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六章附則

26 Jun, 2024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註釋-社會保險之訂定

保險法第174條規定: 

社會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獨立立法:社會保險由專門法律進行規範,而不在本保險法範圍內,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的專業性和獨立性。保障民眾權益:社會保險制度的設立和運行需要專門的法律來保障,確保民眾的社會保障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註釋-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保險法第174-1條規定: 

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專業審理: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處理違反保險法的案件,提升審理效率和專業性,確保法律適用的精確性和一致性。專業人才:強調在保險法相關案件中應配備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法官或審理人員,以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和專業。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註釋-施行細則

保險法第175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細則制定:由主管機關根據保險法制定具體的施行細則,確保法律條文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和具體化。操作規範:施行細則為保險法的具體操作提供了詳細指引,有助於提升法律的執行效果。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註釋-合作條約或協定之簽訂

保險法第175-1條規定: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國際合作與互惠原則:此條文強調通過國際合作促進保險市場的穩定和發展,並確保合作的互惠性,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資訊交換與保密:強調在資訊交換和技術合作中需要遵循保密原則,保障各方利益,確保國家利益和投保大眾權益不受損害。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註釋-保險業管理辦法之內容

保險法第176條規定:

險業之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除依公司法規定外,應將詳細程序明訂於管理辦法內。

 

管理辦法詳細規定:針對保險業的設立、登記、轉讓、合併及解散清理等重要環節,要求制定詳細的管理辦法,確保各項操作的規範性和合法性。公司法適用:在保險業的管理辦法制定中,需考慮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確保保險業務運營與公司法規範的一致性。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註釋-保險業務之管理規則

保險法第177條規定: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格與登錄管理:規範保險業務員的資格取得和登錄程序,確保保險業務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維護行業標準。教育訓練:要求保險業務員接受持續的教育訓練,提升其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懲處機制:對違規行為進行懲處,確保保險業務員遵守行業規範,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和公信力。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蒐集、處理個資之特定範圍

保險法第177-1條規定: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一、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二、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三、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個資保護:規定保險業務中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和利用,確保個人資料的保護,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書面同意:強調在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必須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以保障個人的知情權和同意權。特定用途免告知:對於特定用途(如核保或理賠)下的資料處理,免除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告知義務,提高保險業務的運作效率。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註釋-施行日

保險法第178條規定: 

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至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施行日期規範:明確規定不同條文的施行日期,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和過渡安排的順利進行。行政院決定:部分條文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賦予行政部門在法律實施上的靈活性,以應對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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