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三章財產保險第三節陸空保險
26 Jun, 2024
保險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註釋-陸空保險人之責任
保險法第85條規定: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賠償責任: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需對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事變和災害造成的保險標的物的毀損、滅失及相關費用負賠償責任。契約優先:如果保險契約中另有特別約定,則依契約約定處理。這一規定確保了陸上、內河及航空運輸中的保險標的物得到充分保障。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註釋-貨物保險之期間
保險法第86條規定:
關於貨物之保險,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自交運之時以迄於其目的地收貨之時為其期間。
保險期間:貨物保險的期間從貨物交運開始,直到貨物抵達目的地並收貨為止。契約優先:若保險契約中有不同約定,則按契約約定的期間執行。這一規定確定了貨物保險的責任期間,保障了整個運輸過程中的貨物安全。
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註釋-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保險法第87條規定:
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運送路線及方法。
二、運送人姓名或商號名稱。
三、交運及取貨地點。
四、運送有期限者,其期限。
運送路線及方法:明確運送的路線和方法。運送人信息:記載運送人的姓名或商號名稱。交運及取貨地點:標明貨物交運和取貨的具體地點。運送期限:若運送有期限,需載明該期限。這些事項確保了保險契約的詳細性和透明度,有助於清楚界定各方責任。
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註釋-暫停、或變更運路或方法之效力
保險法第88條規定:
因運送上之必要,暫時停止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時,保險契約除另有訂定外,仍繼續有效。
暫停或變更效力:如果運送過程中因需要而暫停或變更運送路線或方法,保險契約仍然有效。契約優先:若保險契約中另有規定,則依契約約定處理。這一規定確保了運輸過程中的靈活性,不因必要變更而影響保險契約的效力。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註釋-海上保險之準用
保險法第89條規定:
航行內河船舶運費及裝載貨物之保險,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準用海上保險有關條文之規定。
準用海上保險規定:內河船舶的運費及貨物保險,若本節無特別規定,則適用海上保險的相關規定。統一適用:這一規定確保了內河船舶運費及貨物保險與海上保險的法律規範一致性。這些規定共同構成了對陸上、內河及航空運輸保險的全面保障,確保各類運輸途徑中的財產和利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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