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契約第三節特約條款

26 Jun, 2024

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註釋-特約條款之意義

保險法第66條規定: 

特約條款,為當事人於保險契約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

 

特約條款是在保險契約的基本條款之外,雙方當事人針對特定義務或責任所訂立的附加條款。這些條款通常是為了滿足特定需求或處理特定情況而設計,並且具有與基本條款相同的法律效力。

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註釋-特約條款內容

保險法第67條規定: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之。

 

特約條款的內容可以涵蓋與保險契約有關的任何事項,無論這些事項是發生在過去、現在還是將來。這提供了保險契約的靈活性,允許當事人針對特定情況進行具體安排。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註釋-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

保險法第68條規定: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解除契約權:如果保險契約的任何一方違反了特約條款,另一方有權解除契約,無論危險是否已經發生。時效規定:此情形適用第六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即解除權在保險人知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未行使而消滅,或者在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失效。

保險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註釋-未來事項特約條款之效力

保險法第69條規定: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此條款規定了未來事項特約條款的效力:未履行期前危險發生:若在特約條款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契約仍然有效。履行不可能:如果特約條款的履行成為不可能,保險契約仍然有效。不合法:若特約條款在訂約地不合法而未能履行,保險契約仍然有效。這些規定確保了保險契約在特定情況下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避免因無法履行特約條款而導致整個契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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