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處理之必要資料

24 Sep, 2016
車禍案件處理之必要資料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車禍通常都是對於當事人都是第一次,發生後往往不知如何進行下一步,遇到車禍時,在不知所措的情況下,道聽塗說非專業的建議,白白喪失了自己的權益。所有資料最為重要就是,確定車禍責任及損害賠償須要肇事經過研判、賠償金額研判之資料、處理狀況研判之資料。

關於車禍處理,首要任務就是要釐清交通當事人應負過失責任,一般來說,確定車禍責任及損害賠償須要有下列資料:

 

一、肇事經過研判之資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三)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四)汽車肇事責任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鑑定書等資料。

 

上開鑑定研究,均須由警方進行現場勘查,而警方現場勘察主要在查驗存在於肇事現場且與肇事相關的一切跡證、現象、設施...等。經由現場勘查工作的進行,將可逐步重組肇事過程,並進行現場測繪。

 

警方亦會現場攝影是補充現場測繪及文字記錄不足之最佳方法,其主要目的係藉由攝影的方式將現場概況、各項痕跡證物及處理過程顯現並永久保存,以作為重組肇事經過、研判肇事原因、責任的重要依據。警方所繪製之現場圖是研判肇事原因的主要依據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將肇事現場各相關跡證的位置及彼此的關係距離,將事故現場的上視圖以簡明的平面圖顯示,現場各項跡證之相關位置以作為事後瞭解現場概況及分析肇事原因,判定肇事責任之重要依據,稍有偏差將使肇事當事人權益遭受不利影響,因此當事人應積極協助警方,並適度作保存證據。

 

另外,應該積極搜集行車紀錄器的影像、案發時之監視器錄影或當事人自行至附近店家蒐集到的監視器錄影,若需要協助,應發文督促警方搜集,並前往警局親自檢視並研判事故過程。至應完成報案程序,方得調閱私人或商家監視器,可向派出所提出申請,警方將協助向私人或商家調閱。

 

如私人或商家設置之監視器,雖不受警方管理,自行前往調閱若遭拒絕,必須完成報案程序後,由警方將可依當事人指示前往調閱,惟為偵辦刑案或釐清事故責任,警方主動前往調閱,會儘快將調閱私人監視器結果,並告知案件偵辦情形。

 

道路初步分析研判表的部分,主所據交通法規為警方初步研判,所以,警方可以提供第一步的法規上的意見,可作為判斷之參考資料,若不服的則須向汽車肇事責任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賠償金額研判之資料

(一)所有醫療、看護、計程車、生活用品等費用收據。

(二)所有診斷證明書(若需請求看護費用,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

 

如果不幸發生車禍受傷了,請記得「當天」,務必當天到醫院去就診,以免日後遭到懷疑證明力。至於,公立醫院與私人院所之診斷證明有何不同?亦即,依醫療法第三條規定,公立醫療機構係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所設立之醫療機構。機關或是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制作之文書,稱為「公文書」,因公立醫院所聘任之醫師為廣義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故其於職務上所製作之診斷書,應屬「公文書」。又同法第四條規定,私立醫療機構,係謂由醫師設立之醫療機構。私人院所醫師非公務員,故其所制作之診斷書非公文書,僅是「私文書」。兩者之差異,除製作之人不同外,效力上最大差異就屬「訴訟上之證據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355條第1項規定,「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即法院判斷其『形式證據力』時,應受公文書之拘束,法官不得自己再去判斷其真實性,除非法官審查後證實該文書係偽造的,或是對造對其有爭執,且又提出證據證明該公文書是假的,才能推翻該公文書之真實性。若是私文書作為證據,形式上證據力必須由舉證人自己證實該私文書為真正。除在訴訟上證據力外,有些機關單位執行某些任務時,會要求必須提供公立醫院之診斷書,因為他們認為公立醫院之診斷書較為真實。

 

就是受害者薪資損失,也就是因車禍受傷造成無法工作之損失,通常應提供「扣繳憑單」與醫院「診斷證明」以方便證明損失,薪資及診斷相關證明成為應提出文件。

 

萬一因受傷造成的工作損失,即所謂失能或殘障之情形,影響到日後的勞動力,計算方式又更為複雜。大致來說需先評估對方的「勞動能力減少程度」,此部分可依據醫師評估的勞動能力減損的診斷書來認定,此有有勞保診斷證明或勞保給付資料,可以協助認定。

 

(三)汽車/機車修理的估價單或收據。

 

除了修車費用單據,如對方的車輛,是像計程車之類的營業車,除了修車費用外,可能還要另計「營業損失」的賠償。以計程車司機的「營業損失」為例,通常以「營業平均金額」,依修車而無法營業的日數按日計算;如果對方還能開車營業,因車輛在修理而無法營業,亦可請對方提出另行租車營業的單據,來賠償租車的費用。

 

(四)有住院者,照護之親友之身分證影本及切結照顧證明(看護補助用)。

(五)勞保/強制責任/任意責任保險資料。

(六)因車禍死亡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及葬喪費用等資料。

 

車禍造成的死亡賠償,依法可提出的求償「殯葬費」與「扶養費」,所謂的「殯葬費」,包括入斂費及埋葬費等,這些實報實銷所以問題不大;但「扶養費」的計算,指的是事故對方如果對第三人有法定扶養義務時,另一方對第三人,也應擔負損害賠償責任,通常要計算扶養權利人、須受扶養期間、以及扶養義務人可推知的生存期間及共同撫養人數等加以計算。

 

三、處理狀況研判之資料

(一)刑事偵查、審判資料。

(二)民事審判資料。

(三)加害人之財力資料。

 

即使有投商業責任保險而有理賠人員相助,亦不可全部交給產險公司處理,產險公司僅負責在和解或判決後進行理賠,車主一定要親自向對方表達關切。車禍無法和解,除了雙方對賠償金額沒有共識之外,登門拜訪或透過電話、訊息慰問對方,可以大大增加下一步和解的機會,並可藉機搜集相關資訊,以利後續車禍處理。

 

刑事案件,偵查資料必須起訴後可以閱卷,一般可以查閱警方處理資料、當事人談話或訊問筆錄,而面對刑事案件,檢察官起訴書可以作為主要攻防重點,所以研究起訴書擬定策略也是重要的課題。

 

而民事案件,對方起訴狀及準備狀等文件,也是重要的文件,一一釐清對方提出單據及損害項目,比對前揭文件及資料是否具有真實性,以及請求是否合理也是重要的處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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