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章總則第四節保險人之責任

26 Jun, 2024

保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釋-保險事故及通知義務

保險法第29條規定: 

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此條款規定了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以及通知義務: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保險人對此類事故所致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除非保險契約有明文限制。過失及故意:保險人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過失所致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對故意造成的損害不負責。死亡保險事故通知:發生死亡保險事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需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主動聯絡所有受益人。

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註釋-道義損害之責任

保險法第30條規定: 

保險人對於因履行道德上之義務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此條款擴展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範圍,包括因履行道德義務所致的損害。保險人應對這些損害負賠償責任,即便這些義務並非法律強制規定。

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註釋-受僱人或動物等損害之責任

保險法第31條規定: 

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此條款規定了保險人對特定情況下損害的賠償責任:受僱人所致損害:保險人應對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受僱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物或動物所致損害:保險人應對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有的物品或動物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些規定確保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多種情況下的損害能夠得到賠償。

保險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註釋-兵險責任

保險法第32條規定: 

保險人對於因戰爭所致之損害,除契約有相反之訂定外,應負賠償責任。

 

此條款規定了保險人在戰爭情況下的賠償責任:戰爭損害賠償:保險人對於因戰爭引起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除非保險契約中另有相反的明文規定。契約例外:若契約中明確排除了戰爭損害的賠償責任,則保險人不負責。這一規定確保了在特殊情況下保險人對於重大風險事件的賠償責任。

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註釋-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保險法第33條規定: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此條款規定了保險人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減輕或避免損害所產生費用的償還責任:費用償還責任:保險人應償還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所必要的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即使這些費用加上賠償金額總額超過了保險金額,仍需償還。償還比例:費用的償還以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的價值比例來確定。這一規定鼓勵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積極採取措施減輕損害,同時保障他們的費用支出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

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註釋-賠償金額之給付期限

保險法第34條規定: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此條款規定了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的期限及遲延利息:給付期限:保險人應在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交所有必要證明文件後,按照約定的期限給付賠償金額。如果沒有約定期限,應在接到通知後的十五日內給付。遲延利息:若保險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則應支付年利一分的遲延利息。這一規定確保了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能夠及時獲得賠償,同時對保險人設立了嚴格的時間要求以保障受益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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