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二百十八之一條註釋-損害賠償生計減免

13 Apr, 2011

民法第218-1條: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此為基於完全填補原則之補充性規定,即債權人關於物或權利喪失或損害,若有多數債權人,而債權人已得到其中之一債權人填補損害,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讓與上開物或權利之第三人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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