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五章保險業第四節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26 Jun, 2024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註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執業之資格及責任,以及準用之規定

保險法第163條規定: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前項所定相關保險,於保險代理人、公證人為責任保險;於保險經紀人為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

第一項繳存保證金、投保相關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經營業務與執行業務範圍及規模等因素定之。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銀行得經主管機關許可擇一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應分別準用本法有關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之規定。

保險經紀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並負忠實義務。

保險經紀人為被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前,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適用範圍內,應主動提供書面之分析報告,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取報酬者,應明確告知其報酬收取標準。

前項書面分析報告之適用範圍、內容及報酬收取標準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資格與責任:條文明確規範了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的資格取得程序,確保執業人員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來增加對消費者的保障。銀行兼營保險業務的規範:允許銀行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並規範其必須遵守的法規,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保險經紀人的忠實義務與透明度:強調保險經紀人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要求在洽訂保險契約前提供詳細的書面分析報告,並明確報酬收取標準,確保消費者充分知情。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規定註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經營保險電子商務,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保險法第163-1條規定: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其資格條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推動電子商務:條文允許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利用電子商務平台辦理相關業務,符合現代數位化趨勢,提高業務效率和便利性。監管與規範:由主管機關制定的管理辦法確保電子商務活動的合規性和安全性,保障消費者權益。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註釋-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管制處分

保險法第164-1條規定: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或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限制其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

二、命公司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三、解除公司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解除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其董事或監察人登記。

 

違規處分機制:條文詳細列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違法或經營不健全時的處分措施,確保其經營活動符合法規要求,保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董事和監察人責任:規定解除董事或監察人職務的具體程序,強化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監督和責任追究,防範風險。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註釋-執業證照及管理制度

保險法第165條規定: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有固定業務處所,並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

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八條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準用之。

 

固定業務處所與帳簿管理:固定業務處所:規定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必須有固定的業務處所,確保其業務的穩定性和可追溯性,增強消費者的信任。專設帳簿:要求專設帳簿記載業務收支,強化財務透明度和可監督性,有助於防範和減少財務舞弊。執業證照選擇:單一執業證照:規定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只能選擇一種資格申領執業證照,避免利益衝突,保障業務的專業性和公正性。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對於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的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要求其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和程序,有助於提高公司管理水準和運營效率。主管機關制定辦法: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制定,確保行業標準的一致性和規範性,提供企業合規經營的指導。準用規定:第一百四十二條:準用關於保險業務相關紀錄保存和報告的規定,強化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的業務紀錄和報告義務。第一百四十八條:準用關於保險契約的簽訂和履行的規定,確保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在執行業務時遵守保險契約相關規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總結,保險法第165條對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的業務場所、帳簿管理、執業資格選擇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範,旨在提高行業透明度、公正性及管理水準,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瀏覽次數:8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