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八條註釋-損害賠償生計減免

12 Apr, 2011

民法第218條規定: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說明:

 
此為緩和損害賠償之債以完全填補為原則,考量影響債務人主觀要件下,避免過度影響債務人生計。損害賠償之債以填補債權人實際損害為限,然而,因此導致債務人生計如何處理?此一法條即在於減輕債務人責任而非免除責任,但實際適用相當嚴格,此有最高法院民事判例33年上字第551號要旨:「損害係因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依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縱令該侵權行為人,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亦不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其不能以侵權行為人之無資力,即謂受害人不應請求賠償,更無待言。」債務人具有主觀上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仍不得適用之,此有最高法院民事判例23年上字第3057號要旨:損害係因侵權行為人之故意所致者,縱令該侵權行為人,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亦不得減輕其賠償金額,其資力如何,自可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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