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汽車保險種類及保障範圍

09 Sep, 2016
商業汽車保險種類及保障範圍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關於汽車保險,可由法律是否強制納保,而可分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而由責任觀點來看,可分為第一人保險(駕駛及車體保險)、第二人保險(乘客保險)及第三人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關於我國強制汽車保險即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主,即汽車所有人負有向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義務,保險公司亦有承保之義務,以保障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保障範圍不包括車體或其他財產損害,亦不包括駕駛自己之傷害或死亡之情形,任意汽車保險屬於商業性保險性質,指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汽車所有人依其需要,向保險公司投保之汽車保險,汽車所有人可自由決定是否投保及投保項目。

民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法律上責任,是否有交通違規而有行政責任、如有人死傷,而有過失致人受傷、過失致人死亡之刑事責任,而有人員傷害或財物毀損而有民事侵權之賠償責任。為減輕當事人賠償的負擔,除依法應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產險公司推出多種汽車任意險及附加險種供民眾選擇。產險公司通常可以協助處理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惟當事故的民事責任若能達成和解,當事人常會撤回刑事的傷害告訴;如有涉及肇事當事人死亡的案件,法官或檢察官亦常以達成民事和解作為之犯後態度良好,而予以緩起訴或緩刑,汽車保險公司在事後協助當事人處理流程,可謂相當重要。

 

關於汽車保險,可由法律是否強制納保,而可分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汽車責任保險,而由責任觀點來看,可分為第一人保險(駕駛及車體保險)、第二人保險(乘客保險)及第三人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

 

關於我國強制汽車保險即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為主,即汽車所有人負有向保險公司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義務,保險公司亦有承保之義務,以保障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因此保障範圍不包括車體或其他財產損害,亦不包括駕駛自己之傷害或死亡之情形。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或換發行車執照前投保本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是一種當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保險單之約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能對車禍受害人提供一種基本保障的保險。

 

反觀任意汽車保險屬於商業性保險性質,指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汽車所有人依其需要,向保險公司投保之汽車保險,汽車所有人可自由決定是否投保及投保項目;相對的,保險公司亦得自由基於營利之動機,決定是否承保(通常沒有例外均予以承保)及所需費率。

 

任意汽車保險,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汽車所有人依其需要向產物保險公司投保之汽車保險。此項保險不屬於強制性質,汽車所有人可自由決定是否投保,相對的,產物保險公司亦得自由決定是否承保。

 

一般來說,任意汽車保險種類主要有四類:(一)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二)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三)汽車竊盜損失保險;(四)依前列三類主險分別加保各類附加險,其中汽車竊盜損失保險乃係針對他人竊盜等犯罪行為所致車體損失之保險,與意外事故無關,於此不討論。其中「第三人責任險」及「車體損失險」均與當事人是否負有賠償責任有關。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則係在強制汽車保險給付外,由汽車所有人為確保其財務安全,避免偶因汽車管理或使用導致第三人財物或人身嚴重損害,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範圍予以增加給付保障之保險機制,因此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具有相輔相承之效果。

 

強制責任險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給付,含急救費用、診療費用、接送費用、看護費用,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殘廢給付,最高給付新臺幣200萬元;死亡給付,定額給付每一人新臺幣200萬元。

 

第三人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保險可分為「傷害責任險」及「財損責任險」,二者均係被保險人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賠償責任時,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傷害責任險」係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汽車保險公司僅對於「超過強制險給付標準以上之部分」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財損責任險」係被保險人因其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且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由汽車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

 

「初步分析研判表」最快在事故發生後30天後向交通警察(大)隊申請,經取得資料後又須理賠作業時間,如汽車保險公司能成立肇事原因分析單位,由專業法務人員、汽車專家直接進行肇事原因分析,則可加快理賠速度、保障被保險人權益。其實,很多道路交通事故為A3類事故(僅有車損而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主要涉及的是民事賠償問題。

 

但即便是A3類事故交通事故,從發生、處理到後續民事和解,常因為民眾不了解道路交通法令及肇事責任,若無專業(例如汽車保險公司)的協助,常困擾且影響民眾的生活甚鉅。若該事故有人員受傷,則有後續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議題,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常有多次協調、和解不成而進入訴訟程序的情形。目前汽車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時,對於當事人是否「負有賠償責任」係以警察機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機關之「鑑定意見書」作為依據。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的種類及承保範圍,亦可分為:

 

(一)甲式車體損失保險,即車體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墮落物、第三者之非善意行為(如惡意毀損行為)及非不保事項之任何原因所致之毀損滅失均予以理賠之保險。

 

(二)乙式車損失體保險,則係車體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拋擲物或墮落物所致之毀損滅失,另關於駕駛人是否予以限定,如是否須為車主或配偶,或年齡是否於予限定,則取決各家保險公司自行保單內容而定。

 

(三)丙式車損失體保險,即所謂「車對車碰撞損失保險」,即被保險汽車因與得確認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此外,保險公司控制保險事故發生,通常會採取「自負額」制度,亦即係指每一汽車意外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須自行負擔的部分金額,保險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的部分負賠償責任。換言之,倘該次損失金額低於約定的自負額,被保險人須全部負擔,此一制度,在減少小額賠案的處理,並有加強被保險人的責任感,被保險人相對應能獲得保險費負擔之減輕。

 

車體損失險被保險汽車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由汽車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依賠償範圍不同分為甲式、乙式及丙式。1.強制責任險之附加保險:駕駛人傷害險(單一汽車事故)被保險人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且該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被保險汽車者,致駕駛被保險汽車之被保險人體傷、殘廢或死亡時,汽車保險公司依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2.第三人責任險之附加保險(1)駕駛人傷害險,被保險人於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汽車保險公司依附加險之約定負賠償之責。(2)乘客(體傷)責任險,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乘坐或上下被保險汽車之乘客受有體傷或死亡時,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3)超額責任險,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人對超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及主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以上部份,負賠償責任。至於「超額」到底超過多少,要視保單的「保險金額」而定。(4)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俗稱酒償險;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受傷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惟若經法院判決確定違反公共危險,汽車保險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也就是說,駕駛人如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標準駕車肇事,但未違反「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時,汽車保險公司賠償對造當事人後,不會向駕駛人求償。如無投保此附加保險,只要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標準,汽車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5)保險慰問金附加條款,對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所支出之身故慰問費用及住院慰問費用負賠償之責。(6)刑事辯護律師費用補償,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刑事責任因而衍生之律師費用,依約定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3.車體損失險之附加保險(參見表2)(1)限定駕駛人附加條款,依「自用保險定型化契約」規定,車體損失險之「被保險人」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2)許可使用免追償附加條款。(3)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附加條款。(4)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5)代車費用附加條款。(6)全損免折舊附加條款。

 

車禍處理與保險公司

目前汽車保險公司於道路交通事故所扮演的角色,目前僅於「肇事後給錢的債務人」,民眾買了汽車保險並非就能高枕無憂。常有民眾以為事故一旦發生,只要撥通電話通知汽車保險公司,就能一次處理估價、維修、求償等事宜。事實上,保戶投保各種保險,如含各種意外、醫療、汽機車險、責任保險等),僅僅為成立契約上債權債務關係,而「繳交保費,僅取得一個『債權』(未實現之受益權),而保險人(汽車保險公司)則成為契約相對之債務人。」汽車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通常必須具備保險契約、需要提出「書面文件申請」及通過汽車保險公司審核,才能獲得理賠。

 

當事人如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希望汽車保險公司儘快完成後續理賠,避免對造提告。但在汽車保險公司立場,為減少損失,須釐肇事原因始能辦理理賠。依「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條款第5條規定,「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因此,只要當事人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且後續有和解需要,汽車保險公司會派員協助處理。各家產險公司現行交通事故理賠流程大同小異,主要是透過勘車、查證及肇責判斷等程序,釐清當事人的肇事原因。如為第三人責任險,當保戶有賠償責任時,汽車保險公司會賠償對造當事人,下一年保戶的保費將增加;若為車體損失險,汽車保險公司會先修復保戶車輛,取得代位求償權,再向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索賠,若保戶是有肇責,則其下一年的保費就會增加,若對造當事人有肇責,除汽車保險公司會向其求償外,該次賠款紀錄不適用賠款加費之規定。車體損失險會直接修復客戶車損,因此並無時效問題。為利於釐清肇事責任,目前汽車保險公司多仰賴警察機關的初步分析研判表。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警察機關初步分析研判表係在發生30日後申請,因此當事人等候時間至少30日。

 

道路交通事故牽涉到的關係人,第一個涉入的當然是各方當事人,現場如無法立即和解,第二個涉入的即是警察機關。警察機關到場,會進行勘察蒐證、詢問當事人,並製作相關文件及表單,記錄現場跡證及肇事經過等,後續並由審核小組製作初步分析研判表。依案件複雜程度及當事人配合狀況等,一般現場處理大約30分鐘至3小時不等。如再到後端審小組審核、交辦再蒐證、初步分析,至少須30天時間。接下來即是汽車保險公司了。許多產險公司推出了「理賠人員到場協助交通事故處理」之服務,吸引民眾投保。惟亦有汽車保險公司不會指派業務員至現場協助,大多指導當事人配合警察機關處理,後續提供相關資料辦理出險即可。

 

現場處理結束後,即是最重要的和解問題。和解過程中,第一可能涉及單位為行車事故鑑定與覆議機關,鑑定與覆議機關負責鑑定車輛行車事故之肇事原因。鑑定及覆議意見書所記載的鑑定意見(例如:「肇事原因」或「肇事主因」與「肇事次因」),此即為汽車保險公司理賠或法院判決之重要依據。第二可能涉及的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並非所有案件均須要經過法院訴訟,惟一旦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即為一冗長之審判流程,且可能須要出庭說明,此為當事人最不願意接觸之過程,故如能透過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不僅能減少法院興訟,亦能減少社會成本支出。

 

因此,投保商業汽車保險前,所應考量因素便在於汽車所有人自身利益保障,如汽車所有人所有汽車新舊,駕駛技術,使用用途、財務危險承受度等均應加以考量,然而以意外事故保障觀點,現今意外事故若僅造成自己車體損害,除非名貴車種或新車,否則多能自己承受或向他人求償,而自己身體或生命,則通常可以用普通意外保險加以承擔,而若造成乘客或第三人損害,個人能力有限,往往非自己財務能力所能承擔,以本律師多年承辦車禍求償經驗,為了保障自己及他人安全,第三人責任保險最少應達到500萬元以上,甚至應到達到1500萬元,使能應付重傷,甚至被害人成為植物人之賠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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