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三章財產保險第四節責任保險

26 Jun, 2024

保險法第九十條規定註釋-責任保險人之責任

保險法第90條規定: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責任保險人需在被保險人依法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並受到賠償請求時,承擔賠償責任。這確保了被保險人面臨法律賠償時的保障,減輕其財務壓力。

保險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註釋-必要費用之負擔

保險法第91條規定: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

 

費用負擔:被保險人因第三人之請求進行抗辯所支出的訴訟內外必要費用,通常由保險人負擔,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墊付請求:被保險人可以請求保險人墊付這些必要費用,減輕其財務壓力。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註釋-保險法第三人利益契約

保險法第92條規定: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若保險契約是為被保險人的事業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的,則被保險人的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也享有該保險利益。此類契約被視為同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保障相關人員的利益。

保險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註釋-保險人之參與權

保險法第93條規定: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參與權:保險人可以約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作出的責任承認、和解或賠償,若未經保險人參與,保險人不受其拘束。通知義務: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但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則此限制不適用。

保險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註釋-向被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之限制

保險法第94條規定: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賠償金給付限制:在第三人未受賠償前,保險人不得將賠償金額全部或部分給付給被保險人。第三人請求權:當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確定後,第三人可以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

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註釋-向保險法第三人給付賠償金

保險法第95條規定: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保險人在接到被保險人的通知後,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賠償金額。這一規定便於第三人直接獲得賠償,簡化了賠償流程,保護了第三人的權益。這些規定共同確保了責任保險的透明性、公平性和高效性,保障了被保險人及相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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