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現場處理要領

26 Feb, 2017
車禍現場處理要領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一般人不清楚在車禍當時自身應如何保全證據,再則車禍通常有過失比例的問題,這就不是用吵架可以解決的,當中涉及專業鑑定技術,而鑑定有賴現場跡證的分析,提供的跡證越充足,所得到的結果越明確,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過失責任的釐清。這些當場就要處理的事情,在損害輕微的事故上或許不必勞師動眾;但在有人傷亡的重大交通意外事件裡,常常需要倚賴在場旁人的幫忙。為減少未來不必要的困擾,以及維持冷靜處理車禍發生。

台灣交通事故發生頻繁,造成雙方當事人的傷害及財物損失。就車禍事故現場的處理而言,搶救人命,排除潛在的危害,保持車禍現場的完整並儘速報警,聯絡親友或保險公司協助處理,是事故現場首要進行的工作。如果事後無法順利達成和解,又得走上法院,從事一般人不熟悉的訴訟程序,耗時費力,結果又不一定能遂其所願。主要是因為一般人不清楚在車禍當時自身應如何保全證據,再則車禍通常有過失比例的問題,這就不是用吵架可以解決的,當中涉及專業鑑定技術,而鑑定有賴現場跡證的分析,提供的跡證越充足,所得到的結果越明確,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過失責任的釐清。這些當場就要處理的事情,在損害輕微的事故上或許不必勞師動眾;但在有人傷亡的重大交通意外事件裡,常常需要倚賴在場旁人的幫忙。為減少未來不必要的困擾,以及維持冷靜處理車禍發生,以下針對車禍現場處理應注意事項,提出說明:

 

一、立即報警

如果車禍時雙方有人車損傷,且須請求保險給付或有爭議時,一定要完成報警的動作,由警方交通事故處理小組做好現場採證及筆錄。在警方到達前勿隨意移動車輛,除非自備相機,粉筆或油漆,先標示現場情形,不然移動現場只會增加警方採證的困難,徒使爭議擴大。若有傷害或較嚴重的財產損失,一定要報警為宜!由於「保險申請」或「訴訟」將以警方記錄為重要參考,因此車禍需由警方到場處理。對於警方的應訊筆錄、現場測繪一定要翔實核對,有問題就要在現場提出,檢查無誤後才能簽名確認,同時最好記下處理警員姓名(或代號)及所屬單位。

 

況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不報警即使無人傷亡也有違法的問題。

 

至於,有人傷亡更嚴重,即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非常嚴重,甚至比過失造成人的傷害的過失傷害或致死罪更嚴重,所以報警一定是件重要的事情。很多車主擦撞後,多認為只是小事故,不想浪費時間,最好還是下車處理,且應詳查雙方車輛受損及人員傷亡狀況,並且互留車號、車型、姓名及聯絡方式,如果報警,在警方未到達前不要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事逃逸而被加重法律責任。

 

二、防止事故再度發生並留意周遭的人證、物證

在警察尚未到達車禍現場前,為避免破壞車禍現場跡證,事故車輛未移置前,請先擺放故障三角警示架或其他警告標誌於事故地點前後適當位置,尤其在夜晚或天色昏暗時,更要開啟車輛警示燈或採取其他必要的防護措施,提醒過往人車留意,以免發生二次車禍事故。否則若不幸再發生事故,可能更加麻煩!

 

接著再以噴漆、粉筆或其他替代品標繪車輛四個邊角或車輪所在地面位置(;若時間允許的話,則儘速拍照或錄影存證後,再將車輛移置路旁。如果正值上、下班的尖峰時段或是車禍所在地點的車流極大,車主應該儘快標繪車輛所在位置後,將車子移到路邊停放(但車輛無法行駛或損壞嚴重而難以立即移置者,不在此限),以免違反交通法令而受罰。有人受傷的車禍現場處理

 

再者,車禍爭議時,不論警方是否有到場。車主最好要做到「保留現場以利警方採證」警方趕到現場時,將依據車輛方位及現場掉落物繪製現場圖,做為未來肇責研判的依據,因此為保障車主自我權益請勿任意破壞現場。 如果有充份的人證,將有利於爭議的釐清,所以注意附近有無目睹車禍發生情形的人證,請其提供姓名、地址、聯絡方式,以便日後可請其作證,其他相關物證,除了警方的採證外,因為自己最了解車禍的發生情形,要積極搜集相關證據。車主在必要時,最好能找尋現場目擊者,並留下聯絡方式,或記下鄰車車號為可能的訴訟保留證人。

 

關於現在以手機拍攝肇事相片甚為容易,所以最好是拍攝照片為妥,但應注意的是如雙方車輛停止情形—含全景及個別近景;車輛損害部位及擦刮痕跡;煞車痕跡或刮地痕跡—可以放「筆」作為痕跡大小的比較;人員受傷部位及倒地位置、頭朝的方向;玻璃碎片散落狀況及其他遺留物儘可能自行用手機拍下來。至於,其他跡證,可由警方於筆錄中載明,或是儘量於相片中顯現,如人:駕駛人是誰,傷者是誰,有無喝酒,有喝酒要完成酒測。車:各車停放位置、車頭方向,機車右倒或是左倒、輪胎與路面標線相對位置。物:現場有否與車禍發生有關的物證,如違規停車的車輛,或其他障礙物,導致當事人必須閃躲等—有緊急避難的情狀。痕跡:如煞車痕、車體刮地痕、油跡、水漬、血跡等。交通設施:路面標線( 雙黃線、分道線、路面邊線…等 )、交通號誌( 三相、四相…、有無轉彎號誌等 )及其他設施( 有無安全島等 )。路況:道路型態( 路寬、車道數、有無巷口、岔路 ),路面狀況( 何種路面?有無砂石、濕滑、坑洞?有無坡路、彎道等?)定位:上述人、車、物的相關位置。

 

三、注意警方製作現場圖、談話及警詢筆錄製作內容

員警據報到達事故現場後,會向其上級報告並視現場情況,判斷是否需要請求支援,接著便會依處理車禍的作業流程,進行現場相關採證(ex.測繪、拍照、詢問及紀錄等)及善後(ex.清理現場、恢復交通)的工作。趕抵現場的員警一方面要維持交通秩序;另方面也要確保車禍現場跡證不受外力的破壞。警方會視車禍具體情況,攜帶相關器具或偵查裝備,進行事故現場的勘查、蒐證及對車禍當事人、關係人(ex.車禍現場的目擊者、未受傷的乘客或附近商家)等進行詢問,以瞭解車禍發生的原委。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如有跡象顯示當事人有疲勞或酒後駕駛、吸食毒品或服用藥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或類此情形時,警方會對駕駛進行呼氣的酒精濃度測定或採集駕駛的血液或尿液,送請有關單位進行檢測、化驗。警方作好的現場圖、筆錄內容要仔細核對後才簽名,若有雙方爭議的地方,請其註明於筆錄、圖中,而非於當場爭執對錯。

 

四、有傷就一定要就醫並開立診斷書或驗傷書

如果有人員傷亡,速打一一九送醫急救,千萬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救護車離開時記住詢問傷者姓名及送往的醫院。 因此,不管是自己或對方,有傷就一定要就醫,並要求對方就醫,一方面避免有外表看不出來的傷害,導致遺憾的發生;一方面確認傷害的程度,以免事後求償時發生爭議。最重要是請醫師確認受傷原因及範圍,務勿作為詳細的檢查,以免事後提告或求償發生爭議。

 

五、「避免當場爭辯或和解」

除非責任小,最好「避免當場爭辯或和解」,因為肇事責任的判定較為複雜;有時候雙方都要負擔一定責任,一般車主並無法做出正確判斷,此外,為了本身安全,最好避免當街與對方爭辯。而在肇責未明確之前,最好不要與對方私下和解,以免影響日後訴訟及保險權益。如果車主雙方要達成和解,請注意和解細節。協調和解事宜時可透過各地調解委員會或警察局進行和解,應清楚載明和解內容,尤其遇到人員傷亡時,務必清楚載明此和解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以及是否同時拋棄刑事及民事的權利,最後應注意與對方所有具賠償請求權的人完成和解手續。

 

六、有投保的車主記得要向保險公司報備

目前政府已強制汽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以保障車禍事故傷者權益,事故發生後,車主即可利用強制保險證上各保險公司提供免費電話,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如果事故非保障範圍,也可尋求保險公司專業協助。車主要在五日內提出書面理賠申請,根據現行汽車保險條款規定,不論是強制險或其他任意險的理賠申請,都應在事故發生後五天內辦理,因此,車主應攜帶駕照及印章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醫療法第3條=醫療法第4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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