「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其內容係根據現場勘察、痕跡分析、當事人陳述及監視器畫面等資料所作成。惟需特別強調,初判表僅屬行政機關之初步判斷,並非最終法律責任之認定依據。若當事人對責任歸屬有爭議,得申請送交各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進行鑑定,甚至再進一步聲請覆議。鑑定意見書通常會明確記載「肇事主因」與「肇事次因」,此在法院審理民事賠償案件或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時,具有高度參考價值。因此,在辦案過程中,律師往往會針對初判表與鑑定報告之內容進行攻防,例如質疑現場圖是否精確、監視器畫面是否完整,以影響最終責任比例。

 

三、前車責任判斷:右轉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法律義務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明文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此為判斷右轉事故責任之核心規範。實務上,即使駕駛人已打方向燈,仍須確認後方及側方車輛動態,並於確保安全無虞後始得右轉或靠邊。若未注意後方仍有直行機車,即貿然轉向,導致碰撞,通常會被認定違反讓車義務,構成肇事主因。法院實務亦多採此見解,例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20號刑事判決,即認定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主因,直行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並依此分配70%與30%責任比例。此顯示,前車即便有打方向燈,若未完成「安全確認」,仍難免負擔主要責任。

 

四、後車責任判斷:右側超車與安全距離之違反

 

然而,並非所有右轉事故均由前車單方負責。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且不得以危險方式駕車。若後車自右側超車,尤其是在前車已顯示方向燈並減速之情況下,仍高速通過或貼近行駛,即可能違反交通規則。實務上,右側超車本身即具有高度危險性,若因此導致碰撞,法院常會認定後車亦有過失。此外,即便未構成違規超車,若後車未保持足以煞停之距離,仍可能被認定為肇事次因。因此,在多數案件中,雙方往往形成「轉彎未禮讓」與「未注意車前狀況」之競合過失,進而依比例分擔責任。

 

五、責任比例分配:民法第217條與實務操作

 

在民事賠償責任部分,最重要之法律依據為民法第217條,即所謂「與有過失」制度。若事故係由雙方過失共同造成,法院得依各自過失程度,減輕或分配賠償責任。實務上,配合鑑定意見之主因、次因分類,常見之責任比例為70%對30%、或50%對50%。例如前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主因(70%),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為次因(30%)。但需注意,法院並不受鑑定意見拘束,仍得依個案具體情形調整比例。至於刑事責任方面,只要具有過失且造成傷害,即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並不以責任比例為要件。因此,對當事人而言,關鍵在於透過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及現場跡證,證明自己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以降低責任比例甚至爭取免責。

-事故-車禍-肇責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民法第217條=刑法第284p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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